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0:00:3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成某
被告:上海某楼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标,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上海某楼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闻怡独任审判,书记员于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原、被告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可以自行和解;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原、被告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10:00:5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木门安装费9562.4元;
2、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21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原告诉请1、2的费用的具体含义?
原告:原告诉请1中的9562.4元是指被告委托原告安装木门、护墙板、柜子的计件产生的价款,而诉请2中的人工费2100元是指被告委托原告做零工,是以一天300元的标准支付的人工费。
审判员:原告向法院陈述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的具体情况。
原告:2017年1月时原告与被告在上海宝山潘泾路3015号(被告的工厂所在地)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的整木家居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费用标准为:单开门130元/扇,子母门180元/扇,移门180元/扇,双移门180元/扇,空套70元/个,自开锁孔30元/个,护墙板背景墙35元/平方,衣柜鞋柜加装饰区域80元/平方,橱柜80元/米,卫生台盆柜100元/个,踢脚线6元/米,零工300元/天。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去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628弄戎辉苑23栋1202室顾府,完成了安装工作,价款为7377.4元,之后又于2017年3月去了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某室即某别墅,但只完成了部分的计件安装工作,按照承揽单价计算的价款为4185元,上述价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外,尚欠原告承揽价款9562.4元,即原告诉请1的金额。其中2017年3月27、28、29日三天,因被告的产品不符合安装条件,导致原告无法安装,而转为点工,按照300元/天/人的标准,共计点工费2100元,即原告诉请2的金额。[10:18:2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上述陈述的双方承揽合同关系的具体经过、收费标准及尚余价款9562.4元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安排原告所做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某室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拒绝向被告付款,并有可能进一步向被告索赔,目前被告与该客户的工程价款尚在协商结算中,最终被告为了该质量问题所承担的责任还不确定,被告将与客户的协商结果为基础与原告协商。关于人工费2100元,原告所称的被告产品尺寸不符无法安装不属实而且双方也没有约定过点工费,而且原告在仲裁中也认可了除了承接被告的业务外还有其他的承揽项目,所以即使有点工损失,被告也不确定是不是被告的点工。
审判员:先由原告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原告:1、某别墅的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在某别墅的工作量,具体是指完成了门、护墙板、柜子等的安装。
2、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四页,证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曾就某别墅的安装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原告的回复是,如果有质量问题则拍照就行,从照片上如果看出是安装的质量问题,该扣的费用就扣,之后被告给原告发了几张照片,但是从照片上看都不属于质量问题,之后被告就拒绝给原告付款了。
3、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员赵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2017年3月27-29日间,为被告出点工,点工费为2100元。
4、原告制作的顾府、某的工程清单,其上记录了原告为顾府和某两个项目所承揽的工程具体的工作量及价款。
审判员:现由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无异议。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处曾经有一名员工叫赵某,但是她已经在2017年4月份离职了,被告认为她无权代表被告出具这样的证明,只是个人行为。
对证据4,是原告单方出具的,工程清单应该有被告或者第三方的签字认可。关于其上记载的工程工作量及价款需要回去与当事人核实后答复法院。
审判员:被告应当于庭后三日内向法院寄送书面材料,对于原告的证据4发表书面的质证意见,逾期提交或不提交将视为认可原告的证据4的真实性及证明理由。
被告:知道。[10:42:1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由被告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被告:2017年11月26日案外人朱某(即某项目的业主)书写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承接的某项目质量有问题。
审判员:现由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如果被告要说原告的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让朱某当庭作证,原告愿意对质,原告认为原告的工作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有门缝大等瑕疵也是能够立即修复的,而且原告保证如果是小瑕疵,原告愿意马上免费维修,但是被告一直没有让我去维修过。
审判员:被告应当于庭后十日内向法庭提交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承揽的某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被告:知道。
审判员:原、被告的证据是否出示完毕?
原告:出示完毕。
被告:出示完毕。
审判员:原告就本案事实有何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就本案事实有何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告:没有补充。
审判员:被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被告:没有补充。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员: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被告发言。
被告:2017年11月承揽合同纠纷在仲裁时原告已经讲述了是多家人家同时施工,同时施工势必会造成疏漏和质量问题。
审判员: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审判员: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员:被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审判员:原告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被告调解?
原告:愿意。
审判员:被告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原告调解?
被告:不愿意。
审判员:鉴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员:今日庭审至此。
审判员:休庭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法庭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名。
审判员:现在休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0:5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