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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30:51] - [审判长 宝山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1:嘉善县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未到庭)
被告2:嘉善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未到庭)
被告3:田某,女(未到庭)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嘉善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连明、人民陪审员秦瑞秋、马燕侠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谢连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张霜霜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可以自行和解;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嘉善县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嘉善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货款5190449.87元;
2、判令被告2、3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略)[13:31:49] - [审判长 宝山法院]:现由原告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原告:1-1、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销售合同,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共36份,该合同是传真件
1-2、被告1出具的收货确认函,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5月5日共36份
证明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1供应热轧卷钢材,合同约定金额是8763884元,并约定结算方式及交货方式。收货确认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交付货物,被告1已确认签收。
2、原告制作的上海某贸易与嘉善某钢构欠款明细,证明原告与被告1共计发生业务货款8763884元,其中被告1已付款的金额为3573434.13元,尚欠5190449.87元未付。
3-1、2016年6月1日被告2嘉善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函
3-2、2016年1月26日被告3田某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函、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2、3对被告1因买卖合同关系应对原告承担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长:原告还有何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原告出示证据原件)
审判长:原告提供的36份合同为何没有原件章?
原告:因为是传真件。
审判长:为何收货确认函没有原件章?
原告:因为也是传真的。
审判长:原告提供的是传真件原件?
原告:是的。合同第六条约定该合同以传真方式,双方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还有若干问题询问原告。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本案系争业务何时开始?
原告: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5月5日结束。
审判长:本案中原被告总共签订多少合同?
原告:36份。
审判长:合同的主要内容?
原告:被告向原告购买热轧钢卷。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36份销售合同,以何方式签订?
原告:传真方式签订的。
审判长:36份合同文本谁制作的?
原告:原告。[13:32:16]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双方签订合同的经过?
原告:被告将需要的钢材,由业务员以电话的方式询问原告数量及价格,原告以电话方式报价,双方达成初步一致以后,原告草拟合同,原告将草拟完的合同盖章后将合同传真给被告1,被告1对合同确认无疑后,盖章回传。36份合同都是这个形式签订的。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1签订完36份合同后,原告有无向被告1履行供货义务?
原告:被告1确认收货,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36份合同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由被告1派车至原告在相关库房存放的地方装货自提,并交付原告收货确认函。
审判长:被告1在合同履行中,至原告指定仓库提完上述货物后,双方有无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没有,被告1只是给了原告收货确认函。
审判长:被告1提货凭什么提货?
原告:只要拿个车号就可以提货了。被告1在QQ上审判长:我方提货的车号,我方就审判长:库房准予提货,没有正式的提货凭证。
审判长:被告1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去原告处提取了多少金额的热轧卷?
原告:8763884元。
审判长:被告1提完货物后有无向原告出具相关凭证?
原告:每次提货完毕以后向原告出具收货确认函。
审判长:该收货确认函的形成?
原告:被告1在完成提货后,以传真的方式发送给原告。
审判长:被告1在向原告提取上述货物后,有无支付货款?
原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3573434.13元,尚欠5190449.87元未付
审判长:上述货款被告1何时支付?
原告:合作期间陆续支付的,以网银的方式支付的,具体支付次数没有登记,其中有一小部分是被告2支付的。
审判长:原告欠款明细表中的已付款金额是17次,被告1是否按照这17次支付的?
原告:可能不是的。
审判长:能否提供付款凭证?
原告:可以提供,但今日没有带来。
审判长::庭后7日内提交法庭付款凭证。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2何时向原告出具保证函?
原告:2016年6月1日。
审判长:被告2向原告出具保证函的保证金额?
原告:1000万元。
审判长:保证方式?
原告:连带责任保证。
审判长:被告3何时向原告出具保证函?
原告:2016年1月26日。
审判长:被告3向原告出具保证函的保证金额?
原告:1000万元。
审判长:保证方式?
原告:连带责任保证。[13:33:11]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原告向被告1履行合同后,被告2、3有无履行保证责任?
原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法庭的询问,能否保证回答都是事实?
原告:可以保证。
审判长:若原告隐瞒有关事实或虚假陈述,引起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
原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告:没有补充。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原告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原告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今日庭审至此。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本庭今日不再组织调解。闭庭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法庭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现在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3:3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