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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08:56] - [审判长 宝山法院]:现在核对当事人。
原告魏某,男
被告焦某,男(未到庭)
审判长:本院速裁庭今就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霞、严峰、人民陪审员於旋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林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熊磊担任法庭记录。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须如实陈述事实经过,如有虚假陈述原告须负法律责任。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7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14:10:33]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原、被告关系?
原告:我和被告以前都是住在泗塘一村的,我们在一起玩的。
审判长:借款过程?
原告:2015年8月2日被告以妹妹孩子生活困难为由向我提出借款36000元,被告将他妹妹儿子黄晓晖的上海银行存折放在我这里,36000元是在爱晖路附近的饭店内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的,当时就我和被告两人在场,当时被告就向我出具了借条,同时将黄晓晖的存折给我了。
审判长:借条上“黄小晖”的什么情况?
原告:我也不是很清楚,现在也找不到被告了。
审判长:重2015年8月开始还,“重”是什么意思?
原告:是笔误,应该是从2015年8月开始还。
审判长:资金来源?
原告:是我家里的现金,时间太久我也记不大清了。
审判长:原告工作?
原告:我没有工作,当时我房子卖掉了,身边有点钱,所以就借给被告了。
审判长:借款有无约定利息?
原告:没有。
审判长:借款是否包含利息?
原告:借款是纯本金。
审判长:被告有无归还过借款?
原告:被告没有主动归还过我钱,我从2015年8月开始从黄晓晖的存折里每个月取款直到2016年8月,共计取款21300元,目前被告尚欠我14700元未还。
审判长:你是否能找到黄晓晖?
原告:我找不到,黄晓晖尚未成年,他母亲因为吸毒被关起来了,具体在哪里我也不清楚,黄晓晖的卡里每个月的钱是他父亲的工伤费。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15:06:14] - [审判长 宝山法院]:下面进行法庭举证。
原告:提供1、借条原件1份,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的,证明借贷关系。2、上海银行个人活期一本通,是黄晓晖的,证明我的取款情况。原告愿意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对于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原告须对所述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有不实陈述的,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同庭审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被告未到庭,法庭无法组织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如果认为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5:0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