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

审判席

法庭全景
2018年6月29日14:0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14:11:39]
  • [审判员]:
    请坐。
    (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1麦浮魔磁公司、原告2麦浮魔磁(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4:15: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麦浮魔磁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岛山大路210,2F-4F。
    法定代表人:朴起永(Park Kee Young),会长。(未到庭)
    [14:16: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麦浮魔磁(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20幢7楼702B室。
    法定代表人:田哲旼(JUN CHUL MIN),总经理。(未到庭)
    [14:17:27]
  • [审判员]:
    被告1桐乡科博玩具有限公司、被告2杭州科博玩具厂、被告3深圳市南山区智库堡益智玩具商行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4:18: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1:桐乡科博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景卫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涛,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2:杭州科博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涛,负责人。(未到庭)
    被告3:深圳市南山区智库堡益智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上白石六坊153号-3铺。
    经营者:潘乐乐。(未到庭)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9:08]
  • [审判员]: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9: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19:39]
  • [审判员]: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9: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20:10]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沪0115民初18338号原告麦浮魔磁公司(Magformers Inc)、麦浮魔磁(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科博玩具有限公司、杭州科博玩具厂、深圳市南山区智库堡益智玩具商行(2017)沪0115民初19338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宫晓艳、姜广瑞、人民陪审员林新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宫晓艳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刘嘉洛担任记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公开开庭审理将进行视频直播和网络图文直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等权利,原告依法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原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14:20: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4:20:50]
  • [审判员]:
    被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14:21: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清楚
    [14:21:1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告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21: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4:21:4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4:22: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4:22: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4:22: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AGFORMERS”磁力片玩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基础系列、嘉年华系列和巡逻车系列的名称、包装、装潢;特有商品“MAGFORMERS”磁力片玩具产品,名称是“MAGFORMERS”;特有包装装潢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成装或保护商品容器的包装及附加的文字、色彩、文字排列组合组成的整体。
    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不得在产品手册、宣传资料、相关网站等内容中将原告“MAGFORMERS”磁力片玩具所获奖项作为其所获奖项进行虚假宣传;
    3、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得在产品手册中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产品手册中的有关宣传照和产品说明图片;
    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整。
    5、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38327.138元;
    6、判令三被告在中外玩具网(http://www.ctoy.com.cn/)及《玩具世界》非中缝版面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14:22:48]
  • [审判员]:
    特有包装装包的特有之处?
    [14:23: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长方体包装盒上,根据不同产品进行配色,底色配色较深,右侧配色相对鲜艳,在包装盒构成要素方面,多个面包含红底标注的商标标识。黄色标注的产品套组名称且类似磁力片的方形设计标注总片数、年龄群体,拼装造型、产品标语、警告标识及文字及3D GRAND TRAINING的logo .上述要素围绕在拼装组成周围,整体上标识清晰,设计有美感,具有视觉冲击力,与其他产品包装装潢相比有显著特征。
    [14:30:23]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指向?侵权行为体现在哪些方面?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14:30:3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法律依据是93反法第9条。体现在被告在网站上宣称其获得了“2007年度美国欧本汉(奥朋汉)玩具白金奖”、“2009年度最佳儿童玩具奖”、“2010年度最佳儿童玩具奖”等归属于原告的奖项。同时在全部玩具上标注了这些奖项。扩大了虚假宣传行为。全篇引用关于“MAGFORMERS”磁力片玩具产品的新闻报道
    [14:30:51]
  • [审判员]:
    第三项诉请?
    [14:31: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93年反法第2条。被告在产品手册、宣传资料、相关网站中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产品手册中的有关宣传照和产品说明图片。
    [14:31:14]
  • [审判员]:
    明确第四项诉请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
    [14:31: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法定赔偿。基于被告在本案立案后、工商机关行政调查后仍未停止侵权。持续较长时间的侵权行为。请法院酌定赔偿损失。同时我方提供了在工商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被告主动提交的出库单,部分体现了被告在一定期间内产品的出库量、销售价格、结合出库量和销售价格及我方行业平均利润率等结合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侵权获利已经超过100万元,被告的出库单仅仅是在工商调查中的资料,还不包括网络销售的获利。故我方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酌定赔偿100万元。
    [14:31:39]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4:31: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合并答辩。
    一、原告主张被告侵害MAGFORMERS磁力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磁力片玩具系知名商品;MAGFORMERS并非“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标准基础系列、嘉年华系列、巡逻车系列等产品的包装盒并非“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故被告不够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原告既主张MAGFORMERS注册商标权,由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系对同一行为重复主张权利。
    二、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MAGFORMERS品牌磁力片获得的荣誉,但原告根本没有举证证明这些荣誉系原告获得的荣誉。如果原告主张的荣誉系磁力片玩具的荣誉,被告作为磁力片玩具的生产商,使用磁力片玩具的荣誉,是对产品的合理介绍。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
    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宣传手册的系原告拍摄或原告制作,原告并非涉案宣传手册的权利人。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原告的产品手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
    四、被告不够成侵权,更没有对原告商誉造成影响,不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五、原告主张100万的损害赔偿没有依据。第一,被告不够成侵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主张同一件被控侵权产品同时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不同的行为均主张赔偿,系重复索赔。第三,侵害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时主张,系重复索赔。
    六、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智库堡益智玩具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来自于被告桐乡科博玩具有限公司,且两被告均认可该事实,故被告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32:18]
  • [审判员]:
    本案已经有过多次庭前会议,对庭前会议内容双方是否需要重复?
    [14:32:3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
    [14:32: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
    [14:33:03]
  • [审判员]:
    举证质证以庭前会议笔录为准,双方对此是否确认?
    [14:33: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确认。
    [14:33: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确认。
    [14:33:3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补充?
    [14:36: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关于获奖的内容,我方通过证据证明了07、09年授予的是magformers品牌创始人rainbow公司,但这个奖项授予的是这个品牌。原告1通过权利转让获得了品牌的全部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14:37:28]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补充?
    [14:37: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在庭前会议中陈述了原告没有合法获得该奖项的权利。
    [14:37:52]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补充证据?
    [14:39: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39:3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还有补充证据?
    [14:39: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39:59]
  • [审判员]:
    双方有无互相发问?
    [14:40: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40: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0:33]
  • [审判员]:
    就全案事实,双方还有无补充?
    [14:40: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无补充。
    [14:40: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无补充。
    [14:41:07]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的特有名称是什么?
    [14:41: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magformers。使用方式是
    在桐乡科博的阿里巴巴网店、桐乡科博的官网、杭州科博的阿里巴巴网店中以“MAGFORMERS”作为侵权产品搜索关键词,且该等产品中均使用了“MAGFORMERS”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描述。或magwisdow的近似标识。
    一、线上渠道
    在天猫、京东及txkebo.en.alibaba.com(“桐乡科博的阿里巴巴网店”)、www.kebotoy.com(“桐乡科博的官网”)、kebotoy.en.alibaba.com(“杭州科博的阿里巴巴网店”)上大量展示及销售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磁力片玩具产品(“侵权产品”)。
    二、线下渠道
    在厂房销售侵权产品,并存放大量的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包装,甚至将原告产品与侵权产品在产品展示柜中对照摆放;在展会中展示侵权产品。
    [15:08:4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所主张的“MAGFORMERS”磁力片玩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具体原告主张的磁力片玩具是否构成知名商品?“MAGFORMERS”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上述权利展开);二、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一、被告二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四、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则三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具体围绕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三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及相互间的责任分担)?
    [15:28:13]
  • [审判员]:
    原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5:30: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30:13]
  • [审判员]:
    被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5:30: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30:42]
  • [审判员]:
    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辩论。首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5:30: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并发表。
    1、有关“MAGFORMERS”磁力片构成知名商品。在相关玩具市场公众中有相关知名度。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MAGFORMERS”磁力片玩具通过国内市场大量销售推广建立了相当的知名度。“MAGFORMERS”玩具最晚在2012.7进入中国,存在销售和推广。该产品进入中国后,两原告对商品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原告对产品销售渠道很广泛。原告1通过国内各经销商对该产品进行销售,并在原2成立后通过国内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亚马逊、京东、天猫等,线下玩具反斗城等经销商进行销售。并在众多购物平台中,较高的销售数量名列榜单前列。宣传推广渠道通过网络媒体、期刊杂志、电视购物等广告、现场体验等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推广。众多媒体对该玩具进行了宣传推广推荐。这些宣传推广的证据可以印证在最晚2013年,我方对商品进行了推广。特定到玩具行业、婴幼儿玩具行业,原告与关联公司著名早教机构金宝贝公司进行合作,通过在早教课堂使用原告产品作为教具推广了原告产品。使得更多儿童家长知晓该产品。特定渠道的推广使得我方产品在儿童和家长人群中有极高知名度。
    2、“MAGFORMERS”是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特有包装装潢。特有名称:在我方主张的外包装盒多面可以体现。且原告在显著位置使用该标志。以红白两种较大对比的形式体现,清晰体现“MAGFORMERS”,与特有名称对应。原告玩家上市以来一直使用该名称。通过原告长期使用宣传,相关公众知晓该标志并与原告产品相联系。“MAGFORMERS”的标识目前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进一步体现显著性和特有性。包装装潢:“MAGFORMERS”玩具包装是在设计范围内将独创性和艺术性的设计进行了排列组合。该商品的整体包装已经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特有包装在磁力片商品上进行固定和持续使用加深巩固了特有性。可以得到反法第五条的保护。
    3、被告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被告所使用的磁力片玩具商品、包装上所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整体风格,与原告享有权益的名称、包装、装潢视觉上无明显差别。原告主张两者名称、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故三被告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害。
    4、被告在宣传册、网站上使用的获奖奖项是原告的产品所获得。故其陈述是虚假的。被告所称使用的是通用介绍,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奖项是产品通用奖项。而对于一类玩具产品,根本不会有行业通用的奖项。通用的奖项在行业评比中毫无异议。
    5、被告仿冒了原告产品手册、图片,构成了反法二条的违反。从庭前会议原告所制作的比对图片显示,产品手册有连续页面大范围的抄袭行为。其图片及页面组成、结构与原告产品手册一致。该行为系典型的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反法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答辩称该行为应当通过著作权主张,我方认为该行为既可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方通过反法二条进行主张。
    6、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意见。关于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主张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请求法庭综合考量原告知名程度、被告恶意行为、侵权行为的长期性、恶劣性,仿冒行为的广泛性等方面综合考量。根据桐乡市场监管局查处被告时被告主动提供的出库单等计算,被告通过侵权所获利润远超100万元,时至今日本案被告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100万元损害赔偿。本案三被告实施的是共同侵权的行为,其中被1系磁力片产品包装盒上标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被1、被2同时在网络上公开销售侵权产品,并且通过被3作为本案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在更大范围内销售。在原告进行工商查处和起诉之后,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有恶意。三被告通过不同的销售渠道及区域共同完成了产品销售行为。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15:31:22]
  • [审判员]:
    现在由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三被告是合并发表辩论意见还是分开发表?
    [15:31: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合并发表)
    1、关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名称。原告没有证明在国内构成知名商品。原告称进入中国之后进行了大范围的销售和宣传,被告早在2015.2就已经在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原告举证的知名度应当在2015.2之前。原告2是原告1在中国的独资公司,是2015年底成立。在国内的合同都集中在原告2成立之后。这些合同中原告并没有明确所销售的是我方涉案产品。我方从原告举证的合同附件中可以看出,原告有几十个系列,本案中只有几个系列涉诉。不能证明涉案系列的知名度。
    名称的问题。反法五条二项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包装装潢,是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本案原告“MAGFORMERS”已经另案主张过商标了,但还坚持主张特有名称。我方认为重复主张。
    2、关于虚假宣传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通过合法转让获得了奖项权利。我方在庭前会议质证中已经陈述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被告是生产磁力片的,对商品的介绍使用这几个奖项是合理的。
    3、宣传册是否抄袭是著作权法的范围。不能用反法二条主张。
    4、法律责任的问题,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并未造成原告商誉损失,不应承担消除影响责任。关于赔偿问题,本案与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无论是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被控侵权产品都是同一个,存在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代理人一直强调被告持续侵权,但我方认为在生效判决之前,不能认定被告侵权。本案中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本案诉讼中不是因为被告原因造成诉讼拖延,而是原告持续在举证。
    提请法庭注意,本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前提是知名度。我方在2015。2确定了我方包装装潢。原告的举证没有体现此之前的知名度。包装装潢实际上是未注册商标,而原告的包装装潢没有获得知名度产生识别性。关于知名度举证的问题,原告负有较高举证义务。
    [15:32:1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15:32: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知名商品可以是单个商品,也可以是系列商品,司法实践中得到众多案例支持。本案知名商品是“MAGFORMERS”磁力片整体。原告的举证已经证明了磁力片商品在国内上市持续销售推广的行为,并非如被告所称每一款产品的知名程度。还要结合各行业的不同设计考虑,每一个产品系列中包含多个产品,是为了满足市场不同需要,在规格、价格方面进行调整。在销售和推广中都是以系列商品方式进行推广,知名度的累积也是基于整个系列。
    关于被告所主张的知名的时间点应当在2015.2之前,所依据的只是被告所出示的微信和QQ产品图片,该产品并非本案主张的特有包装。可以证明被告行为的恶意性,该产品是我方另外一个系列的包装,并通过电视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体现在我方3、26补充文件清单3的视频中。本案所主张的包装与原告所主张的是不同的。并非本案所主张的包装。被告所主张的方式,被告设计出这样包装是最早2016.5,如被告所述结合原告证据,证明了原告从2012年持续至今,有大量产品进行销售。
    有关被告所主张的重复索赔问题。原告主张的是多个权利基础的行为。每个权利基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反法二条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案件主张,相应的法律关系原告有权主张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本案中原告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主张,不存在重复索赔。
    原告主张法定赔偿,请法庭酌情确定判赔数额。尤其是如原告所主张,被告的恶意尤为突出。被告同样生产磁力片产品,处于完全相同的领域,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的知名度和标识显著程度,仍通过多个维度进行抄袭仿冒。
    关于虚假宣传,提请法庭注意补证10和11,科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系同类玩具生产商,关于奖项和文章的陈述。
    [15:33:15]
  • [审判员]:
    三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5:33: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知名度的问题,2015.2被告发布的包装并非本案涉案包装。被告的产品是分系列的,两种颜色组合的包装,也是被告早在2015.2之前设计完成。被告举证并非仅此一份的宣传。还有2016年度,此时原告2刚刚成立。我方认为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使用时的知名度。
    赔偿的问题。针对同一个侵权,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是可以合案提出,我方认为是重复索赔行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
    原告主张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系列产品的知名度若可以及于其他系列产品,被告的产品在2015.2就已经推出,原告也应当在2015.2之前有知名度的产品。
    我方认为三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关于赔偿方面,被3 在本案中不是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仅是销售商,被1、2确认将产品销售给被3进行销售,被3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15:33:46]
  • [审判员]:
    针对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34: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支持原告诉请。
    [15:34:15]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5:34: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驳回原告诉请。
    [15:34:4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15:34: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愿意。
    [15:35:09]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15:35: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愿意。
    [15:35:31]
  • [审判员]:
    鉴于时间关系,因此合议庭对本案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本次开庭审理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在评议本案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闭庭以后,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应当阅看法庭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敲法槌)
    [15:35:4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5:35:59]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