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原告
2018年5月8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55:12]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贵州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律师。
    被告: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州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映红、李媛媛,人民陪审员张莉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谭映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媛媛主审,书记员王春燕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双方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可以自行和解;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双方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5万元;
    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长:由原告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原告:1、2017年6月1日、6月6日、6月7日贵州银行转账凭证3张,证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账户分别转账25万元、6万元、14万元,合计45万元。
    (原告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法庭核实证据原件)
    审判长:法庭将原告的证据原件退还给原告。
    原告:收到。
    审判长:原告还有何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还有若干问题询问原告当事人。
    审判长:购销经过?
    原告:原告认识杨俊,杨俊引荐被告(杨俊自称是其自己的公司)给原告,该单业务作为其他业务的条件,被告收款后既未交货也未退款。
    审判长:是否约定交货时间?
    原告:没有书面约定,是否口头约定代理人不清楚,庭后核实。
    [10:03:39]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采购货物内容?
    原告:黑毛茶,数量、单价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长:交货方式?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长:被告经办人?
    原告:杨俊。
    审判长:杨俊与被告的关系?
    原告:杨俊称被告是其自己的公司。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业务?
    原告:没有,杨俊称还有其他业务,原告才与其交易。
    审判长:付款后原告是否催讨发货?
    原告:电话催讨过杨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书面依据庭后核实。
    审判长: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张还款?
    原告:电话主张过。
    审判长:原告本案诉请的法律基础?
    原告:基于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
    审判长:起诉后被告是否还款?
    原告:没有,原告已联系不上杨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
    审判长: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告:没有补充。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备注采购黑毛茶预付款,45万元属于买卖口头协议中的原告付款义务,被告既不交货也不退款,属于非法占有该款项,被告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权益,且双方之间无其他往来,被告也没有占有该资金的法律基础,其余坚持庭审中的意见。
    审判长:原告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原告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审判长: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法庭无法主持调解。
    审判长:今日庭审至此。闭庭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法庭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现在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