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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购宾利被索支付消费税 买家诉卖家返还37万”案
-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购宾利被索支付消费税 买家诉卖家返还37万”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徐鹏俐。[09:21:47]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设备公司)起诉称:2017年7月25日,其从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贸易公司)处购买宾利汽车一辆,并分两次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366万元。购车次日,其应该公司要求,再次向该公司支付消费税373320元。后该公司向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未向其提供消费税票据。
某机电设备公司称,其事后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政策,某汽车贸易公司应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其多次与某汽车贸易公司协商,要求返还相关款项,但均被拒绝。
为此,某机电设备公司将某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373320元。[09:22:19]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09:23:1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24:4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09:25:08]
- [审判长]:请坐下。
现在核实双方出庭人员身份信息。[09:25:36] - [原告代理人]: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堂,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09:25:52] - [被告代理人]: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法定代表人:綦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巍,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09:28:43] - [第三人代理人]:北京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巍,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09:29:15]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09:32:27]
- [原、被告各方]:无异议。[09:32:39]
- [审判长]:到庭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09:33:12]
- [原、被告各方]:明白。[09:33:23]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口头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孙铭溪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白玉萍、周学芳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乔瑞、书记员张赫天担任法庭记录。[09:33:40]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 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5、 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09:35:42] - [原、被告各方]:听清了[09:36:02]
- [审判长]: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6:23]
- [原、被告各方]:不申请回避。[09:36:3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09:36:54]
- [原告代理人]:2017年7月25日,我们公司其从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宾利汽车一辆,并分两次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366万元。购车次日,其应该公司要求,再次向该公司支付消费税373320元。后该公司向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未向其提供消费税票据。
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73320元。2、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2124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09:37:23] - [审判长]:释明原告诉讼费不属于独立诉讼请求,本院按照判决结果处理。[09:38:41]
- [原告代理人]:好的明白[09:38:59]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39:11]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收到373320元,是我方工作人员杨某要求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由原告承担的消费税373320元打入第三人的账户,但该价款是宾利轿车车架号为16888的购车款的一部分,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而且双方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我们收到的这笔钱是车价款的一部分,不是没有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同意退还,也不同意承担公证费。[09:39:27]
- [审判长]:第三人的意见?[09:41:39]
- [第三人代理人]:我方是受被告委托收取373320元,其他情况和我方无关。[09:41:53]
- [审判长]:各方是否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关系?[09:42:47]
- [原、被告各方]:认可。[09:44:50]
- [审判长]:释明原告,根据各方陈述原、被告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即车辆买卖合同,你方是否坚持以不当得利起诉?[09:46:22]
- [原告代理人]:坚持[09:46:38]
- [审判长]: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对于涉案车辆价款的约定?双方对于涉案车辆的消费税承担是如何约定的?双方对于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双方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总结以及举证责任是否有异议?[09:50:10]
- [原、被告各方]:无异议[09:50:50]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09:51:04]
- [原告代理人]: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约定的是我方从被告处购买价款为366万元的宾利车一辆。关于消费税不属于双方购车合同中的约定,不是购车款,购车时,被告说由被告方代扣代缴,我方才按照被告要求支付给第三人的。[09:51:20]
- [被告代理人]:双方是2017年7月25日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原告方签字的是原告员工邹某某。合同中明确约定366万元是不含消费税的价格,就说明原告需向我方另行支付消费税,而且是我方是在收到366万以及消费税373320元,才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的。[09:52:06]
- [审判长]: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哪些款?支付的时间?[09:57:28]
- [原告代理人]:2017年7月25日支付366万元,其中 10万通过邹某某个人账户,剩余356万是通过公司支付款。2017年7月26日通过公司账户又支付了373320元,是消费税。[09:57:39]
- [被告代理人]:认可[09:58:30]
- [审判长]:车辆交付是支付完373320元之前?还是之后?[09:59:26]
- [被告代理人]:2017.7.26。付了消费税之后提走的。[09:59:54]
- [原告代理人]:认可[09:59:54]
- [审判长]:原告主张口头合同生效的时间?[10:02:38]
- [原告代理人]:我方支付完毕366万元合同价款时。[10:03:04]
- [审判长]:关于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消费税纳税主体是谁?[10:03:48]
- [原告代理人]:依据财关税(2016)129号文件纳税人是销售方。[10:04:08]
- [被告代理人]:认可纳税人是销售方,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均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缴纳税款,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做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10:04:58]
- [审判长]:庭前双方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10:07:14]
- [原告代理人]:1、购车发票,证明我方向被告支付购车款366万元,被告向我方开具发票。
2、客户回单,证明我方向第三人账户支付373320元。
3、公证文书,证明我方系按照被告指示向第三人支付的上述款项。
4、企业信息,证明被告和第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5、买卖合同照片以及被告盖章的合同,第一份照片是通过微信在2017年7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发的,第一份中写的车的价款就是366万元,盖章的合同在7月29日邮寄给我方的,对车的价款约定366万元(不含消费税)。
6、微信截屏内容,证明被告通过欺骗方式告知我方消费税由消费者交纳,销售商只是代收代缴,让我方将消费税支付至指定的第三人账户。[10:07:31] -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真实性认可。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消费税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也是车款的一部分。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公证的聊天记录不完整,应当以我方提交的为准。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
证据五只认可盖章的合同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已经履行该合同。原告提供的照片的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销售给原告发过去的版本,不是最终版本。
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完整。[10:10:15] - [审判长]:被告说一下在销售其他车辆的的时候,合同的签订情况?[10:16:21]
- [被告代理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约定含税的价格,另一种是签订两个合同,一个购车合同,一个咨询服务合同,其中购车合同中的价格是不含税的,咨询服务合同的数额起始就是消费税的数额,这样是为了按照客户的要求分别开发票,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但是原告没有签服务合同,就提车了,之后找他们签服务合同,他们就不签了。[10:18:26]
- [审判长]:如果消费税是买方单独支付的,被告你要给对方开具什么发票?[10:20:21]
- [被告代理人]: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10:21:07]
- [审判长]:原告主张被告是通过欺诈的方式让原告支付消费税?理由和证据?[10:22:21]
- [原告代理人]:在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记录中(在2017年7月23日、7月28日)多次告知我们,消费税和他们没有关系,他们只是代收代缴,我们才同意支付的。但实际根据法律规定,消费税纳税人是销售商。[10:22:48]
- [审判长]:被告经营范围?[10:26:23]
- [被告代理人]:主要是进口汽车销售。[10:26:39]
- [审判长]:车辆的定价是被告公司根据什么标准定的?[10:26:50]
- [被告代理人]:我们依据成本和税费、利润自行定价。[10:27:33]
- [审判长]:原告是否就消费税373320元的向被告提出过异议?[10:27:51]
- [原告代理人]:提出过。2017.7.25提出异议,他跟我说,消费税是代扣代缴的,按照法律规定,是我们承担的,所以第二天我们就付款了。[10:28:40]
- [审判长]:被告,是否属实?[10:29:14]
- [被告代理人]:销售人员确实说过代扣代缴这个词,但按照他说的内容他想表达的主要是,这个钱交给税务局,公司并不获利,由税务局从经销商的账户里按月销售额直接扣走。[10:29:29]
- [审判长]:豪华汽车销售中,都要交纳哪些税?[10:29:48]
- [原告代理人]:关税、消费税。[10:29:58]
- [被告代理人]:我们交纳了购置税,消费税应由被告承担。[10:30:18]
- [审判长]:第三人质证意见?[10:30:37]
- [第三人代理人]: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10:30:55]
- [审判长]: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10:31:21]
- [被告代理人]:1、买卖合同。
2、公证书。
3、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双方协商的购车款366万元不含消费税,双方协商一致,消费税以技术咨询服务费的形式由原告方另行支付给被告,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以事实上实际履行,原告已支付车款、支付消费税以及提车上牌等行为实际上履行了合同。[10:31:36] - [审判长]:原告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发表质证意见。[10:31:53]
- [原告代理人]:1、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咨询服务费,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以原告提交的两份买卖合同完全不一致,关于车辆总价款的约定不一致,原告提交的2017年7月27日被告发给原告的购车合同里面未标注含有消费税,被告提交合同中的第8条,于被告提交合同的第8条不一致,委托验车上网服务事项不一致,相应约定的费用也是不一致。本合同共计4页,如签订的话,应每页签订,或签订骑缝,该合同也未签订骑缝,所以不认可。
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10:32:16] - [审判长]:第三人质证意见?[10:34:32]
- [第三人代理人]: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10:34:42]
- [审判长]:第三人证据?[10:35:13]
- [第三人代理人]:没有。[10:35:22]
- [审判长]:证据原件均退还各方当事人,法院未留存原件。诉讼终结前,各方应自行妥善保管证据原件。[10:35:44]
- [原、被告各方]:收到,无异议。[10:36:28]
- [审判长]:询问双方,均需如实陈述,不得虚构、隐瞒事实,否则将予以罚款、拘留。[10:39:49]
- [原、被告各方]:听清,无异议。[10:39:58]
- [审判长]:还有补充吗?[10:40:25]
- [原告代理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同意由被告方直接向我支付。[10:40:5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41:05]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及庭审陈述。车的购置税312820元是由我方自行缴纳的,也是按照366万作为基数,以及对方要求支付的消费税,也是按照车款366万为基数交付的。依照财政部的规定,被告系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纳税人,其业务员在向原告介绍车辆时,以及交付购车款,缴付消费税款之前,始终隐瞒该税种的征收对象,误导欺骗原告是该消费税的纳税人,车辆销售商仅仅是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说明纳税人为买方,被告有欺诈行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带有被告印章的买卖合同,关于车价款一项,有完全不同的约定,我们认为从这一点,也存在欺诈行为,整个购车过程,原告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同意自愿支付该笔消费税,双方也并没有明确约定该费用,由哪一方支付,根据政策的规定,应该由被告承担。[10:41:24]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及庭审陈述。原被告双方在签署购车合同中,被告并没有存在欺诈的方式,双方是协商一致的方式,由原告以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双方存在购车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被告取得373320元的消费税款项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10:43:30]
- [第三人代理人]:我方就是代被告收款的,其他事情与我方无关。[10:43:54]
- [审判长]:是否同意调解?[10:44:20]
- [原告代理人]:同意[10:53:16]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10:53:50]
- [审判长]: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组织调解工作,各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0:55:03]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55:15]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55:25]
- [审判长]:现在闭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0:55:48]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乔瑞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大力支持。[10:56:3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