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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09:34:10]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龚先生诉称:2017年5月12日上午,龚先生的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方女士的儿子龚先生遂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医疗费249158元等费用,共计1616202元。[09:34:26]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王丽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自东、于长水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田媛、书记员张岩担任法庭记录。[09:35:14]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36:22]
- [审判长]: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1龚某平,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2龚某英,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锡平,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云,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09:36:4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39:09] - [审判长]: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龚某平、龚某英诉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自东、于长水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田媛、书记员张岩担任法庭记录。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09:39: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09:41: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09:42:0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42: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017年5月12日上午,龚先生的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方女士的儿子龚先生遂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医疗费249158元等费用,共计1616202元。[09:43:3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理由、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44: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母亲方女士的死亡与我公司毫无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09:44:22]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09:45: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死者方女士的身份证,证明方女士的身份信息。
证据2、被告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证据3、死者方女士的病历,证明方女士住院时治疗、抢救的费用。
证据4、医药费,当时起诉时方女士花费了243759.90元医药费。
证据5、护理费收据,证明方女士第一期护理费为31384元。
证据6、交通费,证明方女士家人为处理后事产生的交通费905元。
证据7、救护车费,证明救护车费用为261元。
证据8、收入证明,村委会证明方女士没有收入来源。
证据9、病假休息证明,证明方女士在治疗期间,医院要求长期卧床休息。
证据10、方女士死亡后补充提交的护理费票据。
证据11、医疗发票。
证据12、殡葬费及火化证明,证明方女士于2018年2月死亡。
证据13、方女士火化费票据。[09:46:1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59: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2、没有异议。
对证据3—9、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无法证明方女士去世与被告公司有关系。根据方女士的年龄,应该已经退休,不应该产生误工损失。另外,丧葬费应该已经包含了火化费。
对证据10—14、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关联性,无法证明方女士去世与被告公司有关联性。[10:01:00]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10:04: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视频资料,证明方女士摔倒的经过。
证据2、照片五张,证明目前我公司小区的道路情况,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道是分开的。
证据3、收条,方女士受伤后,被告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方女士2万元。
证据4、在场保安对事情发生经过的陈述,是保安口述后打印出来的。[10:05:44]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09: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我方要求以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光盘录像为准。
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2017年5月方女士被砸倒地时通道不是这样的。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4、保安陈述的真实性不认可,保安在被告公司上班,与本案被告有利害关系。方女士摔倒后3-5分钟无人问津,而且保安值班的位置看不到方女士倒地的具体情况。[10:09:59] - [审判长]:应原告申请,本院到昌平区某派出所调取了2017年5月12日的调查笔录、出警记录及监控录像,下面原被告进行质证。[10:21: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公司保安杨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陈述“看着点儿,旁边有人”这一句话不具有真实性。在监控录像上可以看到保安在出车口的亭子里面收停车费,方女士倒地时保安根本没有看到。
被告公司保安周某,在询问笔录里陈述“看人看人”,不具有真实性。从监控录像里可以看到保安根本没有看到,方女士倒地3—5分钟都没有人去管。[10:22: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第一,认可派出所笔录,在杨某和周某的笔录里可以看到,保安人员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注意义务。
第二,通过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我公司提供的照片是真实的,小区门口在事发后没有改变。[10:34:0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询问。方女士何时去世的?死亡原因是什么?[10:38: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方女士是2018年1月8日去世的。死亡原因是脑部血管破裂,后长期昏迷因缺氧去世,医院有相关证明。[10:40:33]
- [审判长]:方女士生前的身体状况如何?[10:42:59]
- [原告 原告1]:身体状况良好,没有特殊重大疾病。[10:43:16]
- [审判长]:2017年5月12日即事发当天,方女士去大厦做什么?[10:44:10]
- [原告 原告1]:大厦里面有银行、商店等业务场所,当时方女士去银行办银行卡。[10:44:54]
- [审判长]:方女士去办卡时有人陪同吗?[10:46:24]
- [原告 原告1]:是方女士的女儿龚某英陪同的。当时在银行办业务的人很多,女儿龚某英先去排队。上午9点半时方女士还和女儿通过电话,但是等到10时40分时方女士还没有到银行,女儿龚某英给方女士打电话时,保安接了电话才知道方女士出事了。[10:46:51]
- [审判长]:方女士住的地方离她办事的某大厦多远?[10:56:20]
- [原告 原告2]:走路需要15-20分钟。[10:58:22]
- [审判长]:方女士是否常去该大厦办事?[10:59:05]
- [原告 原告2]:方女士很少去,我平时去的比较多。[10:59:34]
- [审判长]:龚某英是如何去的该大厦?[11:00:12]
- [原告 原告2]:我是坐车去的。[11:01:37]
- [审判长]:当时原告去办事时,大厦是否有明确的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标志?[11:03:36]
- [原告 原告2]:没有。[11:05:04]
- [审判长]:原告说被告公司存在过错,过错是什么?[11:06: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2017年5月12日上午,方女士被砸倒地后5、6分钟后,被告公司保安才出现。
2、整个门卫岗亭,被告公司没有安装警示牌,也没有采取警示措施。
3、被告公司安装的栏杆是机械的、不是人工的,如果是人工的,就不会发生事故。方女士当时碰到栏杆后,栏杆自动往上弹起来,导致方女士大脑受损。
4、方女士受伤后,被告公司也没有及时抢救,是方女士的女儿打电话叫的救护车,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11:06:42] -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照片显示有行人通道标志,是后装的还是当时就有?[11:09: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一直就有,当时就有。[11:09:54]
- [原告 原告2]:我妈出事的地方当时没有,他们有个小门,人可以过,电动车一个可以走,两辆车就不能走了,一般电动车也走,但是有个坎儿,电动车也不好走。[11:10:23]
- [审判长]:方女士出事后谁报的警?[11:11: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11:12:11]
- [审判长]:电动车走哪个通道?[11:12: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人行通道,很宽的。[11:12:49]
- [审判长]:事发后是否有更改?[11:13: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1:13: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有,现在变宽了,警示牌也是现在加上去的,坡度也变了,电动车可以上去了,现在电动车和行人都从那里走。[11:14:29]
- [审判长]:方女士当时就陷入昏迷了吗?[11:15: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当时还能站起来,摇摇晃晃的。[11:16:23]
- [审判长]:何时陷入昏迷?[11:16: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5月12日当天我们先去的沙河某医院,在路上她还有意识,但到了医院就不行了,就昏迷了。[11:21:06]
- [审判长]:被告认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原因?[11:23: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当时方女士去了两次 ,第一次从人行通道进来了,但是方女士的女儿和保安告诉她需携带身份证,方女士没带身份证,就回家拿身份证,等第二次回来的时候,她却选择了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人行车道之间是有一个出口的,方女士专门越过了出口选择从机动车道,方女士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栏杆的危险;另外,原告说我们改动了通道,他们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们做了修改;再者,方女士有高血压、心脏病,这都是有诊断证明的,不是撞杆撞出来的。[11:23:46]
- [审判长]:方女士去了两次,是否属实?[11:25:02]
- [原告 原告2]:不属实,身份证我妈一直都放在小包里。[11:25:33]
- [审判长]:被告支付的2万元是否已经从医药费里扣除?[11:26: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扣除了,主张的医药费不含这2万元。[11:26:56]
-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支付过其他费用?[11:27: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28: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1:28:53]
- [审判长]:方女士昏迷的状况被告是否知道?[11:29: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知道,家属打电话告诉了我们。[11:29:34]
- [审判长]:栏杆的情况怎么样?[11:29: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进出门的时候栏杆都是自动识别的,但因为岗亭在出口那边,所以保安一般在岗亭那边。[11:30:38]
- [审判长]:自动栏杆人工是否可以操作?[11:31: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出口的保安可以操作进口的杆,但是操作的话需要时间。[11:32:46]
- [审判长]:公安询问笔录里可以看到保安都看到了有老太太要进来,为何保安没有阻止?[11:33:23]
- [审判长]:谁把老太太送去医院的?[11:35: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老太太离白车比较近,只要车一过,杆就自动落下。[11:35:54]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11:36: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家属、我们的一个保安以及我们办公室的一个客服。[11:36: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一点,从录像中可以看到,有3个人从机动车口路过,保安都没有阻拦。[11:39: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1:39:5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39: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还原了方某受害的经过。第一,送到医院是10点40份,而且是家属送到的,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第二,在受伤到送医院的40分钟里,保安都没有向领导汇报。第三,栏杆是自动的,这是被告最大的过错。如果是人工的或者是栅栏的,方某碰到了也没有事,因为是自动的,栏杆从方某的下巴打上去,导致方某脑部出血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规定,管理人应该履行注意义务,被告只收钱,不注意行人安全。被告有过错,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有损害事实,与方某之死有因果关系,被告完全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1:40: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详见书面答辩状。[11:40:23]
- [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方某的继承人是谁?[11:41: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只有一儿一女,配偶于2009年去世。[11:41:14]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1:42: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说他们有警示,我们认为有警示必须有相应警示措施跟上,只有警示而没有措施,也应当承担责任。[11:42: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1:42:5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43: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可以。[11:44: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可以。[11:44:53]
- [审判长]:本庭当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可庭下和解或法院主持调解。[11:45: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同意。[11:45: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同意。[11:45:48]
- [审判长]: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1:46: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1:46: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46:34]
-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11:46:5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张岩、田媛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50:0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5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