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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14:18:43]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苗先生夫妇诉称:原告二人是夫妻。女儿小苗是某大学信息及计算机科学专业在校大四学生。2016年7月6日,小苗到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培训,并和同学共同居住在培训公司安排的房屋,该房屋出租人为张某。培训结束后,受大学指派小苗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2016年11月12日,因天气寒冷,张某为租户提供了自采暖暖气,导致小苗煤气中毒死亡。张某已赔偿原告60万元,原告剩余的赔偿金应由其他被告赔偿。某大学未确保学生安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谨慎为学员选择住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实习员工缴纳意外保险,三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03317元。[14:19:30]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王丽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庆菊、赵振超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田媛、书记员张岩担任法庭记录。[14:20:13]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14:21:49]
- [审判长]: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1苗某,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2李某,女,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士,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某师范大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党某,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王某,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2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3秦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4李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3&4委托代理人毕某,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5杨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6张某,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霍佳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宋浩,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14:22:0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28:57] - [审判长]: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苗某、李某诉被告某师范大学、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秦某、李某、杨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丽媛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陈庆菊、赵振超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田媛、书记员张岩担任法庭记录。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14:29: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4:31:4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14:31:53]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4:32:09]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4:32:16]
- [被告 被告5]:听清了,不申请。[14:32:26]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14:32:3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33: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二人是夫妻。女儿小苗是某大学信息及计算机科学专业在校大四学生。2016年7月6日,小苗到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培训,并和同学共同居住在培训公司安排的房屋,该房屋出租人为张某。培训结束后,受大学指派小苗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2016年11月12日,因天气寒冷,张某为租户提供了自采暖暖气,导致小苗煤气中毒死亡。张某已赔偿原告60万元,原告剩余的赔偿金应由其他被告赔偿。某大学未确保学生安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谨慎为学员选择住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实习员工缴纳意外保险,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03317元。[14:33:20]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理由、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14:34:0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和金额不认可。我校和原告已经就原告在京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丧葬费等善后处理问题达成协议,我校已经支付了这些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两名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误工费不清楚是如何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我校不认可。[14:34:5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详见书面答辩状。[14:41:33]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同上次开庭的答辩意见,没有补充。[14:43:33]
- [被告 被告5]:详见书面答辩状。[14:43:50]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1、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我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这是在昌平公安主持下签订的,且在昌平法院刑事判决书中也作了确认,因此我方不应赔偿;
2、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房屋质量问题,是我方肉眼无法看出来的质量问题,因此房屋的建造和监管人都应承担责任;
3、在法院没有认定责任人的事后,我方已经穷尽自己的能力对原告进行了赔偿,我方已经没有能力进行赔偿了。[14:44:05]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14:46: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户口本,证明两位原告是死者苗某娜的父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是适格主体。
证据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死者苗某娜的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证据3、住宿费收据及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苗某娜死亡地址是昌平区沙河镇某房屋,并且已经与被告6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60万元。
证据4、高级IT人才施训及结业协议书,该协议是证明事故房屋是由被告2公司帮忙租赁的,被告2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证据5、学生证,证明2016年11月苗某娜出事时还是在校学生,被告1学校对自己的学生在安全上有教育和提示义务。
证据6、就业及失业证明,证明原告没有固定职业。
证据7、死亡证明,证明苗某娜去世。
证据8、居委会和社保证明,由原告社区开的证明,证明原告没有正式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社保证明证明原告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需要被告赔偿被抚养人抚养费。
证据9、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证明两位原告以及死者苗某娜的叔叔、舅舅往返北京及住宿费的票据。
证据10、新政证据证明2016年甘肃省城镇居民在岗收入水平,北京城镇居民2017年收入标准证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证据11、原告在女儿苗某娜去世后制作的光盘,记录苗某娜出生以来的照片,证明女儿的去世给原告造成的打击很大。[14:46:1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02:0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对证据1—2、认可。
对证据3、收据不是正式的收据,真实性无法认可,非国家正式的发票或收据我方不予认可。
对证据4—6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5,和我校没有关系。
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既然原告处于失业状态,那么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毫无依据。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9、无法认定真实性,证明目的也不认可,我方与原告达成协议书里也已经就原告在京的住宿费、丧葬费等予以补偿,这属于重复计算。
对证据10、不认可。[15:05:3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对证据1—9、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4、说明苗某娜已经有工作了,失业的情况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诉讼请求相矛盾,交通费无法核实人员身份。[15:15:37]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对证据1—2、认可。
对证据3、收据不认可。
对证据6、失业证明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自相矛盾。
对证据10、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认为死者与北京收入水平没有任何关系,死者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15:18:09] - [被告 被告5]:对证据1—11、认可。[15:21:13]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对证据1—9、真实性认可。另外学生证能证明死者生前为学生,不具备抚养能力。[15:21:3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1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15:23:3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证据1、我校与原告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书,证明我们已经对死者进行了补偿,我们已经履行了我方的社会责任,我方虽然没有过错,但是考虑到原告经济困难,还是给予了补偿,我们双方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我们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对原告的补偿,已经是我校近年来类似事故补偿金额最高的一次。[15:24:47]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被告1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26: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7年1月,我方去找学校时,学校马上要放假了,派出所所长让我们把协议签了,当时在无奈的情况下签的,并不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现在拿到了74000元,26000元是丧葬费用。[15:27:07]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认可。[15:31:13]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认可。[15:31:49]
- [被告 被告5]:认可。[15:31:57]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认可。[15:32:06]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3及被告4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15:33:14]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证据1、安全责任书,证明是被告5杨某负责工程。
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3&4没有钥匙,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但是被告3&4做到了安全通知义务。[15:35:05]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被告3&4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39: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安全责任书的形式不符合要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安全责任认定书证明不了被告3雇佣了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被告3请了没有建房资格的工人,才造成了悲剧。[15:39:53] - [被告 被告5]:安全责任书是我们签的,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15:43:37]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安全责任书很简单,双方没有对工程的质量作出约定,才导致后面悲剧的发生;房屋租赁合同认可,合同约定房屋质量由甲方负责,且刑事判决书也可以证明主要责任是房屋质量问题。[15:46:02]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6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15:49:06]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证据1、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对事故认定的责任分配。[15:49:25]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被告6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54: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15:54:3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认可。[15:55:21]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案发前烟筒已经出问题了,被告5和被告6维修过了,才进行供暖的,事故与被告3和被告4没有关系。[15:55:44]
- [被告 被告5]:认可。[15:58:34]
- [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就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档案进行质证。[15:59: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没有异议。[15:59:4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认可。[16:00:07]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认可。[16:00:1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讲一下事发经过。[16:00:55]
- [原告 原告1]:2016年11月12日中午,我给女儿打电话没人接,过了十几分钟再打电话是女儿同学接的,说苗某娜煤气中毒正在抢救,让我赶紧过去。我坐飞机到达北京昌平某医院时,女儿已经去世。第二天去公安局,刑警队警官告诉我们是一氧化碳中毒而死,由于烟道质量不合格、没有做密封,暖气排水管道也没有密封,一氧化碳从暖气排水管道的缝隙泄露到房间里,导致女儿房间一氧化碳严重超标。[16:03:33]
- [审判长]:死者苗某娜为何住在昌平区该事发房屋?[16:07:48]
- [原告 原告2]:我女儿是被告1学校的在校学生。2016年7月,我女儿大三学年的第二学期,被告2公司的负责人和被告1学校的老师安排学生到公司实习,学校负责推荐,由公司招聘。2016年7月,苗某娜班里的8个学生一起到北京被告2公司实习。[16:09:15]
- [审判长]:被告1和被告2具体是什么关系?[16:12:4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是一般的合作关系,被告2公司来我们学校进行宣传并招生,被告2公司进行大数据培训,培训后的优秀学员可以推荐就业。由于该公司收费较高,学生自愿报名,公司向学生独立收费。我校与被告2公司有书面的合作协议。[16:13:10]
- [审判长]:在校学生在北京实训这段时间,学校有何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16:17:5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出发前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有安排固定的指导老师,学生会定期通过手机汇报实习和生活情况。[16:19:04]
- [审判长]:被告5,你是否知道修建烟囱的用途?[16:23:22]
- [被告 被告5]:烟囱是往上通烟的。如果先安装一个铁烟筒,再从我修建的烟囱里出去就不会发生事故了。现在是直接从烟囱出烟,一定会发生泄漏。[16:24:05]
- [审判长]:被告3&4,你们当时发现房屋有什么问题?找人是怎样进行维修的?[16:26:00]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当时发现房屋锅炉不能烧就找被告5杨某来修,杨某修好后11月11日锅炉刚能烧上,被告6来找我说房屋排烟不畅。我又给被告5杨某打电话,找人维修。[16:26:55]
- [审判长]:原告说一下诉讼请求中所有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6:31: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丧葬费是2017年北京市在岗职工每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共46238元。
被抚养人抚养费是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消费支出40236元乘以20年乘以2个人。以上赔偿金都是按照北京标准计算的,且死者苗某娜是非农业户口。
精神抚慰金是5万元,请法院酌情判定。
住宿费和交通费都是凭票据实际发生的,其他人均是来北京帮忙处理死者后事的亲属。[16:32:11] - [审判长]:原告说一下与被告1学校协议中第一条住宿费、交通费的情况。[16:37: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学校老师说以个人名义,支付了一些住宿费和交通费。[16:38:3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我方支付了26000元,因为学校财务审批管得严,老师以个人名义先垫付,原告写了收据,后来老师将收据交给了学校财务部门。[16:39:16]
- [审判长]:现在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是否包含了被告1支付过的费用?[16:41:4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我方提交的票据都是我们自己花的钱,已经除去了被告1支付的费用。[16:41:55]
- [审判长]:原告在苗某娜去世后,丧葬费一共花了多少钱?[16:43: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丧葬费是被告1学校支付了一部分,被告2公司支付了一部分。[16:43:4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17:30: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第一、被告3和被告4未经国家机关审批,聘请无建房资质的被告5杨某建造房屋,导致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三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苗某娜死亡,因此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刑事判决书和刑事案卷为证。
第二、被告1大学作为苗某娜的母校,对死者的安全有教育和保障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三、被告2公司作为房屋介绍人,介绍了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房屋,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17:31:0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丧葬费按照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对此我们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刑诉解释中规定,不能在民事案件中提出也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
第二、我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学生实习是常规活动,我们有管理规定,不存在对学生的漠视。我们会对学生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教育,作为教育机构我们只能对常规的问题予以提示,本案是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作为大学不可能预见到,也没有预防犯罪的能力。
第三、我方已经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偿。[17:37:07]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被告3、被告4都是七十岁的老人,虽然合同不是规范文本,但是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按照法律办事。签订了合同,要考察资质、执照这种事情对两位老人来说是很难的,至于工程质量、烟筒里面有没有抹泥,两位老人腿脚都不方便,没有办法去查。[17:39:19]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关于安全方面,我们第一堂课就是安全教育,不仅是生活上还有工作上。对于不可控的情况,我们对事件的发生也很痛心,但是苗某娜本身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17:41:04]
- [被告 被告5]:原告说我没有资质,但是现在干活的100个建筑队99个没有资质。但是我们保证质量,墙塌了我可以负全部责任,但是煤气中毒跟我没有关系。安装烟筒能用就用,不能用他可以不用。而且我没有收烟筒的钱,本来我不想砌的,也没弄过,是他们让我砌的。[17:41:54]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第一、原本原告没有告被告6,请求按照不告不理原则,不追究被告6的责任;
第二、被告6为了赔偿60万,把家里的小卖部都卖了,本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而且支付的费用很可能已经超过了原本应该支付的费用,因此,被告6也保留追回款项的权利。[17:43:1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7:44: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8:16:28]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坚持答辩意见。[18:17:0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8:17:20]
- [被告 被告3&4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8:17:27]
- [被告 被告5]:坚持答辩意见。[18:17:39]
- [被告 被告6代理人1]:坚持答辩意见。[18:17:46]
- [审判长]: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18:17:5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法官助理田媛、书记员张岩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8:18:1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8:1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