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外景

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

被告(缺席)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2018年5月21日09:3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40:02]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09:41:08]
  •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生活周转需要钱款,向原告借钱。2017.8.16双方签订借款合同。2017.8.16当天进行转账,另有一笔现金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两笔钱,之后被告就联系不到了,一直未归还钱款。
    [09:41:43]
  • [主持人]:
    担任今日庭审的是审判员张青、审判员顾佳娜、人民陪审员刘海根、书记员李雪。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09:42:0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09:42:25]
  • [审判长]:
    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吕杜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09:42:45]
  • [审判长]: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房洋洋诉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青、审判员顾佳娜、人民陪审员刘海根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雪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庭审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的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在举证期间内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等权利。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以上告知当事人是否听清?
    [09:44:16]
  • [原告]:
    听清楚。
    [09:44:3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4:54]
  • [原告]:
    听清楚,不申请。
    [09:45:08]
  • [审判长]:
    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今依法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09:45:16]
  • [原告]: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21700元为基数自2017.9.16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09:45:42]
  • [审判员]:
    原告陈述借款经过。
    [09:45:53]
  • [原告]:
    原告是做房产销售的,被告因为买房向原告咨询而相识。被告因生活周转需要钱款,向我借钱。2017.8.16双方在营口路578号办公楼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是我从电脑找的模板打印的,合同上的字是被告本人写的,手印是被告按的,合同中约定了月利率2%。2017.8.16当天进行转账22500元,另有一笔13500元现金交付,当时卡里的钱不够,我手边刚好有现金,因此一部分转账,一部分现金。收条也是当天签的。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两笔钱共计15000元,都是2017.9.24通过支付宝转到我银行账户的,这其中的700元作为利息,剩余的14300元作为本金。之后被告就联系不到了,一直未归还钱款。我曾经去过被告在借款合同留的地址,碰到过他爸妈,他爸妈表示不管此事,没有碰到被告本人。
    [09:52:52]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09:52:59]
  • [原告]:
    1、借款合同及收条各一份,证明借款经过和金额。2、工商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3、手机截图一份,2017.9.24被告归还原告两笔借款,共15000元。(原件已交法院)
    [09:53:12]
  • [审判员]:
    资金来源?
    [09:53:35]
  • [原告]:
    我是做房产中介的,钱是从我叔叔那边周转的,钱已经还了。
    [09:57:11]
  • [审判长]:
    双方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09:57:21]
  • [原告]:
    没有,就这一笔钱。
    [09:58:42]
  • [审判长]:
    有无补充?
    [09:58:51]
  • [原告]:
    没有。
    [09:59:08]
  • [审判长]:
    因本案系缺席审理,原告能否保证自己的陈述、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如陈述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9:59:21]
  • [原告]:
    可以保证。
    [09:59:2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09:59:49]
  • [原告]:
    坚持庭审意见。
    [10:00:03]
  • [审判长]:
    由于被告缺席,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0:00:31]
  • [原告]:
    支持诉请。
    [10:00:49]
  • [审判长]:
    由于被告缺席,不再进行调解,本院庭后将择日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要求召开宣判庭还是同意邮寄送达裁判文书?
    [10:00:59]
  • [原告]:
    同意邮寄。
    [10:01:20]
  • [审判长]:
    今日庭审到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签名确认。闭庭。(敲法槌)
    [10:01:50]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02:06]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