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即将为大家直播一起嘉定法院审理的居间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由被告帮助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给被告的客户。合同约定,开发费用共计10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原告支付60万元,产品导入确认后,甲方支付剩余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开发费60万元,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条。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履行帮助原告开拓产品市场导入国内一线品牌客户的合同义务,经交涉,被告在2017年5月11日单方起草并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承认合作协议的内容未完成,同意退还原告60万元,分别于2017年第2、3、4季度退还。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开发费6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直播即将开始,敬请关注![09:36:25]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38:27] - [审判长]: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其他所有权纠纷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崔学杰(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柏梅芳及人民陪审员叶育琪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张晓莉参与审理,书记员严魏芳担任法庭记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缺席审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本院在受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中均已载明,并在庭前送达双方,故这里不再重复。当事人对权力义务是否清楚?[09:40:52]
- [原告]:清楚。[09:41:22]
- [审判长]: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没有法定回避的原因故不自行回避,当事人如果认为我们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现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09:42:03]
- [原告]:不申请[09:42:3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诉诉请、事实及理由。[09:42:41]
- [原告]:同原审诉状一致(略)。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开发费6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1.24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09:42:56]
- [审判长]:原告举证。[09:43:21]
- [原告]:证据1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15.1.16签订协议。
证据2收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60万元后,被告出具收据。
证据3合同终止协议,证明被告于2017.5.11单方起草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承诺合作协议的内容未完成,同意退回原告的60万元。[09:43:28] - [审判长]:鉴于被告没有出庭,本院不再组织调解,现在休庭。[09:44:46]
- [审判长]:现在开庭。综合本次庭审,原告诉称事实属实,证据充分,可以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未支付相应价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给付价款以及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相关的权利,应自负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0万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1.24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付本院)。
今天系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将在庭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阅看笔录,若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补正,闭庭。[10:11:29]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0:1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