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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18:2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彬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赟斌律师。
被告:胡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映红独任审判,书记员张霜霜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原、被告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可以自行和解;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原、被告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员:现在开庭审理,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09:18:4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今日庭前原被告各补充了相应证据,现在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5.活动家具买卖合同及附件、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元和家私厂就本案交付给某会所的家具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某会所,原告与元和家私厂的相关款项已经由原告支付给元和家私厂,付款凭证一张是2万元一张是15万元,实际上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支付给某家具厂80万元左右,然后我方100余万元卖给被告。但是因为时间太长,银行流水无法拉出来了。我方希望黄某某能够到现场来,事情就能说清楚了。码头、员工宿舍共计是18余万元,被告自己称支付给我20余万元,被告为何支付这么多给我?某厂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他的妻子叫黄黄俊某。我方申请追加某厂作为本案第三人。
6.某会所现场照片,是原告2013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货履行完发货义务的第二天赵某拍摄的,证明原告已经尽到了将所有家具供货给被告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3年11月23日发货,24日赵某在某会所拍摄了照片,发在了自己微信朋友圈中,照片中的人是肖某。11月28日某会所开张。
(原告出示证据原件)
被告:对证据5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合同原件黄某某也给我方。附件第二份没有给我方,第一份合同是36万元无异议。黄某某审判员:我方与原告的总的合同金额是45万元,原告共计支付了10.8万元,此外还支付了2万元。对于15万元的付款凭证真实性有异议,这个收据编号为0008601我方也有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盖章的方向不一样,我方是第二联客户联,原告举证的是第三联财务联,是2013年11月23日发货当天开具的收据。编号5532的收据我方是第二联客户联,应该是黄某某开具给客户的第二联,第三联应该是黄某某自己留档做账的。我方也希望某家私厂到庭。我方申请追加某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家具是送到了会所。这个人是否是肖某不清楚。是11月23日送货的,具体哪天开业记不清了,应该是在这之后几天,更正上次庭审的说法。
审判员::请原被告庭后将各自的证据提交本院一份复印件。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09:26:3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原告15万元的凭证为何是财务联?
原告:是交款的时候当面开具给我的。2万元是黄某某到我这里签合同的时候给我的。15万元是11月23日付款后开具给我的。发货当日张金根、胡某都去了。
审判员:被告,你11月23日去付款的时候原告在不在?
被告:一开始不在,后来赵某来了。在黄某某的办公室,在赵某来之前,我已经将15万元支付给了黄某某,他给了我的一张收据。
审判员:赵某来了之后有无向黄某某付款?
被告:没看到。我付款之后就去看发货了。
审判员:原告,你支付15万元给黄某某的时候被告在吗?
原告:不在,他没到,是我跟张某先到的。我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是被告与某厂的另外合同关系,是他们之间的门和门套的关系,与我无关。
审判员:原告如何知道带15万元支付给黄某某?
原告:这是最后一笔款项。[09:29:4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1.转账凭证两份(均是胡二龙的农行62284500300******,5万元是2013年10月24日转给了某的财务张金珠、15万元2013年9月3日转给了黄黄俊某,11月23日发货前胡二龙已经知道家具在某厂,已经和黄某某谈好购买家具的事情,所以向其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陈述黄某某的家具厂是与被告有门和门套的业务,所以我们才知道了家具在某厂,黄某某要求我方款清才能发货,最后一批还剩15万元货款没有支付,被告才让张金根与其一起去苏州付款,付款之后被告看到自己的家具搬到了外面,被告要求发货,黄某某表示可以发货但是没有车,胡某就对黄某某说让工人去装货,黄某某不同意发货推脱,当时已经黄昏了,胡某就很生气推了黄某某一把,这时候黄某某才开始安排装车发货,我看着第一批家具装好才去吃饭,这时候赵某应该不在了因为没有一起去吃饭)、收条三张(8万元、15万元、45万元的发票,我方是第二联客户联,原件找不到了,复印件是财务之前就复印好的,2178收据下的出库单与本案无关,不是证据)、出库单及相应运费收条三份(运费是我方支付给司机的,出库单上签名的人是苏州的送货司机,可能是黄某某的人,出库单及运费收条我方有原件)、张金根询问笔录、胡二龙询问笔录、原告与黄黄俊某公司活动家具合同一份及附清单一份、黄黄俊某的证明,证明原告与元和家私厂的合同明细、清单明细,合同价格为36万元,清单除了金额不一样,照片样子及数量也是一样的;因原告不履行合同,导致胡二龙重新向某厂购买家具,并已经直接将家具付清给某厂直接成立新的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了完毕。我方支付给黄某某的是68万元包括会所家具的钱也包括固装的钱,我方支付的不止68万元,但是目前只能找到这些付款凭证,照我理解,原告和黄某某之间的合同总价45万元,黄某某称原告只支付了10.8万元及2万元,所以我支付的68万元中应该是有32.2万元支付的是家具的款项。
2.元和家私厂基本信息一份、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元和家具厂基本信息一份,证明三家公司的基本信息;开办人都是俞新发,黄某某称是其表叔;张金珠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张金珠可以代收款项。关
3.原告工商信息,证明2011年成立,之前名字与家具没有关系;且没有实际认缴资金;公司成立之后只提交了2013、2014两个年度的报告,注册资金没与到位,被列入经营异常,所以原告存在不想履行合同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被告出示证据原件)
原告:对证据1转账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是被告支付其购买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欠款要求的涉案家具,付款收款人体现不出收款对象是代表了某厂。对于被告的陈述不认可,出卖人黄某某收到全部货款之后没有理由拖延,被告款项付清之后有理由要求黄某某发货。转账单本身看不出是胡二龙转账的,是其兄弟两人之间的债务,所以不一定需要胡二龙承担责任。对收据,因被告没有出示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复印件不排除被告通过其他非法手段挪用或占用属于原告的材料,若收到相应收据被告应当出示。对于送货单真实性不予认可,送货时间与原告主张的时间一致,出库单内容涉及的产品名称大多与原告提供的清单及明细有重叠,我方怀疑三张出库单就是苏州送货后被告保留了出库单,但无法推出送货的就是被告付款后买来的家具,可能是原告付款之后由苏州送货的家具。对运费单据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也与本案无关。对于张金根的笔录,除了向原告支付过2万元合同定金之外,就本案系争家具,被告向原告有过付款,但第一次庭审被告代理人表示合同没有履行,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本次庭审中全盘推翻,前次庭审中被告明确了整个交易中只涉及2万元定金,后续的合同价款被告有过支付的说法,法庭不应当采纳,存在矛盾之处。考虑到张金根与被告存在利益关系,张金根的证言没有书面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庭不应采信。对胡二龙的笔录,胡二龙陈述胡某签署合同后,将12万元支付给赵某,但是今日胡某陈述是胡二龙支付的,4月23日下午做的,不可能半天内推翻笔录,所以从胡二龙及被告当庭陈述存在出入。两份笔录中无法证明胡某对欠款没有责任应当由胡二龙承担。对于买卖合同及附件无异议。对黄黄俊某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整个交易过程中,胡某或某会所有无与某厂有过交易,原告不清楚,即便存在,不能排除本案原告主张的家具合同中的欠款事实;该证明中加盖富朗帝公司的印章,与原告提交的说明是同一单位,印证了他们三个单位是关联企业,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撇清被告拖欠原告合同价款的事实。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09:30:2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原、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关于支付的款项是家具款还是固装款,我方没有否认,都有,但是剩下的家具款我方直接支付给了黄某某,不然不会发货的。出库单是怎么拿到的,被告记不清了。被告拿到的是客户联,若送货单需要收货人签字的,所以推测应该是被告付款之后,清点家具的作用并核对送货的家具。胡二龙回忆送了三车的家具及三车的固装。与第一次赵某的陈述能够相呼应,是装车了5、6辆车。可能没有按照送货单的数量送货,所以才没有将送货单拿出来,出库单上的货物我方已经收到了,我方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出库单上是一致的,没有多收也没有少收。第一次庭审的时候我方提及2万元定金,其余货款代理人不清楚,所以应当以今日庭审陈述为准。胡二龙的笔录与被告有出入,因为时间长了,也很正常,请法庭综合判断。
审判员:法庭发问,被告对原告证据2、4的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
审判员:鉴于本案需要追加第三人,故今日庭审至此。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审判员:现在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09:5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