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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离职后主张工资差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3:27]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09:36]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9:57]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经代表人吴某,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北京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16:20]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4:17:02]
- [原告]:没有异议。[14:17:20]
- [被告]:没有异议。[14:17:31]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璐独任审理,书记员滕文学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17:50]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8:38]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9:07]
- [审判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4:19:33] - [原告]:听清楚了。[14:20:05]
- [被告]:听清楚了。[14:20:1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了?[14:20:57]
- [原告]:听清楚了。[14:21:24]
- [被告]:听清楚了。[14:21:35]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21:55]
- [原告]:被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一直未按照公司要求到7区报到上班,连续缺勤长达25天,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者流程,连续无故缺勤的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的严重违纪事实,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不应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亦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放弃起诉书中第二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并更如下: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工资10000元;
2.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4:22:34] - [审判员]:原告,在事实及其理由方面还有无补充[14:23:11]
- [原告]:没有[14:23:26]
- [审判员]: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14:23:44]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14:24:05]
- [审判员]:被告对仲裁裁决结果第二项有无异议?[14:24:28]
- [被告]:没有异议。[14:24:44]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14:25:17]
- [原告]:听清楚了。[14:25:50]
- [被告]:听清楚了。[14:26:01]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4:29:24]
- [原告]:证据一.考勤表(原件),证明被告2017年7月1日至8月11日存在旷工,2017年7月10日开始被告就不上班了,不应支付其此期间工资。
证据二.对接单(复印件),证明2017年7月7日开始被告签署了以前所在区域的对接单,证明对以前工作的结束,应该到新的工作区域工作,证明被告没有到新的工作区域工作,此期间视为被告旷工。
证据三.日报模板邮件(复印件),证明员工经济或者主任级别的每天都要写日报,证明7月3日之前被告一直写日报,之后没有再写过,日报是被告工作的一部分,被告没有写就证明没有工作,可以证明被告7月10日以后存在旷工的事实。[14:30:01] - [审判员]: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4:39:45]
- [被告]:证据一.考勤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被告7月10日以后正常出勤了。
证据二.对接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确实办理了交接,只是我对资产的交接。
证据三.日报模板邮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7月3日之后我也交日报了。[14:40:0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4:41:09]
- [被告]:举证情况详见证据清单。另外明确一下证据六该份证据名称为光盘2张,一张微信,一张是录音。以及录音的文字稿、日报,证明的问题为2017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我正常上班。[14:41:36]
- [审判员]:被告现在对你作出法律释明,你提交的证据四、五都是加班有关的内容,但是仲裁裁决并未支持你的加班情况,你针对该项仲裁请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关于加班的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你是否仍坚持将证据四、五作为本案的证据提交?[14:41:58]
- [被告]:坚持作为本案证据提交。[14:42:21]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4:42:43]
- [原告]:证据一.劳动合同六份,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证据二.流水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我公司向被告发出的,发出的前提是因为被告长达25天旷工,不能证明我公司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证据四、五.加班申请表,与本案无关。此外证据四中的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没有部门负责人签字,也没有我公司盖章。
证据六.光盘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日报邮件,不认可,7月10日被告应该到新区上班,发邮件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实际上被告已经结束在这边的工作了。[14:43:08] - [审判员]:对于两张光盘的质证意见原告庭后3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你清楚吗?[14:45:01]
- [原告]:清楚。[14:45:17]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14:45:35]
- [原告]:没有。[14:45:50]
- [被告]:有,补充提交证据七.电子邮件,包括组织架构变更、北京区域人员调整回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复的邮件,证明原告对被告做出了调岗降薪的行为。[14:46:06]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46:27]
- [原告]:证据七.真实性均认可,2017年7月19日的邮件可以看出我们对被告的调整的工作内容是由销售主任调整为客户主任,没有降职降薪,薪资待遇没有发生变化。公司的人员变动是合情合理的,我公司有权利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且调岗也没有降职降薪。因为被告在原岗位的业绩比较差所以对被告进行调岗。对此广东省的会议纪要也可以证明我公司对被告的调岗是合理合法的。[14:52:08]
- [审判员]:将证据原件退还给双方。[14:52:23]
- [原告]:收到。[14:52:37]
- [被告]:收到。[14:52:45]
- [审判员]:法庭对于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等待法庭审查之后再予以确认,各方是否听清[14:53:05]
- [原告]:听清了[14:53:22]
- [被告]:听清了[14:53:32]
- [审判员]: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说一下在原告处工作的情况。[15:05:54]
- [被告]:入职时间是2005年9月5日,工作岗位是销售主任,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00元,工作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4月开始原告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2017年8月11日解除,解除原因是原告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就是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理由,但是我对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理由不认可,我认为是违法解除。[15:06:16]
- [审判员]: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15:06:40]
- [原告]:属实。但是我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15:06:56]
- [审判员]:被告,原告什么时候对你作出的调岗行为?[15:07:14]
- [被告]:2017年7月4日。原告向我发送了组织架构变更邮件,作出了调岗行为,将我从销售主任调整为销售代表。工作地点也发生了变化由通州的第3-6分销区变更为丰台的第7分销区。[15:07:36]
- [审判员]: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15:07:54]
- [原告]:作出的时间属实,区域工作地点认可,但是岗位不认可。邮件中载明将被告由销售主任调整为客户主任。[15:08:14]
- [审判员]:被告是把你变更为业务主任了吗?[15:08:37]
- [被告]:跟我谈的时候说把我调整为销售代表。我的基本工资从7480调整为5500元,我提交的录音光盘可以证明。[15:08:57]
- [审判员]:关于岗位的情况有无证据证明?[15:09:21]
- [被告]:没有。[15:09:39]
- [审判员]:关于变更岗位原告跟你谈过吗?[15:09:59]
- [被告]:跟我面谈过。北京的销售总监跟我谈的,2017年6月底谈的调区降薪的问题,我没有同意。此后发完7月4日的邮件后我和人事部经理面谈过,第一是让我接受调区降职降薪,第二是跟我谈补偿问题。[15:10:26]
- [审判员]: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15:10:50]
- [原告]:交谈的内容需要核实,庭后提交书面核实意见。邮件中载明的是原工资待遇不变。[15:11:11]
- [审判员]:关于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双方协商一致了吗?[15:11:31]
-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同意。但是被告签署对接单了。[15:11:48]
- [审判员]:被告没有同意你方采取了什么措施?[15:12:56]
- [原告]:单方作出组织架构变更的邮件,强行对被告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区域[15:13:14]
- [审判员]:原告有无证据证明对被告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和区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5:13:31]
- [原告]:目前没有。[15:13:48]
- [审判员]:被告,原告对你进行调岗之后你去新岗位报道了吗?[15:14:07]
- [被告]:没有。我继续到通州原岗位上班。[15:14:26]
- [审判员]:在原岗位上到什么时候?[15:14:44]
- [被告]:2017年8月11日我和人事经理面谈后就没有再上过。[15:15:01]
- [审判员]:原告,属实吗?[15:15:15]
- [原告]:属实。没有到新岗位报道,在原岗位上班,但是是被告单方的行为。[15:15:34]
- [审判员]:你在原岗位上班工作内容有变化吗?[15:15:50]
- [被告]:有变化。我还是销售主任。我无法进行在相关文件进行签字,其他工作内容没有变化。[15:16:06]
- [审判员]:原告,你方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显示连续缺勤25天是指的是被告没有到新岗位上班吗?[15:17:03]
- [原告]:是的。[15:17:18]
- [审判员]:员工手册带来了吗?[15:17:34]
- [原告]:没有。[15:17:48]
- [审判员]:你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列明的员工手册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5:18:05]
- [原告]:旷工3天以上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5:18:21]
- [审判员]:被告对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什么意见?[15:18:36]
- [被告]:原告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对我进行变更工作岗位及地点。把我的工作地点从北京市东边调到西边,我无法上班。对我进行降职降薪。我在原岗位上班,没有旷工。原告主张我工作业绩差,我有证据证明原告所述不属实。[15:19:01]
- [审判员]:原告为被告发放工资到什么时候?[15:21:43]
- [原告]:2017年7月7日,7月工资发放了141.60元。[15:21:57]
- [审判员]:被告属实吗?[15:22:12]
- [被告]:属实。[15:22:29]
- [审判员]:原告,是否同意支付被告2017年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的工资?[15:22:44]
- [原告]:不同意。此期间被告持续旷工。[15:23:00]
-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15:23:17]
- [被告]:我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不存在旷工,原告应该支付我此期间工资。[15:23:33]
- [审判员]: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5:23:49]
- [原告]:不存在降职降薪,只是被告的工作区域发生了变化,因为被告是销售人员,其原有的工作区域虽然在通州区,但是也包括其他区域,需要整个区域去跑。变更后的工作区域虽然在丰台,也是需要去其他区域跑,而且我方为被告提供住宿,没有降级别,因此认为公司做出的变更区域行为合法。被告签字确认的对接单证明被告已经认可原工作岗位工作已经完结,需要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15:24:14]
- [审判员]: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5:24:33]
- [被告]:我与被告进行交接是因为受到公司打压。[15:24:5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25:20]
- [原告]: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5:26:1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对调区域不认可,调岗降薪的事实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认为原告作出调区域、调岗降薪不合理。[15:26:2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26:46]
- [原告]: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5:27:0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27:1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5:27:42]
- [原告]:我不同意法庭调解。[15:27:55]
- [审判员]:鉴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不再进行,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15:28:1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28:30]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