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5月3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违反加盟合约 起诉请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7: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程先生与梁先生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8:11]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1:22]
  • [主持人]:
    程先生和梁先生起诉称,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中小型餐饮项目运营管理的公司,2017年8月,他们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经营的某品牌餐饮项目。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为原告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10万元;合同第五条1.9款约定原告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合同第十条约定: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特别是本合同有关运营区域、相关费用、第三方采购及保密条款的约定,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20%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苹果汇邻湾广场租赁了店面,并在2017年10月份开业。
    2017年11月,原告准备在独家代理的鼓楼区区域内另行开设新店,并在鼓楼区夹河街美食广场洽谈了一个门面,交付了40万元转让费。但却发现被告违反合同,另行授权他人在鼓楼区金地广场设立该品牌餐饮项目(美食广场距离该店铺直线距离不超过三百米)。
    程先生和梁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他们不仅无法继续开设新店,还导致在苹果汇邻湾广场的店面无法经营,洽谈的美食广场店面也承担了违约责任,这都是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所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运营指导服务费10万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3、退回采购被告货物货款36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3100元。
    [09:12:00]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綦宗霞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3:2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14:59]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15:40]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16:00]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先生、梁先生诉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綦宗霞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卢文婷担任法庭记录。
    [09:16:32]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18:48]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19:42]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9: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20: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20:4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诉讼请求。
    [09:47: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程先生和梁先生起诉称,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中小型餐饮项目运营管理的公司,2017年8月,我方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我方加盟被告经营的某品牌餐饮项目。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为我方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我方向被告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10万元;合同第五条1.9款约定我方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合同第十条约定: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特别是本合同有关运营区域、相关费用、第三方采购及保密条款的约定,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20%计算)。协议签订后,我方在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苹果汇邻湾广场租赁了店面,并在2017年10月份开业。
    2017年11月,我方准备在独家代理的鼓楼区区域内另行开设新店,并在鼓楼区夹河街美食广场洽谈了一个门面,交付了40万元转让费。但却发现被告违反合同,另行授权他人在鼓楼区金地广场设立该品牌餐饮项目(美食广场距离该店铺直线距离不超过三百米)。
    程先生和梁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我方不仅无法继续开设新店,还导致在苹果汇邻湾广场的店面无法经营,洽谈的美食广场店面也承担了违约责任,这都是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所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运营指导服务费10万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3、退回采购被告货物货款36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3100元。
    [09:48:40]
  • [审判员]:
    原告方对于合同的意见?
    [09:52: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要求解除合同。
    [09:52:33]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09:52: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原告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
    1、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8月3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核心技术材料包,尽到了指导义务,不同意返还运营指导服务费。
    2、合作模式分为单店、代理两种形式,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两种店面区别为,代理在同一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单店可以有多家。代理形式店面获得的是经营权和市场拓展权等,单店形式不享有相关权利。被告与郭女士、方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单店形式,且早于与原告签订的代理形式合同。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合同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第一条第2款、第五条第1款第5项、第五条第2款有明确约定在原告运营的徐州市鼓楼区经营区域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发展新的符合约定的授权客户,双方也就发展新客户获得的利益做了明确的分配约定。被告2017年7月29日签订的单店服务合同没有违反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所以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诉求。
    3、货物款是31500元,并非原告说的36500元,被告按质、按量配送了约定的全部物品材料,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综上,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积极按约履行了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发展客户4:6的比例,给原告运营指导费。
    [09:57:35]
  • [审判员]:
    独家代理人权的意思?
    [10:01: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鼓楼区只能由二原告经营该品牌店铺。
    [10:01: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只能存在一家具有代理权的店,是于单店的区别,我们允许原告自己开单店。
    [10:03:09]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
    [10:03: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2017年8月3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双方共同协商投资者,但是被告单方在店的附近招新的投资者。
    2、收据,证明原告支付了10万元加盟款,转账支付。
    [12:00:02]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2:00: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发展新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单店的存在是在与原告代理店之前,与代理店是不冲突的。程先生、梁先生开设的第一家店不在方先生店附近,我们指导原告开店成功后,准备自行发展第二个店的时候,选址与方先生的店接近的。
    [12:01: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第一家店我们就准备在1818广场开设,但是当时没有位置了,后来有一家店搬出后,我们准备进入,交纳相关费用并准备开业,1818广场经理审批的时候,后发现同一个广场还有一家该品牌餐厅,我们无法搬进去。
    [12:03:06]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12:04: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真实性认可。
    [12:05:0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2:05: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3、开设该品牌餐厅店面图、区域图,证明我们开设的该品牌餐厅与被告开设的店在同一区域内。
    4、录音,矛盾发生后与被告公司经理的电话录音,证明我们和被告签订相关代理合同之前,被告许诺该区域内没有该品牌餐厅,被告柴经理承认是他们的失误,认为1818广场是泉山区,不是鼓楼区。
    5、2017年8月28日同徐州某职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因代理该品牌项目,租赁了相关场地,造成了损失。
    6、票据,证明由于被告违约,造成原告装修、租金、购买设备、处理事情来往车票损失共计58.3745万元,我们主张的诉求总共26万余元。
    [12:09:34]
  • [审判员]:
    11.31万损失的明细?
    [12:13: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租赁了很大的场地,一半经营该品牌,一半用于经营烤肉,我们起诉部分损失,自己估计的。
    [12:13:50]
  • [审判员]:
    苹果汇的该品牌餐厅是否能够继续经营?
    [12:14: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准备搬到1818,现在搬不了。
    [12:14:48]
  • [审判员]:
    被告回去听一下录音证据,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2:15: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明白。
    [12:15:49]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2:16: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3、认可两家该品牌餐厅都在鼓楼区,证明目的不认可。
    5、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无关。
    6、3.15万元货款的凭证认可,不是原告主张的3.65万元,其余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12:17:51]
  • [审判员]:
    货款到底多少?
    [12:18: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3.15万元,以票据为准。
    [12:18:31]
  • [审判员]:
    货物是否使用了?
    [12:18: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使用了,我们不主张3.15万元货款了。
    [12:19:01]
  • [审判员]:
    苹果汇原告租赁了461平米,该品牌餐厅店面占地?
    [12:19: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半。租赁和装修我们主张一半的费用。
    [12:19:44]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12:19: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2:20:16]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2:20: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服务合同书、双保险保障计划书,证明双方服务合同关系。
    2、收款单和核心技术运营全套资料包签领单,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全套核心资料包,不同意退还10万元服务费。
    3、客户跟踪记录表,证明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4、郭女士、方先生签订单店合同,证明被告与郭女士、方先生签订单店合同,早于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
    5、付款凭证、该品牌物料订单及配送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订单和货款,并积极按照约定向原告配送货物的情况。
    [12:20:40]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2:21: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认可。
    2、需要回去核实,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3、被告自己打印的,不能作为证据。
    4、该服务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7月29日,与我们签订合同2017年8月3日相差5天,据我们了解,郭女士、方先生两人的该品牌餐厅正式开业是2018年2月,不可能2017年7月29日签订合同,可能是补签的合同。
    5、认可货款3.15万元。
    [12:22:09]
  • [审判员]:
    是否主张退货款3.15万元?
    [12:23: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回去与当事人沟通一下。
    [12:24:21]
  • [审判员]:
    方先生缴纳7万元的票据?
    [12:24: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方先生有两个店,有一个是方先生在其他区域的代理的店,方先生总共交了17万元,是包括该店的7万元。2017年5月18日交了15万元,后补了尾款2万元。2017年5月交费的原因是,之前方先生做另一个项目,但是没有实际做,就带到了该品牌项目。提交2017年10月与方先生签订的代理合同、2017年5月其他品牌项目合同。
    [12:24:53]
  • [审判员]:
    原告对方先生的两份合同质证。
    [12:26: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关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合同,签订后,至少进行2个月装修,7月底进行装修,黑饮刚开始运营就发现运营不下去不符合常理,说明被告和方先生、郭女士7月29日签订的合同不真实。关于2017年10月的代理合同,无论是代理还是单店,只要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在同一区域经营该品牌餐厅,即违约。
    [12:26:42]
  • [审判员]:
    原告运营中,被告是否去指导过?
    [12:28: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去过。
    [12:28: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全套运营资料包是核心知识产权,是最值钱的,即使被告不去指导,原告自己就可以进行开店。
    [12:28:3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没有泄露,另外该配料网上都可以查到。
    [12:29: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黑饮项目没有实际的运营,没有进行装修。
    [12:29:44]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其他证据?
    [12:29: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30:13]
  • [审判员]:
    双方能否协商?
    [12:30: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可以给原告一点补偿,但是原告要求单店撤出做不到。
    [12:32: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徐州的商圈集中在1818广场及周边。
    [12:32: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合同约定了商场除外。
    [12:33: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回去再和当事人协商一下。
    [12:33:20]
  • [审判员]:
    双方庭后继续协商。
    [12:33: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2:33: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2:33:5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2:34: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代理服务合同,原告最主要目的是在鼓楼区独家经营、发展,和被告共同发展该品牌。原告租赁房屋、装修购买设备,进行运营时,特别是原告要进入该区域的比较知名的饮食广场1818广场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发展了一家相同品牌的餐饮。被告行为根本违约,使原告在该区域内独家经营、发展、共同发展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被告收取的加盟代理费应当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关于另一家品牌签订合同的时间,我方质证意见已经提出,相关合同签订日期是被告后补签的,与实际签订日期不符。即使是被告在2017年7月29日签订的,在被告和原告签订相关代理服务合同时候,被告明确标明,该区域内没有相关品牌,也就是在被告保证该区域内没有相关品牌情况下,我们才和被告签订合同。原被告签订的代理服务合同书,相关表述是双方共同发展该品牌,而不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可以发展相关品牌,这是双方订立本合同的本意。
    [12:34: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2:36: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12:36: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36: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2:37:07]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2:37:28]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2:42:5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