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审判员

原告
2018年4月26日14:3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5:23:2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宝山某防水材料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上海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2戈某,男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辉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两被告的委托手续?
    被告:向法庭提交律所函,被告2在外地,未来得及办理书面手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庭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供。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刚才法庭核对的当事人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原告上海宝山某防水材料厂与被告上海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蔚独任审判,书记员董程程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5:23:4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以当庭称述为准,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1于2017年12月4日单方解除与原告就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某号房产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29166.66元;
    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166.66元;
    4、判令被告2就第2项、第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租赁标的?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某号部分房屋。建筑面积1265平方米。
    审判员:租赁用途?
    原告:做厂房用。
    审判员:租期?
    原告:2017.6.1-2022.5.31。
    审判员:提前解约的依据?
    原告: 2017年12月初,原告发现系争房屋被不明人员占用,原告将情况及时向被告反映,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报警。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第11条第2款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判员:返还押金依据?
    原告:当时第一期租金是付六押一,付至2017年11月30日。
    审判员:系争房屋的现状?
    原告:目前系争房屋仍然被不明人员占用。里面有人在使用,里面堆放的东西也不是原告的。原告当时放在系争房屋内的东西被搬走了,也不知道搬哪里去了。原告曾向警方报警,警方一直没有给原告反馈处理的情况。
    审判员:2017年12月4日解除的依据?
    原告:12月4日是原告报警的日期。
    审判员:有无发解除函?
    原告:2017年12月23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反映相关情况,并要被告限期处理。未处理,视为提前解除合同。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原告没有通知过被告解除合同。出现现在这种情况,过错是谁,无法判断。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不同意返还押金、支付违约金。
    [15:25:3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租赁用途?
    被告:不清楚原告的租赁用途。
    审判员:系争房屋目前使用情况?
    被告:不清楚。被告在收到诉状后,询问过房东,房东说没有赶过原告。原告向被告反映情况后,被告也没有到现场去查看过,所以对现场目前的情况不清楚。
    审判员:租金支付情况?
    被告:原告陈述的租金支付情况属实。付到了2017年11月30日,押金一个月租金。
    审判员:系争房屋目前是谁在使用?
    原告:原告打听下来,是被告欠大房东房租,大房东将系争房屋收回。
    被告:原告陈述不实,被告没有拖欠房租。被告在收到原告于2017.12.23发出的通知函后向房东进行核实,房东说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也不用再交房租了,之后,被告就未再交付后续房租。被告房租支付至2017年11月或12月。但是房东没有将押金退还给被告。被告与房东的合同租期至2026年。
    审判员:房东与被告提前解约的理由?
    被告:没有理由就解除了。口头上解除的。
    审判员:被告与房东有无诉讼?
    被告:没有诉讼,对解除后果也没有处理。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原被告1于2017.5.25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每月29166.66元,付款方式为付六押一;
    2、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据,证明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足额支付了6个月租金及租房押金,共计204166元;
    3、被告1工商资料,证明被告1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某占100%股权;
    4、照片4张、报警回执单2份、房产租赁通知函2份、快递凭证2份、快递签收凭证2份,证明系争房屋在2017年12月初被不明人士控制,原告首次报警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原告已将第一条所涉情形以及法律责任向被告予以明确告知;被告已于2017年12月25日实际收到第一条以及第二条所涉情况的书面文件。
    [15:25:4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由被告质证。
    被告:1、真实性均无异议,只能证明曾经存在租赁关系。2-3、真实性无异议。4、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合同解除的现状,但是解除的原因不明,可能是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得罪了其他人,或者因经济纠纷被赶出系争房屋。可能是原告提前解除。报警回执单真实性无异议。通知函真实性无异议。
    审判员:通知函何时收到的?
    被告:2017年12月24日是由别人转交给被告的。原告通知被告有人干扰,被告答复原告去报警。原告对被告的答复失望。被告无法答复,因为原告报警,警察没有答复,只有原告自己清楚是谁赶走原告的。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提供:1、系争房屋的政府批示,证明租赁合同合法性。
    2、被告与房东赵某于2016.7.17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没带),证明本案租赁合同是转租合同。被告从房东处承租的租赁标的全部转租给原告。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原告:1、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没有提到系争房屋的情况,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2、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系争房屋有无产权证?
    被告:不清楚,被告承租下来的时候,房东给我们一份批文及附图。
    审判员:批文与系争房屋的关系?
    被告:系争房屋原先是上海宝山海红特种油品厂。目前该厂已经外迁。
    审判员:赵某与该厂是何种关系?
    被告:不清楚。
    审判员:赵某与系争房屋的关系?
    被告:不清楚。被告与赵某的关系是个人对个人的。
    审判员:原告对系争房屋是否有产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告:不清楚。
    被告:不清楚。
    审判员:土地性质?
    被告:工业用地。
    原告:不清楚。
    审判员: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意见?
    被告:由法院认定。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要求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原告:被告1公司性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被告2就被告1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同意。
    [15:26:1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系争房屋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正常使用,现在系争房屋被他人占用,被告没有予以解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出现第三方干扰,不排除因为原告自身原因。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审判员: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员: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5: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