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庭审全景
5月29日14时,房山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险公司赔偿完毕 起诉全责方及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53:0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险公司赔偿完毕 起诉全责方及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案。
    [15:53:11]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54:06]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险公司赔偿完毕 起诉全责方及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案的案情。
    [15:54:21]
  • [主持人]: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17年3月5日,蔡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房山区昊天大街东关路口时追撞窦某驾驶的机动车,窦某驾驶的机动车追撞案外人杨某、高某的机动车后部,造成四车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蔡某为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窦某、杨某、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窦某向原告申请汽车修理费、施救费,原告已向窦某支清保险理赔款,窦某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现原告将蔡某、蔡某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赔偿款三万余元。
    [15:55:11]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员孔祥凤独任审理,达媛担任书记员。
    [15:55:1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5:56:0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5:56:0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5:57:13]
  • [原告]: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15:59:39]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16:01:25]
  • [被告 被告一]:
    蔡某,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未到庭)
    [16:03:26]
  • [被告 被告二]: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武某,总经理。
    [16:03:53]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韩健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16:04:1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16:04:29]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6:05:08]
  • [审判员]:
    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蔡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被告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16:05:14]
  • [审判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孔祥凤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达媛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一、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诉的权利。二、诉讼义务(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二)如实陈述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开审理,你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6:05:44]
  • [原被告双方]: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6:06:1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理由。是否与起诉状一致。
    [16:06:20]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2017年3月5日,蔡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房山区昊天大街东关路口时追撞窦某驾驶的机动车,窦某驾驶的机动车追撞案外人杨某、高某的机动车后部,造成四车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蔡某为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窦某、杨某、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窦某向原告申请汽车修理费、施救费,原告已向窦某支清保险理赔款,窦某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现原告将蔡某、蔡某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赔偿款三万余元。
    [16:06:30]
  • [审判员]:
    法庭告知你方的诉求中关于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16:08:34]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案件受理费。
    [16:08:48]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6:09:00]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一、被保险人蔡某驾驶的车辆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保险。但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无车照和车驾号,原告方应提供这些材料以便我方审核该车保险责任。二、被告蔡某是通过微信自助报案,但是我方看到出险日期与被告蔡报案提交的日期不一致,要求原告核实此次报案的情况。三、被告出险后汽车逃逸,按照商业险的规定,商业险不同意赔,该车辆损失没有通过我司定损,需要原告提供清单、照片等证据,所以我方不同意赔偿。我方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16:09:09]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被告说的车驾号和行驶证,这是被告方承保的,这个被告方应该知悉。我们方只有事故认定书。
    [16:10:06]
  • [审判员]: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你方有变更或者补充吗?
    [16:10:23]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10:35]
  • [审判员]:
    原告举证。说明证据的数量、名称、证明目的。
    [16:10:47]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事实,及被告蔡负全责。二、机动车保险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三、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及窦玉良的银行卡复印件,证明我方向窦支付的赔偿款;四、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证明被告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具体事实。五、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代为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证明窦玉良已经将索赔的权利转移给我方。六、增值税发票两张,施救费用明细一张,证明维修费的具体金额。
    [16:10:5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6:11:25]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一、对事故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事故时间是3月5日,但是报案时间是3月16日,所以对这个事故是否就是报案时间事故属于同一事故有异议。二、保险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三、无法核实窦玉良的身份信息,请法院核实。但我方认为没有窦玉良与原告方的合同关系,无法证实窦是否有主张车损的责任,我方对此提出异议。四、对发票不认可,维修费我方提出异议,维修费中的发票看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并不是窦玉良,而是写着该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方应该提供明细。另外施救费不应该属于本案的维修范围内,施救费应该由蔡或窦自己来承担。五、对电子回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但是对打款记录我方认为不能证明因为本次交通事故打到窦本人的账户中。
    [16:11:34]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16:13:08]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13:16]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16:13:24]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蔡某在我公司的投保单,证明我方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即使蔡某在此次发生的事故,商业险是属于免赔的,因为蔡某是逃逸的。
    [16:13:3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6:13:55]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名字是否是蔡某本人签的我方无法核实,所以告知义务是否实际履行,我方无法核实。
    [16:14:10]
  • [审判员]:
    对于被告的原件,原告方是否要到核实。
    [16:14:23]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我方无法分辨。
    [16:14:32]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16:14:42]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14:5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与窦之间的保险合同可以提交吗?
    [16:15:00]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庭后可以提交,包括行驶证这些材料。
    [16:15:21]
  • [审判员]:
    作为原告的主体,是你方还是财险股份有限公司?
    [16:15:34]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是北京分公司。
    [16:16:00]
  • [审判员]:
    保险转让是转让给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16:16:30]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回去核实。
    [16:16:35]
  • [审判员]:
    是否有维修明细?
    [16:16:42]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回去核实,庭后提交。
    [16:16:5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的诉讼?
    [16:17:17]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我方到目前为止没有接到任何诉讼。
    [16:17:40]
  • [审判员]:
    关于事故的过程,双方是否有异议?
    [16:17:51]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对报案时间有异议,后续是否有追踪我方回去核实,报案中称出险时间是17年3月16日。
    [16:18:02]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16:18:15]
  • [审判员]:
    报案后,没有经过后续的核实勘验吗?
    [16:18:28]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是否有定损,我回去核实再提供。
    [16:18:35]
  • [审判员]:
    关于这起事故中,其他保险情况了解吗?
    [16:18:44]
  • [原被告双方]:
    不清楚。
    [16:18:54]
  • [审判员]:
    原告方解释下维修发票上面写阳光保险公司?
    [16:19:03]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因为有些保险是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修理公司了。不用投保人垫付了,这属于直赔的业务。
    [16:19:12]
  • [审判员]:
    施救费是怎么回事。
    [16:19:22]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是投保人自己先垫付的。
    [16:19:2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证据和事实提供吗?
    [16:19:45]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6:19:57]
  • [审判员]:
    原、被告,你方补充提供的证据什么时候交至法院?
    [16:20:20]
  • [原被告双方]:
    一周之内。
    [16:20:37]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补交的证据是否到庭核实?
    [16:20:49]
  • [原被告双方]:
    不需要
    [16:21:08]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另原告应提供窦玉良的行驶证和车驾号。
    [16:21:17]
  • [审判员]:
    原告方,你方认为保单上不是蔡本人签字,你方认为被告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吗?
    [16:21:32]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是的。
    [16:21:43]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事实和证据补充吗?
    [16:21:53]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22:0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22:09]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及法庭陈述。
    [16:22:19]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22: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23:07]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6:23:17]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驳回原告不合理的部分。
    [16:29:11]
  • [审判员]:
    鉴于被告蔡某未到庭,本庭不主持调解,宣判时间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
    [16:29:1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达媛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6:35:5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6: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