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5月8日14: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42:4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律师。
    被告:上海某印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海燕,员工。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印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莎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沈芸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原、被告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可以自行和解;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原、被告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4万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24.5万元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6.9万元自2015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共5148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略)。
    [14:02: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全部不认可原告上述事实理由,我方确认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1.4万元,未支付原因为双方确实签订了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支付货款,但是这个设备从未通过被告的验收,被告未通过验收也未达到行业标准因此不满足合同支付条件,且装置过程中因为原告员工失误导致火灾使被告产生损失,且因为产品不达标使被告遭受行政处罚,综上因为不满足支付条件且被告遭受损失,因此从情理和法理上被告均不应支付原告货款。故而也不存在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的事实依据。
    审判员:原告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什么节点?
    原告:2015年6月底之前,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被告投入使用,因此原告从7月开始计算;质保金是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付清,剩余质保金应该自2015年12月12日开始支付。
    审判员: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原告:1、《有机废气吸附回收装置设备定制合同》,证明双方就原告向被告提供安装装置一套,用于回收被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甲苯,其中废气甲苯的吸附率不低于90%并列明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双方约定合同价款138万元并约定了付款节点以及验收的标准和违约责任;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是不认可关联性。因为这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备项目技术指标和要求,并约定了装置设备需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因此被告认为这个设备目前为止并没有通过验收,同时也没有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因此被告不支付货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14:12:5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2、设备安装好正式投入使用的照片,证明2015年原告在被告厂区装置该设备的施工现场,在2015年安装调试完毕后被告一直使用至今;
    (原告提交照片光盘)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关联性,具体安装完毕的时间代理人不清楚,肯定是在2015年,但是具体是6月还是7月或者8月不确定,2015年6月13日是原告安装设备发生火灾的日期,因此6月13日肯定还在安装阶段。目前状态确实是安装完毕并使用至今,但是这个使用并不是正常使用状态,从安装完毕至今这个设备就没有通过被告的验收,因为生产排出的废气一定要使用设备进行有组织排放,否则就要停产,但是被告现在使用了原告的设备结果也是不达标的,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3、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引起本次诉讼导致原告支出律师费2万元。
    审判员:现由被告质证。
    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不认可关联性,因为根据目前事实是原告违约,因此被告不认可原告本诉产生的律师费,还有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使得被告产生了损失因此被告保留另行向原告追究的权利,在本案中不提起反诉。
    审判员:现由被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被告:1、火灾案件信息报表,证明2015年6月13日原告施工人员在装置安装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导致火灾(下称“613”火灾);
    2、火灾损失明细,证明613火灾导致被告直接、简介损失共计398508元;
    3、613火灾情况说明,证明613火灾因原告施工人员操作失误引起,原告两名责任人被宝山区宝杨派出所拘留;
    [14:29:0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原告质证。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和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2015年6月13日施工过程中的火灾事实是认可的,但是该火灾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通过协商原告已经支付了5万元给被告,该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了,被告所述的直接间接损失39万余元,原告不予认可,该火灾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已经由原告的相应责任人承担,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足以成为被告不支付的理由,被告也没有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损失。
    审判员:原告所述的火灾损失双方已协商并处理完成是否属实?
    被告:代理人需要向被告庭后核实后答复法庭。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4、协调会情况说明,证明装置因未通过被告验收需要整改,双方通过协调会协商整改方案,双方人员都参与了2016年7月的协调会;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装置已通过验收并正常使用至今,根据被告提供的后面的证据可以显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效果良好。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5、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测试报告(项目编号JQ1***1),证明装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8*****号),证明因装置未达标被告被行政处罚,导致650000元罚款,该罚款为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失。
    [14:41:0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原告质证。
    (被告提交证据5、6原件给原告查看)
    原告:对证据5、证据6真实性都无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明内容,对证据5的检测结果中甲苯实测标干浓度结果为76.9,非甲烷总烃实测标干浓度为208,根据原告提供的设备运行常理,入口的数据应该在将近4000,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请被告出具完整的检测数据即包括入口的数据,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需要对被告企业的排气标准进行检测是行政执法的检测手段,不能够因此来确认原告的设备运行不正常,该检测报告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没有显示是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处罚决定书上明确显示形成该违法行为及给予该处罚的依据是GB27632-2011的现实要求,该标准是对橡胶制品企业向大气排放结果的标准,并非废气装置行标及国家标准,造成为其排放不达标的原因不仅包括回收装置还应当包含被告的废气排放行为,被告应该通过综合的方式来解决废气排放,不能把所有责任归结于原告的废气回收装置,该处罚结果也不应当成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理由。
    (原告退回证据5、6原件)
    被告:收到。
    审判员:原告所述的“入口的数据应该在将近4000,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是何意?
    原告:工业废气在输到设备中正常情况下都会达到三四千,被告提供的数据是对排放标准的检测,不是针对入口的检测。按原告的理解是安装装置应该能处理90%的甲苯就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了。
    被告:这个装置就是甲苯回收装置,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是同时产生的,可以视为同一物质,甲苯是需要备案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排出气体就是甲苯和非甲烷总烃。
    原告:如果入口是3000的话,出口达到300就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非甲烷总烃是各类有机气体的总称,不是该装置所处理的气体。
    审判员: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涉案设备所应达到的标准具体是什么?
    被告:合同第二页第二条项目技术指标及要求中明确约定了,重点是第1、2、3、6.1、10点。
    [16:47:1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被告认为设备未达到什么标准?
    被告:就是未达到技术指标标准,以及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就是上述第3、6.1、10点,具体反映在行政处罚和检测报告上,鉴定报告上的检测位置确实是对排放口进行的检测,但是正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装置的技术指标不达标才导致最终排放口的指标不达标。
    审判员:被告是否能够提供气体入口的甲苯浓度数据?
    被告:现在无法提供,被告可以对入口进行自行检测,且这个设备当时验收的时候被告就没有认可,当时吸附率就是不达标的,因此当时被告并未敲章认可。
    原告:在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入风口甲苯的浓度进行检测,按照技术要求该装置在运行一年以后其只要吸附共能的零配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3中第7项吸附耗材活性碳纤维应定期更换和保养,否则也会影响其装置的效果,在双方合同约定的第4条第6项原告只对整机在一年内提供保修,在被告投入使用至今已经超过一年的保修期,即便是存在吸附功能下降的后果也不是原告造成的。附件5中也有关于该设备的维护和故障处理的技术资料。
    审判员:合同第2条第6.1项指的具体是什么标准?
    原告:就是合同第9点的“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被告:属实。
    被告:我方申请对合同第2页的第二条的第2、3、9、10这四点进行鉴定。
    原告:同意鉴定,但是鉴定前要保证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换耗材,使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检测时被告公司要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被告:我方可以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但是对于设备进行更换耗材这一点我方不同意,因为合同没有约定。
    审判员:现在设备是否还在正常使用?
    被告:是的。
    审判员:原告要求更换耗材进行维护有什么依据么?
    原告:在附件3的第7项,合同第4条第6项中也有约定原告只负责整机一年内进行维修,但是现在已经超过一年了,而且作为废气处理装置,在一年内进行更换这是常识,合同中也向被告提交了进行维护检修的相应资料,也只有按照相应要求进行使用才能达到设备应由的效果。本案作为设备定制合同,被告已经投入使用近3年,现在以质量存在不达标的理由拒绝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性。最终是否鉴定我方尊重法院的意见,如果进行鉴定同意对被告所述的条款进行鉴定。
    审判员:如果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原告:法院指定。
    被告:法院指定。
    [16:47:3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鉴定费用由被告方预缴。
    被告:同意。
    审判员:被告是否曾经对设备的活性炭进行过维护或更换?
    被告:这个代理人需要庭后向被告核实,且在当初的合同中并没有对设备的维护及更换进行过约定。
    审判员:被告,你方所称涉案设备排放不达标是否向原告提出过相关过异议?
    被告:提出过,就是因为不达标所以被告一直不验收,但是因为当时经手人已经不任职了,因此没有书面材料佐证。
    审判员:双方是否对设备进行过验收?
    原告:在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已经投入使用并正常使用至今,原告认为该设备达到了合同的约定和使用的目的,代理人需要庭后向原告核实是否有书面的验收凭证,如果有的话庭后7日内提供给法庭。
    审判员:原、被告,关于送货时间、安装时间、设备何时投入使用你方是否需要核实?
    被告:需要,代理人核实后,庭后7日内书面答复法庭。
    原告:需要,代理人核实后,庭后7日内书面答复法庭。
    审判员:被告付款情况?
    原告:代理人需要庭后向原告核实。
    被告:代理人需要庭后向被告核实后审判员:法庭。
    审判员:原、被告关于被告付款情况都核实后,于庭后7日内书面答复法庭,并提交相应凭证。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
    审判员:原、被告还有何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应该有变更,请法庭核实,因为原告听说被告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章恺明已经去世了。
    被告:被告现在正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还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在做继承手续,暂定法定代表人是章恺明的儿子章子宇,现在被告也实际是由章子宇在控制,协调会章子宇也来参加了的。
    审判员:章子宇现在在被告公司任何职务?
    被告:总经理。
    审判员:原、被告就本案事实还有何互相发问?
    原告:没有问题了。
    被告:没有问题了。
    审判员:鉴于时间原因,今日庭审至此。
    审判员: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每页上签全名。
    审判员:现在休庭。
    [16:47:5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6: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