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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10时 西城法院召开‘为孩子织密防范性侵之网’涉未成年人被性侵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涉未成年人被性侵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16:04]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田原,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发布会简要情况:
    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安全尤为重要。安全不仅包括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更重要的一项是——未成年人的性安全。然而如今一些人仍然“谈性色变”,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无需增加性教育。就世界而言,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犯,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一直都是一个复杂的难题。该难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立法、司法、教育监管、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协同努力,也和公众的观念意识、重视程度息息相关。希望通过此次通报会,引起社会各界对儿童性侵问题的关注,提高儿童及其家长的防范意识,重视未成年人的日常性教育。
    通报会亮点:今天的发布会,我们想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向广大网络用户提示希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能够对该类犯罪有所防范,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10:17:39]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西城法院未审庭庭长甘小琴做主题发言;媒体提问。
    [10:18:22]
  • [主持人]:
    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
    [10:19:01]
  • [李艳红]: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西城法院涉未成年人被性侵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新京报等近20家媒体来到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安全尤为重要。安全不仅包括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更重要的一项是——未成年人的性安全。然而如今一些人仍然“谈性色变”,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无需增加性教育。如南京车站猥亵女童事件中,小女孩的表情麻木,或许孩子自身没有意识到被侵害,亦或不知该如何拒绝,该事件恶果的造成,直接原因便是性教育的缺失。
    [10:19:21]
  • [李艳红]:
    又如年少时被补习班老师性侵的台湾优秀女作家林奕含,其因被性侵而患严重的抑郁症,在遭受抑郁症折磨多年后,用上吊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仅26岁的生命。她的著名作品《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正是她本人的真实经历。假设南京车站女童、林奕含在小的时候接受了来自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正确的性教育,那么这样的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10:19:50]
  • [李艳红]:
    今天我们召开“北京西城法院涉未成年人被性侵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了未审庭庭长甘小琴,副庭长肖志勇共同参加,通过通报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被性侵典型案件,向公众介绍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总结出的针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多维度保护措施,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相关建议。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10:20:06]
  • [李艳红]:
    通报会进入第二项议程,请未审庭庭长甘小琴做主题发言。
    [10:20:45]
  • [甘小琴]: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并且呈现增长的势头和低龄化趋势。在此类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是未成年人和家庭本身,同时也会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可消除的负面影响,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反思和重视。
    [10:21:08]
  • [甘小琴]:
    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是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综合审判庭。近年来,从本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看,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率有所增高,这是一类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侵犯却又不知道如何防范的犯罪,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健康均构成极大的伤害,藉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本院就未成年人被性侵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引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关注,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减少该类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10:21:33]
  • [甘小琴]: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主要包括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案件(本文仅指强奸未成年人、猥亵儿童案件)。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儿童指未满14周岁的孩子,包括男孩和女孩。
    下面介绍本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13年至2018年3月,西城法院审结性侵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件和猥亵儿童案件共计11件,其中,强奸案件4件,猥亵儿童案件7件。2013年审理1件,2014年审理1件,2015年审理1件,2016年审理1件,2017年审理5件,2018年第一季度审理2件。
    [10:21:46]
  • [甘小琴]:
    通过分析,发现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从被告人角度看。被告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在我院近几年审理的11起案件的14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共10人,占被告人人数七成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人,占被告人人数三成以下。被告人文化程度呈现两个极端:有的被告人拥有较高学历,大学甚至硕士研究生,有的被告人智力发育迟滞,小学肄业甚至文盲。
    2.从被害人角度看。被害人年龄一般处于6至14岁之间,在11起案件12名被害人中,该年龄段被害人共9人,占比75%。被侵害的被害人大多数系女孩,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被害对象中也有男童,男童被侵害案件占比18%。被性侵未成年人一般在脱离父母管教范围时遭遇侵害。有的被害人在与父母吵架后深夜外出被害,有的孩子年龄幼小,独自外出被害,脱离父母视线的未成年人给了被告人实施犯罪可乘之机。
    3.从案发地点看。有的案件发生在被害人自己家里,有的发生在被告人家里,有的发生在公厕里,案发地点均系较为私密的地方。
    4.从案发动机看。被告人案发动机多样化,该类案件80%以上的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属于偶发犯罪,看到被害人单身,趁机或骗或强迫将被害人带入私密空间,借机性侵被害人。有的甚至在公众场所,比如公共汽车上突然起意,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对女孩子动手动脚。有的被告人是熟人作案。有的被告人有既往实施过同类行为的前科劣迹。
    [10:22:12]
  • [甘小琴]:
    二、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 网络认识“朋友”不靠谱
    现在网络覆盖面很广,网络社交平台也丰富,很多人喜欢在网上结交朋友,但是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分辨能力不足,很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受害。
    在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案中,被害人是刚满14岁的女孩,通过网络发布拍摄模特照片赚钱的信息,被告人通过网络联系了被害人,以拍摄模特照片为由,将被害人约至宾馆。被害人对这个网络上认识的“摄影师”深信不疑,既未跟家长说明情况,又未核实该人身份情况,就贸然同意跟随被告人到宾馆拍摄照片。到达宾馆后,被告人开了一间房,告诉被害人脱衣服配合拍照,女孩仍无戒心,然后被告人违背女孩意志实施了强奸行为。最后,被告人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被告人陈某某强奸一案中,被害人是个17岁女孩,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告人陈某某,认识不久就独自来到陈某某宿舍,陈某某请求她做女朋友,被害人不同意,陈某某就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奸淫了被害人,最后陈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案件中,被害人也是通过网络认识朋友,最后被性侵。
    案例二 安控死角易发性侵案
    该类案件中,案发地点多在楼道间、公厕里,或者宿舍内等监控死角。
    在被告人乔某某猥亵6岁女童一案中,案发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女孩家长让女孩下楼倒垃圾,女孩在电梯口遇见了被告人,被告人看到小女孩独自一人,就强行将女孩抱至步行楼梯间,对女孩进行了猥亵。当时步行楼梯间空无一人,女孩呼救未得到及时救助,导致被侵害。最后,被告人乔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发生在居民楼里,本来成长生活的家周环境应该是让人最有安全感的地方,但是案件发生在饭点,且处于往来人稀的居民楼步行楼道间,女孩呼救无人听到导致被侵害。
    除了地点上的监控死角,案件也常发在凌晨等时间段的安控薄弱期间。在被告人宋某某强奸一案中,被害人是一名14岁女孩,21时30分许,她因琐事与母亲发生争吵后自行离家。凌晨0时40分左右,被害人在室外椅子上睡着,后来两名男子将她拍醒,先说去买吃的,她没同意,矮个男子就用手拽着她的胳膊往西边走,拉着进了附近小胡同,后两名被告人把女孩抱进了女厕所实施强奸行为。本案案发时间在凌晨,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公然将被害人强行掳走至隐僻地点实施强奸行为。
    [10:22:47]
  • [甘小琴]:
    案件三 轻易相信他人不可取
    有的被害人心理不设防,对被告人的谎言不辨真伪,轻易将被告人让进家中或者跟随被告人前往危险地方,最终导致被害。在被告人许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害人是个10岁男孩,案发当天父母不在家,被害人自己在家门口玩。成年男子许某某谎称自己是社会调查员,要入户调查,要求进入男孩家中。在本案中,男孩年龄小,轻易相信了许某某,将许某某带入家中。进入屋里,许某某要求男孩与自己躺在床上,然后对男孩实施了猥亵行为,后被回到家中的男孩父亲撞见,报警抓获了许某某。因许某某曾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们要告诉孩子不要轻易把他人引入家中,独自在家时,有人敲门以查水电煤等为由要求进入家中,应予以拒绝,等成年家属在家再行判断是否让入家门。
    在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案发当天早晨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看到被害人小东独自一人行走在路上,就向前搭讪,王某某对小东自称警察,要求小东配合工作,并让小东跟着他一起走。路上王某某反复让小东放松,告诉小东自己正在做一项调查,将来还要向小东的其他同学进行调查,所以要求小东对今天的调查情况一定要保密,不要对别人提起这件事情。后,王某某带小东到了某地的男卫生间内实施了猥亵行为。一路上,小东竟不知呼救,亦不知反抗,直至被侵害。最后,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四 缺乏安全意识易受害
    在被告人弓某某猥亵10岁女童一案中,女孩因母亲出差,晚上借宿被告人家中,平时女孩跟被告人关系融洽。女孩当天在被告人家中借宿,自己单独住一个房间。平时二人关系熟络,女孩对被告人不存疑,晚上独自睡一个房间也未锁门,到了半夜,被告人进入女孩房间对女孩实施了猥亵。最后,被告人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这个案件里,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而且关系很好,女孩对被告人不设防,当天晚上借宿被告人家时单独睡一个房间没有锁门的意识,给被告人造成了可乘之机,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我们要警惕熟人作案,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提高意识,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不要随意让孩子和亲戚、朋友、老师等熟人在行为上过于亲热,告诉孩子隐私部位只能在洗澡、看病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让爸爸妈妈或者医生看,其他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不可以。
    [10:23:31]
  • [甘小琴]:
    三、西城法院未审庭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多维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梳理被告人心理问题,预防再犯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法官在对被告人依法判刑的同时积极运用心理疏导等机制全面梳理被告人心理问题,防止被告人再犯导致其他未成年人受害。在被告人许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仅一个月就再次犯猥亵儿童罪,构成累犯。法官意识到被告人可能存在心理障碍,为了帮助被告认识自己的不健康心理,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学会管理自己,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法官为被告人请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老师做心理疏导。通过心理辅导,被告人许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犯下的罪行真诚悔恨,感谢法庭对自己的帮助,并表示在服刑期间好好改造,刑满释放后重新做人回归社会。针对被告人被判刑后的态度,法官和心理老师还会找被告人父母谈话,帮助被告人父母正确认识到自己监管失责的错误,劝其帮助被告人克服心理障碍,走出阴影,拥有健康心理。法院该举意图通过纠正被告人的恶习,避免其他未成年人因被告人的再犯而受害。
    (二)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全面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被害人做好关爱抚慰工作,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给予其需要的关爱和抚慰,加大伤害民事赔偿调解力度。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做好被害人家长的心理安抚,从减少孩子身心伤害方面给予被害人家长科学指导。
    (三)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专题教育。在开学初、放假前夕等特殊节点,走入校园、社区等地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专题教育,教育孩子们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比如2018年1月,中小学校放寒假前后,未审庭多名法官前往北京小学、西城外国语学校、北京市第十三中学、广外街道办事处红居街居委会等地,开展包括假期安全教育,通过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被性侵等实际案例告诉孩子们如何避免侵害,在受到侵害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0:24:06]
  • [甘小琴]:
    四、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建议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第一,安全教育不到位。比如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普及不到位。第二,家长监管不到位。案件中被害的未成年人均因为脱离家长视线导致被性侵,被告人利用孩子年龄小,不懂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心理实施侵犯行为。第三,社会监控不到位。监控盲点多,有的被告人会故意找出监控死角伺机侵害未成年人。
    针对该类案件形成的原因,本院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家长、学校、社会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家长和老师要掌握相关性教育的知识,引导孩子学习科学的性知识,教会孩子什么是性侵犯,面对性侵等不法行为,要敢于大声说“不”。当然,也不能通过恐吓的方式告诫孩子,伤害到孩子对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我们要告诉孩子,敏感部位不允许他人触碰,在日常生活中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食品或饮料,不自行与陌生人外出,不将陌生人引入家门,不前往“不安全地方”,比如黑暗小胡同,隐蔽的公用厕所等等。告诉孩子上网要注意网络安全,结交朋友要多与家长沟通。告诉孩子如果有成年人嘱咐你“这件事不要告诉家长老师”时,一定要及时和家长老师交流沟通。告诉孩子远离行为举止不正常之人,以免受到侵犯。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尤其是对处于逆反期的孩子要更多加以关注。很多被害人都是在脱离家长监控视线范围导致的受害,因此法定监护人在不能接送年龄幼小的孩子时,一定要做好安排,不让年幼的孩子独自出行。尽量不让孩子与陌生人共处一室,不让孩子在别人家中留宿。如果遇到实在不得已的情况需要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也要教育孩子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对不法行为有一定的应对能力,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懂得求救,在事后更要勇敢地告诉家长。确认孩子遭遇了性侵害后,应及时带孩子就医,及时治疗性侵犯造成的生理伤害,同时及时留存证据,以便寻求法律救助。必要时,应带孩子去看心理医生,及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除此之外,家长要给予受侵害的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不能埋怨孩子,增加孩子的心理负担。
    (三)加强社会全监控。加大监控覆盖面,在偏僻幽暗边角落增加监控摄像头或是增强巡逻力量,对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人形成威慑,减少因监控不到位而导致的突发、偶发案件。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四)探索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第3款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相关法律已有规定,重要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的落实。比如统一从业禁止标准,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儿童医院等等)实施严格入职审查。再比如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便于相关机关查询信息。当然,罪犯信息公开要掌握好度,不能因此侵犯罪犯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其服刑完毕后难以融入社会。
    [10:24:33]
  • [甘小琴]:
    每一次见诸报端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都会引发我们的愤慨、痛心和反思。我们深知,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守护,既需要事后惩罚,更需要事前预防,也从来不是仅凭一方力量就能完成的。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守护,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性保护防护体系,织密未成年人防范性侵之网,陪伴未成年人安全走过花季。
    [10:25:34]
  • [李艳红]: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各位提问时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
    [10:25:52]
  • [嘉宾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
    请问咱们法院举办本次主题的新闻通报会的缘由。
    [10:29:14]
  • [肖志勇]:
    近年来,从西城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看,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率逐年有所增高,仅就2017年而言,我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占我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三成以上。性侵犯罪是一类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侵犯却又不知道如何防范的犯罪,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健康均构成极大的伤害。本院就未成年人被性侵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引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关注,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减少该类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10:29:29]
  • [嘉宾 未来网记者]:
    我国法律规定对猥亵儿童罪应如何处罚?此外,通报中谈到的公布罪犯信息要掌握好度,应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10:30:45]
  • [肖志勇]: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法律规定看,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猥亵儿童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如果是曾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有的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因为其不健康心理,再犯可能性高,如果构成累犯的要从重处罚。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既能约束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罪犯,又能让未成年人远离暗藏在身边的威胁。当然,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有可能造成罪犯及家人的困扰,但是我们认为罪犯的犯罪信息不属于其隐私权范畴,而应纳入需要被监管和合理使用的公共信息范畴,公布罪犯信息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儿童利益优先应成为社会首要的价值取向。有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有畸形的性心理,难以控制的性冲动,再犯可能性相对较高,一定程度上公布相关信息也十分必要。我们要做的是规范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完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查询通报等制度。有关单位比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的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如果能够查询到相关情况,可以进行有效筛选,防止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者进入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单位从业而对未成年人存在潜在威胁。
    [10:31:32]
  • [嘉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在生活中应如何注意远离行为不正常的人?
    [10:36:39]
  • [肖志勇]:
    我们要告诉孩子远离身边行为不正常的人,以免受到可预见的危险。有的人智力发育迟滞,行为举止异于常人,要教会孩子学会分辨。比如在被告人康某猥亵儿童一案中,案发地点在公交车上。康某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姑娘很漂亮,就坐到小姑娘身边,坐下后就开始搭讪,对被害人动手动脚,摸被害人的腿、脸。小姑娘由于害羞,不敢声张,起身换了个位置。被告人居然紧跟着被害人,提出与被害人身边的人换位置,又坐到了被害人身边,接着对被害人动手动脚。小姑娘很害怕,敢怒不敢言,被告人肆无忌惮地继续猥亵小姑娘。直到站在被害人身边的热心乘客看着被害人状态不对,经问询后才将被告人从座位上揪起来,并扭送到派出所。最后,被告人康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是个小女孩,虽然知道坐在身边的人行为不正常,但因为害羞和害怕等心理,在刚开始被猥亵时不敢声张,虽有意识更换了座位,但被告人得寸进尺,追到另外座位上继续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平日避免不了乘坐公交车以及到公共场所活动,一定要注意保持与他人的安全距离,面对不良侵害,要敢于呼救。
    [10:36:51]
  • [嘉宾 财新传媒记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0:39:33]
  • [肖志勇]:
    一是依法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追究其实施侵害行为的责任,对被害人而言构成心理抚慰。二是对性侵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被害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加大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调解工作力度,争取双方和解,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弥补。三是尽量不打扰被害人,尊重被害人的意见。如果在预审和公诉阶段被害人陈述已经很充分,对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出庭的,法院会尊重被害人不出庭的意愿。四是如果被害人法定监护人认为有必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寻求对被害人心理帮助的话,法院会及时帮助被害人联系心理老师进行心理疏导。
    [10:39:45]
  • [李艳红]: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就世界而言,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犯,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一直都是一个复杂的难题。该难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立法、司法、教育监管、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协同努力,也和公众的观念意识、重视程度息息相关。希望通过此次通报会,引起社会各界对儿童性侵问题的关注,提高儿童及其家长的防范意识,重视未成年人的日常性教育。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10:41:1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戴睿狄、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