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徐进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四被告人正在受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图文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6月4日10:30,海淀法院审理“谎称可以获得国家补偿款 四男子诈骗钱财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4:4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25:19]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谎称可以获得国家补偿款 四男子诈骗钱财被公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5:3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徐进。
    [10:25:50]
  • [主持人]:
    徐进,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10:26:08]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26:23]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朱某、阚某,以虚构被害人购买的保健品是假货,再缴纳相关费用可以获得国家补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女士(80岁)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0:26:50]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7:0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27:1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28:06]
  • [审判长]:
    请坐。请值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10:29:01]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四被告人身份信息。
    [10:29:23]
  • [被告人谢某]:
    谢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
    [10:32:12]
  • [被告人张某]:
    张某,男,1996年出生,苗族,河北省遵化市人,小学文化,务工。
    [10:35:38]
  • [被告人朱某]:
    朱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高中肄业,务工。
    [10:37:51]
  • [被告人阚某]:
    阚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大专文化,务工。
    [10:39:2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谢某、朱某、阚某四人诈骗罪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徐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冯佳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飞宇出庭为张某辩护,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艳出庭为谢某辩护,北京市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出庭为朱某辩护,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丹出庭为阚某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四被告人及四辩护人,你们听明白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40:31]
  • [四被告人]:
    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
    [10:43:46]
  • [四辩护人]:
    不申请回避。
    [10:44:1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44:29]
  • [公诉人]: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朱某、阚某,以虚构被害人购买的保健品是假货,再缴纳相关费用可以获得国家补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女士(80岁)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审判。
    [10:44:58]
  • [审判长]: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异议?
    [10:45:57]
  • [四被告人]:
    一致。没有意见。
    [10:47:15]
  • [四辩护人]:
    一致。没有意见。
    [10:52:5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0:53:03]
  • [公诉人]:
    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案证据一并简要出示。宣读被告人张某等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女士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出示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被害人取款录像、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控方证据出示完毕。
    [10:53:29]
  • [审判长]: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10:57:38]
  • [四被告人]:
    没有。
    [10:58:39]
  • [四辩护人]:
    没有。
    [10:59:14]
  • [审判长]:
    各被告人、辩护人有何证据需向本庭出示的?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10:59:22]
  • [四被告人]:
    没有。不申请。
    [11:00:19]
  • [四辩护人]:
    没有。不申请。
    [11:04:0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04:21]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无误的。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谢某、朱某、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05:3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11:07:29]
  • [四被告人]:
    我们认罪。
    [11:07:47]
  • [审判长]:
    下面由四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
    [11:08:12]
  • [谢某辩护人]:
    1、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一部分金额系未遂。2、被告人谢某系初犯、无前科。3、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情节。4、被告人谢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综上,请法庭从轻处罚。
    [11:14:14]
  • [张某辩护人]:
    1、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2、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被害人。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无前科。请法庭从轻处罚。
    [11:15:15]
  • [朱某辩护人]:
    1、被告人朱某系初犯、无前科。2、被告人朱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3、本案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钱款。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11:17:01]
  • [阚某辩护人]:
    1、被告人阚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阚某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阚某系初犯、无前科。4、被告人阚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阚某积极退赔被害人且已取得谅解。恳请法庭从轻量刑。
    [11:18:13]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何要补充的?
    [11:19:17]
  • [公诉人]:
    对谢某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和自首的认定不予认可。其余坚持公诉意见。
    [11:19:4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1:20:16]
  • [四被告人]:
    我们认罪悔罪。
    [11:20:43]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期宣布。 请法警将四被告人带出法庭。
    [11:21:1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21:5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22:07]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23:14]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刘宇航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1:23:2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23:5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