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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22:3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振良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谭某,女
被告2陈某,女
上诉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原告宋某诉被告谭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姗独任进行审判,书记员袁凯凯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3:23:4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2、二被告将宝山区菊盛路某室过户给原告;3、二被告承担违约金975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违约金依据?
原告:按照补充条款第2条,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房款130万的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15日计算到2017年12月14日。之后的违约金不再计算。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2017年10月,原告打电话要求办理过户,黄强说系争房屋的产权人过世了,需要办理公证,但谭某在北京,没办法回到上海,之后再协商,且房价也上涨了,希望原告支付部分公证费及补偿。原告不同意补偿。被告要求原告诉讼。原告提出补偿2万,被告没有同意,被告提出要补偿20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同意办理过户,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房款收条,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20万元;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陈某某;4、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证明陈某某于2014年去世;5、产权过户证明,证明2017年7月15日系争房屋可以过户;6、被告户口簿,证明系争房屋的继承人为谭某及陈某。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1、真实性无异议。2、真实性无异议。收到房款120万元。3、真实性无异议。4、真实性无异议。5、不清楚。被告不清楚产证的具体信息,也不清楚房屋何时可以过户。6、真实性无异议。陈某某的继承人是配偶谭某、女儿陈某。陈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仅生育一个女儿陈某。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无。
审判员:原告何时要求被告办理过户?
原告:原告得知2017年7月可以办理过户,就提前在2017年6月打电话给黄强,说要办理过户。被告方说让原告给补偿,否则不办过户。
被告:2017年5、6月,被告接到过中介的电话,中介说可以过户了,被告表示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需要时间,且谭某不在上海,也无法办理。2017年10月,被告接到宋某要求过户的电话,被告表示公证等手续还是不太懂,可能产生些费用,原告承担点费用,但原告拒绝。
审判员:违约金起算时间?
原告:事实上早就可以办理过户,但是没有调取大产证、动迁协议,原告根据小产证记载的时间,违约金从2018年3月1日起算,算至实际过户之日。
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审判员:如法院认为被告应支付违约金,被告对违约金标准的意见?
被告:违约金标准过高。
原告:违约金标准不高。
审判员:被告有无办理公证手续?
被告:没有办理公证手续,因为2018年1月双方在调解。
审判员:房屋交付日期?
原告:支付首期房款之后,2014年2月就交付房屋了。
被告:属实。[13:26:0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房屋尾款?
原告:10万元尾款,同意在过户时支付。
审判员: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有无新证据提供?
原告:无。
被告:现在离可以过户的时间超过没有多久,原告要求违约金,有点过分。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应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在房屋过户时间还没到的时候,原告要求被告过户,并起诉被告要求过户,不合理。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审判员: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员: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今天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3:2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