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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物业未退预交费 业主诉至法院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0:53]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31:53]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34:20]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孙某,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北京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36:08] - [原告]:无异议。[10:37:59]
- [被告]:无异议。[10:38:11]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审判员李宏印独任审判,书记员侯康丽担任法庭记录。[10:40:3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10:43:00] - [原告]:是的,听清。[10:43:33]
- [被告]:是的,听清。[10:43:4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0:45:10]
-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物业费5811.9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2010年入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小区,并签订了《入住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按照3.5元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业费。2010年1月31日缴纳了半年的物业费,第二笔是2012年1月11日缴纳的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第三笔是2013年2月8日缴纳的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被告2013年6月30日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我方是在收到第二家物业公司的起诉状之后才知道某物业公司多收取了物业费,但是多收取原告的半年物业费即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还没有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进行退还。[10:48:5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0:50:19]
- [被告]:我们的退出日期没有错误,但是退出的时候在大门张贴了条幅。我们在小区隔两三个月就张贴一次告知,请住户办理物业费手续事宜,很多人都办理过了。我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10:50:36]
- [审判员]:下面归纳法庭调查重点,本案的争议是原告是否向被告多缴纳了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对于法庭调查重点,原告、被告有无异议?[10:51:24]
- [原告]:无异议。[10:51:36]
- [被告]:无异议。[10:51:44]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0:52:59]
- [原告]:(1)入住协议、收费明细,证明当时的入住时间和半年的缴费情况。
(2)结婚证,证明孙某及舒某的夫妻关系。
(3)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孙某。
(4)舒某的银行对账单,证明我方缴纳最后一笔款项是23247.84元。[10:54:05]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5:20]
- [被告]:(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2)结婚证无法确定。
(3)无异议。
(4)不认可。[10:58:3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0:59:54]
- [被告]:没有证据。[11:00:04]
- [审判员]:双方的证据材料是否还有补充[11:01:22]
- [原告]:我方想庭后补充提交一份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记录[11:02:43]
- [审判员]:原告10日内将你方要补充提交的材料交到法庭,否则视为没有提交该材料,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11:03:21]
- [原告]:听清了,无异议。[11:04:3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是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小区某号楼某的业主是吗,被告是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是吗[11:05:56]
- [原告]:是[11:06:24]
- [被告]:是[11:07:40]
- [审判员]:入住协议是孙某的爱人舒某签的是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是吗[11:08:19]
- [原告]:是[11:09:41]
- [被告]:是[11:10:56]
- [审判员]:原告什么时候向被告交纳的主张期间的物业费[11:11:19]
- [原告]:2013年2月8日交的,交了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费。[11:12:12]
- [被告]:时间太久了,无法核实[11:13:56]
- [审判员]:被告,你方就原告缴纳的物业费和缴纳时间以及缴纳的期间是否有记账凭证等材料[11:14:46]
- [被告]:时间太久了,公司没有保存这么长时间,以前都有记录,现在没有了[11:15:06]
- [审判员]:原告,如何证明你方向被告缴纳了诉争期间的物业费[11:16:29]
- [原告]:对账单[11:17:13]
- [审判员]:你要求退还的物业费就是诉争期间的是吗[11:18:46]
- [原告]:是[11:19:06]
- [审判员]:原告为何这么长时间没有主张该时间段的物业费,被告早就退场了,为何之前你们没有主张[11:19:25]
- [原告]:我们在2018年收到物业公司的起诉状之后才知道多交给某物业公司物业费了,两家物业公司交接的时候交纳重合了,之前我们认为这笔钱转他们之间交接了[11:20:56]
- [审判员]:撤场之后,原告是否委托你们将业主多交的物业费转交给物业公司[11:21:04]
- [被告]:业主没有委托我们,我们没转,有人委托我们才会转[11:22:23]
- [审判员]:关于事实,还有补充吗[11:23:07]
- [原告]:没有。[11:23:19]
- [被告]:没有。[11:23: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11:25:4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1:26:1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记账凭证,我方要求被告提交,如果被告不能提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11:27:2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28:0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论我方的记账凭证保存得是否完整,均与原告无关。[11:29:18]
-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被告?[11:30:38]
- [原告]: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1:30:58]
- [被告]: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1:31:0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11:31:24]
- [原告]: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1:32:00]
- [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11:32:1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11:33:25]
- [原告]:同意[11:34:09]
- [被告]:不同意[11:35:29]
- [审判员]: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现在休庭。 (敲击法槌)。双方当事人等候听取法庭判决。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可以庭下提出书面补正。[11:37:5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38:55]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