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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14:04:56]
- [主持人]: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4:05:04]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员工出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将人保局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5:26]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某公司诉称,第三人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时效,被告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应受理。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有三:一,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安全责任保证书》约定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第三人自行承担;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下班时间;三,第三人未经原告允许驾驶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四,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用工形式为小时工,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社保,应由第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起诉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14:05:48]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06:1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06:30] - [主持人]:原告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全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局长。
负责人贾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15:12:4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5:14:08]
- [原告]:没有。[15:14:1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5:14:25]
- [被告]:没有。[15:14:34]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5:14:42]
- [第三人]:没有[15:15:0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人保局)、第三人赵洪伟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某公司、被告怀柔人保局、第三人赵洪伟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绍芃、被告怀柔人保局委托代理人郭跃、陈伟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怀柔人保局副局长贾秋凤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16行初243号原告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怀柔人保局对第三人赵洪伟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臧振平、人民陪审员杨宝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静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对此,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5:15:21] - [原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5:16:0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15:16:09]
- [原告]:没有。[15:16:1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15:16:29] - [被告]: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7年06月26日受理赵洪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6年04月26日,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司机赵洪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诊断为车祸多发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肺挫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发骨折、右股骨远端开放骨折伴骨缺损、左股骨干开放骨折、右髌骨开放骨折、多发腰椎横突骨折、骨盆骨折、右踝关节骨折、右足Lisfrance损伤、右足小趾趾骨骨折、左足踇趾骨折、左侧膈肌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赵宏伟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15:16:37]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意见。[15:16:59]
- [原告]:请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据第三人赵某所述,其于2016年4月26日19时30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于2017年6月20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自事故伤害被确定之日起计算。显然,第三人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过时效,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应受理和认定工伤。被告受理和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第二,第三人赵某与原告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安全责任保证书》,该保证书的第15条、第16条明确提出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部分除外)由司机赵某自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赵某负次要责任,按照《安全责任保证书》的规定,应由赵某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故,就赵某的损害后果不应认定为工伤,不应由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赵某的损失。第三,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已经下班,发生事故时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另,赵某在下班后,未经原告允许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应认定为工伤。第四,2015年10月28日赵某与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用工形式为小时工,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社保,由员工本人自行办理和缴纳社保,包括工伤保险。因此,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本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被告不应认定赵某为工伤。不同意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公司从未同意第三人将车开回家,如果第三人不违反公司规定,乘公交上下班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声明,其行为应由第三人自负;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赔偿,不应再在工伤中得到赔偿。[15:17:08]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5:17:36]
- [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如下: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维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被告依法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依法负责怀柔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原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31号楼17号门脸房,属于被告的管辖范围。二、被告作出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 2016年04月 26日,赵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01月19日,赵某向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2017年03月29日,原告向赵某出具了《劳动关系证明》,同日,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2017年06月12日,赵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06月20日申请材料补正齐全,被告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了京怀人社工受字【2017】第0288915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九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规定,赵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被告受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原告称因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相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上述规定可知,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3、原告称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第三人签订了声明,所以应由本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说法错误。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应依法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承担赵某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收到京怀人社工举字【2017】第010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赵某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结合赵某和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可以确认赵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且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2017年08月18日被告作出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原告和赵某。由上述事实可知,被告作出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履行了受理、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送达等程序。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5:17:49]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述称意见。[15:18:09]
- [第三人]:原告出具的证据很多是造假的,我不同意。我的班车每天早上7点之前到土桥把员工拉到公司,晚上6点15返回。我任职前跟原告老板商量,是否可以把车开回家,他说可以,我才同意任职。如果他不同意我开回家,我就不干这份工作了。经理以前跟我提过说让我在土桥找个地方停车,但因为我家离得远,我没有接受这个,我说那就让他找司机吧。赶六月底经理又给我打电话,说就还是原来那样,开回我家,所以我才接着干的。车有GPS定位,可以查询我开车路线,我没有偏离路线。事发当天,员工下车后,我往家里开车路上发生的事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我认为原告有些证据造假,有些语言和当时不相符,我不承认。[15:18:32]
- [审判长]:对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什么意见?[15:18:42]
- [第三人]:我同意。[15:18:54]
-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第三人的述称意见,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怀柔人保局对第三人赵洪伟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对此,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15:19:03]
- [原被告]:没有。[15:19:0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15:19:17]
- [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依法负责怀柔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15:19:26]
- [审判长]:对被告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有无异议?[15:19:38]
- [原被告]:没有。[15:19:52]
- [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详见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已经于2018年5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对全案证据进行了举证并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据此,法庭不再重复举证环节,各方当事人如果有需要补充的质证意见,可以当庭发表,之前发表过的意见,以证据交换笔录记载为准,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15:20:01] - [原被告]:没有。[15:20:10]
- [审判长]: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表示需要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中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被告现出示证据原件,由原告、第三人发表意见。[15:20:18]
- [原被告]:没有异议。[15:20:29]
- [审判长]:对各方的全部证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需要补充的质证意见发表?[15:20:41]
- [原被告]:没有。[15:20:58]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法庭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结束。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15:21:06] - [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上述规定可知,赵洪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15:21:20]
- [审判长]:请原告及第三人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15:21:32]
- [原被告]:没有异议。[15:21:40]
- [审判长]: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5:21:49]
- [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具体期限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受理申请的规定,《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31条的规定关于送达的规定。履行情况:2017年06月12日,赵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06月20日申请材料补正齐全,被告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了京怀人社工受字【2017】第0288915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6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2017年7月13日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被告经过事实调查,审查材料,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于2017年8月18日被告作出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20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原告和赵某。[15:21:5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现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15:22:19]
- [原被告]:没有。[15:22:31]
- [审判长]:原告,你单位认为第三人赵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具体理由有哪些,并说明相应依据?[15:22:40]
- [原告]:主要依据是大型客车第三人开回家,原告从未同意过,如果没有开回家事故就可以避免。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赔偿,不应再从工伤保险中得到赔偿。[15:23:02]
- [审判长]:第三人,你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上,被申请人为何是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有何关系?[15:23:10]
- [第三人]:公司起了两个名字,经理叫吴某,财务是他爱人,每月发我工资的人是他爱人,我起诉就起诉的是发我工资的人,是这个某公司,这个公司是在平谷注册的,所以当时在平谷申请的仲裁,当时平谷劳动仲裁一审核,某公司说我不是他们的员工,说我是和某汽车公司签订的合同,把合同拿过来了,我就把仲裁申请撤了。我看某是在怀柔注册的,就又来怀柔这边申请。[15:23:38]
- [审判长]: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是什么?[15:23:56]
- [被告]:根据调查核实,认定第三人是在工作完毕后驾驶车辆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有证人笔录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15:24:07]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5:24:1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24:2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24:3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24:49]
- [第三人]:坚持答辩及庭审意见。原告提出第三人不应把车开回家,经过被告制作的调查笔录,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安全责任保证书可以证实原告单位并无要求第三人必须把车开回单位,不允许开回家。原告提出交通事故已经对第三人予以赔偿,工伤保险不应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15:24:57]
- [被告]:如果要求我把车放在最后一站,原告并未给我找好停车地点,从2013年10月28日到发生事故,两年多时间,原告明知我每天把车开回家,没有阻止后就是默认,而且我入职时已经提出了要把车开回家,经理同意了。[15:25:1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25:2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25:28]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5:25:36]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25:46]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15:25:55]
- [第三人]:坚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15:26:03]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通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故本案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15:26:1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5:26:2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5:2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