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5月21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47:0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香港某油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院渊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仲慧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香港某油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庆刚独任审判,书记员章雪芬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07:5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294832.55元;
    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29483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买卖关系,被告尚欠原告294832.55元。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我方不确定是否是原告本人起诉,对代理人身份有异议,且原告提供的文件超出了使用范围,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在2015-2016年间,我方没有向原告购买过涂料,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
    审判员: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1、SHQ00265R1、SHQ00011R1、SHQ00065、SHQ00046号报价单、对应的订单、装箱单4份及翻译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出售和购买涂料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被告已经签收提货。报价单是我方向被告发出的,李翔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负责提货。原告向被告发出报价单,双方之间的买卖以装箱单为准。我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报价发送给被告。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李翔是我方公司的工作人员。
    原告:2、被告向原告开具的认可其债务的函,证明被告认可其尚未支付部分货款。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公章仅是项目部的印章,代理人也不清楚是否为我方公司章。
    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的转账单,证明被告只支付了SHQ00011R1报价单的部分货款,仍有部分未支付。且合同关系的受益人为原告,并非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收款方是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审判员: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10:15:5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提交证据:付款凭证5份,证明被告支付给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不是支付给原告,且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两笔款项其实是一笔款项,用途都是支付给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告:对证明内容无异议,收款人是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我方交易单上的代收款人一致。证明了被告购买了货物并支付了货款。具体事项需庭后核实。
    审判员:法庭发问,交易过程?
    原告:被告为了工程所需,向原告购买涂料,当时是为了上海迪士尼项目建设,向我方购买涂料,每次购买都是我方通过邮件的形式向被告发出报价单,对方确认后会来我方浦东处提货,提货时会在装箱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相仿的做法向对方提供发票,这种发票只是列明了所购买的货物的具体名称、单价及数量等。我方会按照国内的要求委托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被告方开具发票。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只是代我方开具发票和代收款的,并没有与被告发生买卖关系。佳列饰公司是原告在上海开立的全资子公司,只负责货物的出仓等贸易服务。
    审判员:在SHQ00046的报价单上签字人是你公司的吗?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我方并没有向原告购买过油漆,而是向某某购买过,双方之间的款项已经结清。
    审判员:2016年12月28日后,被告有无向你方或某某付过钱款?
    原告:没有,起诉后被告一直找原告公司员工和解。
    被告: 2014年年底我方与某某发生买卖关系,共计购买了40余万元的油漆,某某也向我方开具的发票共计40余万元,相关钱款我方已全部结清。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认为被告已向某某付款,原告不认可这项主张,转账凭证的复印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我方主张的是被告未付款款项,我方认为被告是为了逃避付款责任,某某公司并没有经营涂料、油漆的业务;收款人的相关信息和原告主张的合同成立交易文件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原告交易文件是真实的。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补充: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过涂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审判员:今日庭审至此。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