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宣读法庭纪律

庭审开始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6月7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指对方发文颠倒是非 被猥亵女乘客诉名誉侵权”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指对方发文颠倒是非 被猥亵女乘客诉名誉侵权”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14:42:59]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张女士起诉称:因2017年1月3日在深圳飞往北京的HU7702次航班上猥亵张女士,李先生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后,李先生在微博宣扬此事为“炒作”,并在2017年1月4日发表博文《我要配合一场无妄的炒作么?》,意图颠覆真相。此后,李先生一直发微博,意指此事为张女士“虚构”“妄图炒作”,使该事件成为热点,被各营销号关注、转发。
    张女士称,上述事件使自己的留学耽搁,更使其产生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疾病,李先生的行为不仅给其名誉造成极大侵害,更对其经济、身心健康造成巨大损害。
    为此,张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在主流媒体上向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当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医疗费1500元、因公证鉴定产生的费用1570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14:43:2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14:43:5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45:20]
  • [审判长]:
    请坐下。
    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14:45:42]
  • [原告]:
    原告张某某,女,某大学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14:45:59]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李某某,男,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14:46:38]
  • [审判长]:
    出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14:47:07]
  • [审判长]:
    下面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今日由本院审判员范米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友、朱文良共同审理,书记员穆静茹担任法庭记录。
    [14:47:24]
  • [审判长]: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2、委托、撤销变更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4、对审判组成人员申请回避;5、在涉及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及庭审纪律;2、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3、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佐证;4、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法庭质询。
    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4:48:05]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4:49:0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4:49:35]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整。
    事实理由:2017年1月3日,在深圳飞往北京的飞机航班上,被告因猥亵原告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该事实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局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后被告开始在微博宣扬此事为“炒作”,并在2017年1月4日发表博文《我要配合一场无妄的炒作么?》意图颠倒事实真相。截止2017年1月4日21:11分,该博文阅读量就已经超过233万。此后被告一直发微博意指此事为原告 “虚构”,“妄图炒作”。该事件已经成为热点,且被各营销号关注、转发。是被告碰我发生猥亵事实,影响我的正常生活,我本应1月7日去留学,却因事耽搁,该事件更是造成乐原告产生抑郁症。创伤后应急障碍等心理疾病。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更对原告的经济、身心健康等造成的了巨大损害。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 ,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14:50:00]
  • [审判长]:
    原告主张医疗费,是否还主张?
    [14:51:11]
  • [原告]:
    不主张。
    [14:51:21]
  • [审判长]:
    原告申请公开道歉的主流媒体?
    [14:51:38]
  • [原告]:
    主流媒体指新浪微博,法制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
    [14:51:5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4:52:22]
  • [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同书面答辩状。
    被告微博的描述是对原告所发微博的正面描述,对网络的持续重压下被告的生活受到干扰,无奈下,为澄清事实,才将事实发表在博客中,该博文中,多数表示私人信息被散播,生活受干扰,无法忍受炒作,只想验证原告所述事实,恳请大家让谣言止于智者,微博的内容充分表明,被告发表博文仅为澄清事实,既为自己证明,也为原告免受负面影响。被告的博文没有对原告进行攻击,博文没有使用任何有损原告名誉的词汇,在发布博文时,被告不知道原告的真实身份,由于原告使用的是微博小号发文,被告甚至连原告的真实微博账号名称无法确认,更不用说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低。被告博文中肯,不存在贬低原告的客观事实。被告的博文也没有引起对原告的任何负面评论,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此事赢得了证明评价,体现为原告的微博更受关注,原告借此事件的影响,参加网络平台的直播活动,而且原告被不确定的多数公众奉为维权斗士,名誉没有受损,还提高了社会声誉,获得更多的正面评价,即使假定原告的所述是事实,原告主张10万元的精损害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和依据,也没有因为微博在精神上受到损失,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鉴于此,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支持,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也没有获利,被告也没有通过其他手段,对原告造成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恳请法院驳回。补充一点,被告因此事件,受到很大的影响,被行政拘留5天,失去稳定的工作,家庭生活受到影响,总而言之,被告都没有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5:00:05]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所写微博文章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微博进行事实描述,是对原告所发布内容正面客观回应,微博内容充分表明的是被告是为了澄清事实既为自己正明也为原告面受到负面影响,被告微博文章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攻击,没有使用任何有损原告的词汇和用语,在发布微博文章时都不知道原告真实身份,被告微博文章没有引起读者对于原告的负面评论,没有损害原告名誉,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此事件获得较大正面评价,因为这一事件促使原告微博更受到关注,原告微博账户和直播平台账户都有很大的粉丝增长。此外原告对于不特定多数人认为其是维权斗士,社会评价获得一定的提升。
    即使假定原告的陈述是事实,原告所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响应的法律依据和司法依据,原告并没有因此在精神上收到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受害人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此外即使是当红明星的名誉权受损,精神损害获得赔偿的也不多,最后被告因为此事件受到损失惨重,被告已经受到五日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因为此事件丢失工作,而且被告家庭生活受到影响,还有一点是被告认为这一事件很可能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操纵行为,不光使得被告受到很大损失,而且客观上原告也被利用。
    [15:19:3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庭审质证程序。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
    [15:20:14]
  • [原告]:
    庭前提交了复印件。
    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天发生的事实和被告当天发表博文所述不一致。
    2、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文章标题对我名誉的损害,被告借的名声炒作自己,是对原告的损害。被告微博所述许多内容与实际不符,系侵犯我方的名誉权。
    [15:20:33]
  • [审判长]:
    本庭之前通过谈话告知原告开庭需携带相应证据,为何没有提交原件。
    [15:21:33]
  • [原告]:
    我没有自己的证据原件。
    [15:21:45]
  • [审判长]:
    被告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发表质证意见。
    [15:21:57]
  •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案由是侵害名誉权,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
    2、公证书原告没有原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对于公证书当中所截取的微博 “我要配合一场无妄的炒作吗” 以及辞职声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确是被告所发的,关联性不认可。两篇微博文章是对当时事发事实的记录,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不应该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对于新闻报道,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假定该新闻报道是真实的,假定对原告造成损害,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应该向有关的媒体进行主张,而不是对被告主张。
    [15:22:11]
  • [审判长]:
    被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
    [15:22:32]
  • [被告代理人]:
    1、2017.1.3当日全部的微博文章打印材料复印件一份,这也是当时原告用此号用微博进行传播,原告在写博文的时候,不知道小号的实际持有者是谁,微博小号并不能对应原告本人。被告的微博当中没有提到原告的真实姓名,2017.1.3的评论和点赞可以看出,没有人对2017.1.3没有人对此有负面评价,反而该博文受到一定的正面评价;
    2、海淀劳动争议的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也因为此事件丢失工作。
    3、侵犯名誉权的相关案例整理,朝阳法院近3年部分名誉权的检索,证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高,不符合一般标准。
    [15:22:44]
  • [审判长]:
    原告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发表质证意见。
    [15:23:11]
  • [原告]:
    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清楚微博2017.1.3实际持有人的。
    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2017.1.3说我方没有遭到负面评价并不符,我遭到水军的谩骂。
    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15:23:23]
  • [审判长]:
    举证截止到今天。
    [15:23:38]
  • [原、被告双方]:
    同意。
    [15:23:46]
  • [审判长]:
    原告的医疗费是否主张?
    [15:24:06]
  • [原告]:
    没有明确实际损失,不主张了。
    [15:24:20]
  • [审判长]:
    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的依据?
    [15:24:33]
  • [原告]:
    博文发表后,家人、社会、学校都对我有负面的评价。
    [15:24:49]
  • [审判长]:
    原告遭受损害是如何公布到社会的?
    [15:25:13]
  • [原告]:
    我自己发布的微博。
    [15:25:25]
  • [审判长]:
    被告为何发布“我要遭受一场无妄的炒作”?
    [15:26:41]
  • [被告代理人]:
    被告针对2017.1.3发表的博文的回应。
    [15:28:06]
  • [审判长]:
    原告发表博文的原因?
    [15:29:10]
  • [原告]:
    被告的行为恶劣,当时在公安局调查事实不清,我希望通过网络自行维权。
    [15:29:1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博文的回应,是否提到原告的名字?
    [15:29:32]
  • [原告]:
    没有。但我微博的博主的名称是2017.1.3。
    [15:29:51]
  • [审判长]:
    关于原告接受媒体采访是原告方自行联系的吗?
    [15:34:34]
  • [原告]:
    不是。
    [15:36:33]
  • [审判长]: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名誉权是否造成你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名誉降低是否有相关的依据?
    [15:36:43]
  • [原告]:
    亲戚打电话询问,学校师生的询问。
    [15:36:55]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相关的依据?
    [15:37:06]
  • [原告]:
    当时发生此事我18岁,对我心理造成影响,学校师生对我的看法,还有我没有办法出国都是对我的损害,媒体报道内容露骨,媒体将我的照片曝光,也对我造成侵害。被告发表微博与事实不一致,也是对我的损害,我曾经与被告沟通希望他道歉,被告一直没有道歉,并且没有删除微博。
    [15:37:18]
  • [审判长]:
    关于事实,原、被告是否有补充?
    [15:39:35]
  • [原告]:
    被告也对我的身体造成侵害。
    [15:39:51]
  • [被告代理人]:
    此事件是原告通过2017.1.3主动曝光,将被告的身份信息进行暴露,而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身份信息透露,原告所述的新闻报道,和被告无关,应该找相应的媒体,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精神损害。
    [15:40:09]
  • [审判长]:
    关于事实部分各方是否有补充?
    [15:40:27]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5:40:4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证据补充?
    [15:40:56]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5:41:0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认可本庭在此次开庭之前已向双方告知举证期限?
    [15:42:11]
  • [原、被告双方]:
    认可。
    [15:42:2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今日举证期限届满?
    [15:42:37]
  • [原、被告双方]:
    同意。
    [15:42:50]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同意今日举证期限届满,本庭不再延长举证期限,未提供证据,视为举证不能,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5:43:02]
  • [原、被告双方]:
    明白。
    [15:43:21]
  • [审判长]:
    已经退还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各方当事人应自行将证据保管至本案终审结束,期间如有损毁、灭失的情况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5:43:35]
  • [原、被告双方]:
    好,明白。
    [15:43:5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应主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15:44:0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及庭审陈述。
    [15:44:13]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及庭审陈述。
    [15:44: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5:44:35]
  • [原、被告双方]:
    同意。
    [15:44:46]
  • [审判长]:
    调解程序暂不在本庭审进行。
    [15:45:02]
  • [原、被告双方]:
    明白。
    [15:45:17]
  • [审判长]:
    关于本案,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15:45:2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5:37]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45:47]
  • [审判长]:
    休庭,阅笔录签字。
    [15:45: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孙洁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的大力支持。
    [15: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