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5月15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 原作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9:46]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 原作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秀芝、柳志然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邱俊担任法庭记录。
    [09:21:41]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美某公司为深圳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被告高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某旅行网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3张(3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美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站删除;2.判令被告高某公司赔偿原告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500元;3.判令被告高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4:2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30:53]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深圳市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定,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高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李某晖,男,自由摄影师,住长沙市开福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1:34]
  • [审判长]:
    法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4:30]
  • [原告 孟佳祺]:
    无异议。
    [09:35:16]
  • [被告 陈某]:
    无异议。
    [09:36:44]
  • [被告 罗丹]:
    无异议。
    [09:37:58]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7民初1732号,原告深圳市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晖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秀芝、柳志然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邱俊担任法庭记录。
    [09:38:14]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39:09]
  • [原告 孟佳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40:44]
  • [被告 陈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41:56]
  • [被告 罗丹]: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42:0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43:27]
  • [原告 孟佳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站删除;2.判令被告高某公司赔偿原告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5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高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美某公司为深圳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旅行网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3张(3次使用),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9:45:50]
  • [审判长]:
    原告主张何作品?几张?什么权利?明确涉案作品编号?
    [09:47:41]
  • [原告 孟佳祺]:
    摄影作品,3张,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一张图片编号为凤凰古城13(00032014),第二张图片编号凤凰古城3(00032004),第三张图片编号凤凰古城10(00032011)
    前面的名称是全景素材图片库的名称,后面括号的数字为底片编号。
    [09:49:06]
  • [审判长]:
    经济损失多少钱?
    [09:58:37]
  • [原告 孟佳祺]:
    主张11000元。我方估算。
    [09:59:03]
  • [审判长]:
    是否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依据?
    [10:09:24]
  • [原告 孟佳祺]:
    没有。
    [10:10:43]
  • [审判长]:
    是否有许可费参照标准?
    [10:13:55]
  • [原告 孟佳祺]:
    没有。
    [10:24:28]
  • [审判长]:
    原告主张合理费用是多少?是否有票据?
    [10:35:46]
  • [原告 孟佳祺]:
    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律师费有发票,律师费发票包含了多案,我方就本案主张1000元律师费。公证费发票没有。公证费发票找不到了。
    [10:36:59]
  • [审判长]:
    被告,旅行网是你方经营的?
    [10:37:11]
  • [被告 陈某]:
    是的。
    [10:40:48]
  • [审判长]:
    你方确实使用了涉案图片?
    [10:41:09]
  • [被告 陈某]:
    是的,确实使用。
    [10:41:20]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0:41:34]
  • [被告 陈某]:
    1.我方拥有涉案图片的合法使用权,涉案的图片已经获得第三人李某晖的授权许可,双方于2014年8月签订了授权协议并支付了费用,2015年4月获得李某晖以移动硬盘拷贝方式授权许可的照片。我方在授权许可范围内合法使用授权图片,并没有超出授权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不存在侵权一说;2.我方获得涉案图片授权的时间早于深圳美某与第三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时间(2016年9月)我方有权使用这些照片不受第三方约束,美某无权索赔;3.第三人李某晖是原告美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晖通过与原告签订虚假转让协议进行虚假诉讼,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原告索赔没有任何依据,请与那共提供其与第三人著作权转让交易的有效证据,仅凭一纸协议不能证明原告真正获得涉案图片的所有权,实为虚假交易、恶意串通做伪证,进行虚假恶意诉讼谋取非法利益。
    [10:42:21]
  • [审判长]:
    第三人答辩。
    [10:42:35]
  • [被告 罗丹]:
    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0:42:46]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0:42:57]
  • [原告 孟佳祺]:
    证据1.时间戳的录像及纸质版打印件11张,载体是刻录光盘1张,内容包括认证证书3张,屏幕录像一段,vid视屏录像一段,网页截屏图片压缩包1个,打出来的是证书及部分录像截屏,部分图片,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2.被告网站备案信息打印件1张,证明涉案网站是被告所经营的;证据3.涉案摄影作品电子底片及电子底片打印件以光盘刻录形式提交;证据4.(2016)湘永宁证字第1068号公证书,内容是田某军转让给李某晖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证据3、4共同证明原告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证据5.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正式出版物—《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原件,证明原告对被告使用的图片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证据6.(2016)湘永宁证字第1201号公证书,内容是中国华侨出版社开具的正式出版物证明,证明《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为国家合法正式出版物;证据7.湖南省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湖南省版权局公章,证明原告著作权已登记备案并受到法律保护;证据8.律师费发票原件1张,发票金额为10000元,本案主张10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10:46:13]
  • [审判长]:
    休庭五分钟。(休庭)
    [10:46:48]
  • [审判长]:
    恢复庭审,原告将所有证据原件向被告进行出示,由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
    [10:53:07]
  • [审判长]:
    当庭开启原告证据1,光盘1张,现当庭播放光盘。(播放)当庭勘验证据1时间戳刻录光盘,证据5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光盘及证据3电子底片光盘。
    [10:58:28]
  • [被告 陈某]:
    时间戳不用看,我方确实使用了涉案3张图片,认可证据1;认可证据3、5中图片内容均与涉案图片一致。就是我方使用的图片。
    [11:00:44]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1:03:08]
  • [被告 陈某]:
    证据1、2、3、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证据4.转让合同形式真实性无异议,转让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证据5.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电子出版物封面显示6万张,对原告是否全部获得6万张图片授权表示疑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原告著作权的证据均予以认可。证据8.律师费发票与本案无关,因为包含多起案件,无法证明仅针对本案。原告证据不够完整,不能证明转让合同交易真实存在,原告未提交付款凭证。第三人未提交纳税证明。我方要求原告及第三人提交。
    [11:15:38]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能够提交吗?
    [11:18:57]
  • [原告 孟佳祺]:
    我方回去问一下。
    [11:26:19]
  • [审判长]:
    一周之内提交,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1:27:34]
  • [原告 孟佳祺]:
    可以。
    [11:27:4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全部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11:28:05]
  • [被告 陈某]:
    完毕。
    [11:31:17]
  • [审判长]:
    原告将所有证据原件向第三人进行出示,由第三人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
    [11:32:38]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1:34:18]
  • [被告 罗丹]:
    对原告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11:35:38]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全部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11:37:52]
  • [被告 罗丹]:
    完毕。
    [11:38:05]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1:40:21]
  • [被告 陈某]:
    证据1.图片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原件,共4页,证明被告享有涉案图片许可使用权,已经过第三人合法授权;证据2.李某晖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第三人李某晖的身份;证据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张,证明第三人李某晖为原告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据4.支付宝付款凭证打印件1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第三人李某晖通过支付宝支付图片授权许可使用费15000元;证据5.网页截屏打印件3张,取证时间是2015年1月19日,显示的是我方进入第三人提供的下载图片的网站失败的过程,内容是第三人提供的图片下载网站在签完协议后不到半年就关闭了,证明第三人李某晖向被告授权的图片下载网站已经关闭,存在违约行为;证据6.手机短信截屏打印件3张,时间为2015年3月,内容是我方与第三人交涉,同意用硬盘的形式把授权图片拷给我方,证明我方与第三人李某晖通过协商将图片用硬盘拷贝方式授权给被告;证据7.京东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1张,证明被告从京东购买移动硬盘寄给第三人李某晖,并由第三人李某晖将授权图片通过硬盘拷贝方式给被告;证据8.移动硬盘一个,包含图片341张,包含涉案3张,这个硬盘是证据7京东交易购买,第三方快递给原告,原告方拷贝图片2万张,发给我方,我方经过筛选最后选择341张图片,因为我方授权是500张,其余删除了。
    [11:52:41]
  • [被告 陈某]:
    硬盘是当时购买拷贝的硬盘,过程是对方用硬盘将2万张图片拷贝给我方后,我方将该图片剪切至电脑,硬盘还有其他用途,是本次诉讼我方把最后选取的341张图片拷贝到硬盘中。是按照省份划分的图片与李某晖交给我的相同。
    [11:53:36]
  • [原告 孟佳祺]:
    我方希望对方能够提供保存在对方电脑中显示创建时间为2015年3月份就是原始拷贝过去的文件的截屏。
    [11:54:01]
  • [被告 陈某]:
    我方可以补充提交。庭后提交。
    [11:54:14]
  • [审判长]:
    一周内提交,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1:55:27]
  • [被告 陈某]:
    可以。
    [11:56:38]
  • [审判长]:
    被告所有证据原件向原告进行出示,由原告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
    [11:58:5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2:01:00]
  • [原告 孟佳祺]:
    证据1、2、3、4.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8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2:03:22]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全部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12:05:34]
  • [原告 孟佳祺]:
    完毕。
    [12:06:47]
  • [审判长]:
    被告将所有证据原件向第三人进行出示,由第三人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
    [12:07:01]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2:11:26]
  • [被告 罗丹]: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2:26:40]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全部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12:28:57]
  • [被告 罗丹]:
    完毕。
    [12:29:14]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2:30:26]
  • [被告 罗丹]:
    没有。
    [12:33:47]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质证意见是否全部发表完毕?
    [12:38:00]
  • [原告 孟佳祺]:
    没有。发表完毕。
    [12:41:13]
  • [被告 陈某]:
    没有。发表完毕。
    [12:43:27]
  • [被告 罗丹]:
    没有。发表完毕。
    [12:45:40]
  • [审判长]:
    举证质证完毕,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2:50:5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2:52:2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