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马绍辉法官

合议庭成员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安某

庭审现场
5月17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男子持械殴打他人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2: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男子持械殴打他人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
    [09:05:15]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5:59]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男子持械殴打他人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的案情。
    [09:13:32]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8时许,在王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被告人安某伙同范某(另案处理)、沈某(另案处理)来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某村被害人刘某家中,三人分别持锤子、铁棍、木棍、砖头等工具,无故对刘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右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左髌骨骨折,经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18:08]
  • [主持人]:
    该案由房山法院审判员马绍辉担任审判长,会同房山法院人民陪审员赵振东、李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马婧姬担任法庭记录。
    [09:24:1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09:25:2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29:5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32:20]
  • [审判长]:
    全体请坐。
    [09:33:5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35:44]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安某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09:42:40]
  • [审判长]:
    被告人安某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09:48:25]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我叫安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现住该地。
    [09:52:00]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处分的时间、种类?
    [10:00:42]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没有。
    [10:04:02]
  • [审判长]:
    你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什么时间被逮捕?因为什么被逮捕?
    [10:08:07]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10:12:42]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超过10天了吗?
    [10:15:38]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收到了,超过了。
    [10:18:17]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马绍辉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人民陪审员赵振东、李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马婧姬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玲玉出庭支持公诉。受本院指派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宗林、张旭出庭担任安江虎的指定辩护人。
    [10:22:1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即如果你们认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排除,被告人安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10:26:05]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不申请。
    [10:27:41]
  • [审判长]:
    辩护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
    [10:28:07]
  • [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29:2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说明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也就是换人进行审理。被告人安某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0:30:53]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听清了,不申请。
    [10:31:17]
  • [审判长]:
    辩护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
    [10:32:37]
  • [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33: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34:41]
  • [审判长]:
    被告人安某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
    [10:35:28]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听清了。
    [10:36:16]
  • [审判长]:
    辩护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
    [10:37:34]
  • [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37:5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38:40]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0:39:27]
  • [审判长]:
    被告人安某,现在你可以坐下,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10:40:59]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一致。
    [10:41:30]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10:42:50]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没有。
    [10:43:13]
  • [公诉人]:
    案发当天你们是怎么去的被害人家里?
    [10:44:09]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44:45]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坐火车从河北去的。
    [10:46:34]
  • [公诉人]:
    你到现场后拿了什么东西打被害人?
    [10:47:05]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砖头。
    [10:47:30]
  • [公诉人]:
    你们为什么要殴打被害人?
    [10:48:56]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就是要帮王某的忙,就说他们之间有仇,没说具体矛盾。
    [10:49:26]
  • [审判长]:
    指定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10:50:31]
  • [辩护人]:
    你们在之前准备的口罩、衣服准备做什么用的?
    [10:51:57]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准备打人用的。
    [10:52:29]
  • [辩护人]:
    王某让你打人其他人知道么?
    [10:53:12]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知道。
    [10:54:40]
  • [审判长]:
    被告人安某,现在由合议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合议庭的问题,你听清了吗?
    [10:55:15]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听清了。
    [10:56:29]
  • [审判长]:
    你们当时打人是怎么知道具体位置的?
    [10:57:53]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因为我之前在那当过保安,对那边的环境很熟悉。
    [10:58:13]
  •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辨双方举证、质证,证据应分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下面先就定罪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请控辨双方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主要问题。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11:00:25]
  • [公诉人]:
    宣读监控录像、讯问录像、报案记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公安网查询乘火车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记录线索单、工作说明、被害人刘某户籍信息。(略)
    [11:25:08]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有无异议?
    [11:26:2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27:18]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没有。
    [11:27:46]
  • [公诉人]:
    事实部分证据全部出示完毕。
    [11:28:34]
  • [审判长]:
    就事实部分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29:50]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没有。
    [11:30:07]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1:31:05]
  • [辩护人]:
    没有。
    [11:32:25]
  • [审判长]:
    下面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11:33:36]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就量刑事实对被告人发问?
    [11:33:59]
  • [公诉人]:
    你被抓获后,之前所做的供述都是如实供述的吗?
    [11:34:18]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是的。
    [11:34:30]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赔偿了一万六千多,我们共同赔偿了五万元。
    [11:34:41]
  • [公诉人]:
    你案发后是否进行了赔偿?
    [11:35:12]
  • [审判长]:
    指定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11:36:26]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我父亲还在病危中。
    [11:37:15]
  • [辩护人]:
    你现在家里什么情况?
    [11:37:51]
  • [审判长]:
    下面就量刑部分进行举证质证。
    [11:38:19]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安某供述。(略)
    [11:39:04]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有无异议?
    [11:40:27]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没有。
    [11:41:41]
  • [辩护人]:
    没有。
    [11:42:05]
  • [公诉人]: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11:43:2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43:43]
  • [审判长]:
    就量刑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45:03]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没有。
    [11:45:43]
  • [辩护人]:
    没有。
    [11:46:5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分为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首先由公诉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发表公诉意见。
    [11:47:36]
  • [公诉人]:
    被告人安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同案犯王某与被害人并无矛盾,指使被告人安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无事生非,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二级的结果,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安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1:48:29]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自行辩护。
    [11:49:12]
  • [公诉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有异议,应认定故意伤害罪,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一、不符合主观方面,寻衅滋事要求明知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为满足耍威风、取乐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需要,被告人打架目的是为了帮朋友打架出气,二、客观方面,寻衅滋事起因为不成立的理由未借口,具有随意性,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安某到达现场前,准备好帽子、口罩、迷彩服等,安某是各自拿着砖头、铁锤等工具,进到院内直接进行殴打,是有明确的目的,指向性强。三、客体不符,寻衅滋事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侵犯人身身体权,被告人安某殴打对象为特定对象,并不是随机选择,客观上不具有随意性,不具有无事生非的行为,认定故意伤害更为适当。
    [11:52:55]
  • [公诉人]:
    故意伤害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无矛盾,仅仅是受了王某指使,王某也只是想吓唬被害人,并不是想故意伤害被害人。案发现场处于拆迁状态,对拆迁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影响了社会安全秩序。
    [11:54:17]
  • [辩护人]:
    使用排除法,解释对寻衅滋事进行了三种类型,一种是无事生非,首先被告人安某伤害是是出有因的,是出于帮助王某,王某是为了拆迁利益。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时间、地点、人物都具有明确指向,排除了随意性。二种是借故生非,双方并不认识,所以不符合借故生非。三种是久故是非,不符合该规定。所以排除后,被告人没有挑战社会的条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了伤害被害人让受害人知难而退,伤害对象明确不具有随意性,客观行为直观上表现和结果均是受害人受到身体伤害。二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故意伤害罪往往都存在一些主观发泄的因素。寻衅滋事是五年以下,故意伤害罪是三年以下,综上,请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11:58:02]
  • [公诉人]:
    辩护人提到被告人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着同意服装、口罩对被害人殴打,确实达到了显示威风、震慑的作用,被害人并不知道自己因为什么是由被殴打,王某仅仅是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妥协,知难而退,签订拆迁协议。
    [12:01:39]
  • [审判长]:
    事实部分的辩论结束,下面进行量刑部分的辩论。公诉人就犯罪量刑部分发表量刑意见。
    [12:02:03]
  • [公诉人]:
    法定从轻情节:坦白,酌定从轻情节: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
    [12:02:20]
  • [审判长]:
    被告人安某陈述自己的量刑意见。
    [12:02:34]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没有。
    [12:02:40]
  • [审判长]:
    由辩护人辩护。
    [12:03:00]
  • [辩护人]:
    一、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二、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三、无前科,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四、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安某父亲常年病危,需要安某照顾,建议对被告人安某判处缓刑。
    [12:03:16]
  • [公诉人]:
    对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同,录像中安某先用砖头抛掷,后又用木棍殴打,也是最后一个离开现场的,整个过程中安某比较积极主动,不应认为从犯。
    [12:03:5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站起来。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12:04:17]
  • [被告人 被告人安某]:
    我知道错了。
    [12:04:30]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本案不当天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公告。(敲击法槌)
    [12:04:4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2:05:3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马婧姬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2:05:5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2: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