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5月21日13: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28:5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史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贵律师。
    被告:某某钢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文,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员工。
    第三人:溧阳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某某钢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溧阳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书记员茅金娣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可以自行和解;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第三人:清楚。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受让款2585509.13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略)。
    [13:32:3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与第三人债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采购贸易条款约定,未经被告批准是不能转让债权的,即使债权转让有效,转让债权的金额也不是原告主张的债权,原告没有证据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的该些金额的债权。
    审判员: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三人: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请。
    审判员: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原告:1、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2、企业对账单,证明第三人与被告共同确认,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确定的债权的事实;对账单上盖的是某某钢构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的章,并且有财务人员姜潇峰签字的,发票原告都已经开具了,说明在债权到期被告是认可的;
    3、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快递单查询录,证明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同时证明该通知寄发与签收通知的事实;
    4、律师函、快递单、快递单查询录,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
    审判员:现由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第20条约定未经被告书面批准,合同任何部分都不能转让第三方。对证据2,因为之前收到的复印件上是看不到被告盖章的,姜潇峰是被告财务,被告向其核实过其表示没有收到过对账单且没有签字过。今日核对的原件上有被告的经营财务部的章,被告需要回去核实下,即使对账单有效,只能证明2016年财务收到发票入账,但是不能证明债权到期。对证据3和4,被告收到后及时给原告律师审判员: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有合同约定债权是不能转让且表示转让无效的。第三人明知与案外人存在执行的生效判决仍旧转让债权,目的是逃避法院执行,也说明债权转让是无效的。
    [13:34:3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原告庭后将对账单复印清晰后提交给法庭。
    原告:知道了。
    审判员:现由第三人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所有的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现由被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被告:1、采购合同一般贸易条款2012版、2014版,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事先有约定,未经被告同意,不得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2、致北京盈科律所的关于债权转让事宜的函,证明被告已审判员:原告债权未经被告同意,转让无效;
    3、南京市秦淮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2016)苏0104执861号、(2016)苏0104执861号-1,证明第三人明知与案外人存在执行的生效判决仍旧转让债权,目的是逃避法院执行,而法院冻结第三人在被告处应收账款,被告在履行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
    4、部分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书,证明原告诉求金额不符合事实。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对证据1,原告认为采购合同是被告方制作的且是反复使用,是一份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中限制和排除原告的权利的,被告方也没有提示且向第三人作出明确解释,合同的贸易条款的20条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原告不认可合同的内容。一般贸易条款适用买卖合同,本案是承揽合同,是不适用的。20条的内容讲本合同或者合同的部分内容不能转让第三方,没有明确说是权利不能转让,含义是不清晰、不规范的,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是收到的,但是内容是不认可的,原告单方提出的;对证据3都是债权转让前的行为,不是第三人法院收到裁定后才进行的转让,转让是在2016年9月份,裁定是在2016年10月份和2016年12月7日;对证据4上面的签字是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字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被告称对姜潇峰的签字有异议,如果姜潇峰否认其签字,原告方申请笔迹鉴定。
    被告:证据4是第三人出具后给至原告的。
    [14:17:3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第三人质证。
    第三人:同原告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1是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证据4上的公章是第三人的,字不知道谁写的。因为时间太久了,好像是被告发给第三人,要求第三人盖章的。
    原告:关于为何撤销债权的情况,当时原告发律师函后,原告与第三人至被告处协商,协商未果,原告律师称如果被告付款给第三人要通知下原告,后来被告付款,原告也不知晓,付了多少也不知晓。关于南京法院的裁定,2016年冻结的裁定,现在已经2017年12月1日解除了全部冻结。
    被告:2017年12月1日解除全部冻结是属实的,被告也收到了解除保全的裁定书。2016年12月是解除了其中100万元的冻结,剩余150万元是在2017年12月1日解除冻结。
    审判员:现由第三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第三人:没有证据。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的证据是否出示完毕?
    原告:出示完毕。
    被告:出示完毕。
    第三人:出示完毕。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就案件事实部分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原告:没有问题了。
    被告:没有问题了。即使被告是格式文本,第三人有审查的义务,也没有排除第三人的可以修改的权利,合同是双方协商后签订,关于原告称承揽合同不适用被告举证的采购合同的一般贸易条款,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都是采购合同。虽然南京法院的裁定是2016年作出的,但是判决书是2015年的,所以第三人是知晓债权是要给案外人的,是恶意规避债权。
    第三人:没有问题了。
    [14:17:5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法庭还有若干问题询问当事人。
    审判员: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业务往来?
    被告:被告向第三人采购钢构件。
    第三人:是被告提供原材料给第三人,第三人进行加工后,再将成品给被告,收取加工费。
    被告:主要是买钢构件,有部分是像第三人称是加工,具体还是要看合同的内容。
    第三人:都是被告提供原材料,第三人进行加工。
    审判员:双方业务往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被告:2011年开始至2016年,好像下半年还有合作。
    第三人:2011年开始至2016年上半年,由于被告付款拖欠,就不与其发展业务了。
    审判员:根据对账单上的章是被告的经营财务章,被告是否有这个章?
    被告:暂时不能确定,需要将复印清晰的对账单带回去核实。
    审判员: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业务往来款项是否已经结清?
    被告:从账面反应还有140万元左右没有结清。南京法院在2016年12月1日解除100万元款项冻结后,被告向第三人支付过100万元左右,具体金额代理人回去核实。目前从账面反应还有140万元款项没有支付给第三人。但是140万元中有20多万元是到期的,但是其他的都没有到期,根据被告与第三人合同约定,只有被告收到上家款项后才向第三人付款。具体剩余款项何时到期,代理人需要回去核实下。
    第三人:南京法院在2016年12月1日解除冻结后,被告在2016年年底及2017年年头向第三人支付过896973.8元。根据被告和第三人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付款到80%,收到全部钢构件再付15%,剩余5%作为质保金,等被告收到上家款项后再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与第三人的其中一份采购合同。
    被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比较多,针对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合同,所针对的付款比例也是不同的。被告现在也不清楚原告主张的款项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哪份合同。
    [14:20:3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根据被告账面反应还欠第三人140万元左右未付是针对所有的双方之间的合同的业务款项?
    被告:不是的,只是针对第三人给被告发票的金额。
    审判员:第三人对账单上的金额是否只针对开具发票的?
    第三人:第三人不清楚被告支付的款项是针对哪一笔业务的,现在还有2个项目没有开票,也没有结算,其余的项目均已经全额开具发票,对账单上的金额是根据开票的金额和付款金额开具的。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是否只剩余2个项目未开票。
    审判员:双方之间共签订了多少份合同?
    被告:很多,因为是从2011年至2016年。
    第三人:很多,不清楚。
    审判员:开票金额和付款金额是否清楚?
    被告:需要回去核实。
    第三人:需要回去核实。
    审判员:鉴于很多情况需要回去核实,今日开庭至此,相关需要核实的情况各方均在10日内提交法庭,如有相应的材料也在10日内提交法庭。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
    第三人:知道了。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被告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第三人:愿意。
    审判员:法庭庭后组织调解。鉴于各方有意调解,给予三个月调解期,原、被告、第三人是否同意?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第三人:同意。
    审判员:今日庭审至此。
    审判员: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每页上签全名。
    审判员:现在休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4: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