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大家好,即将为大家直播的是崇明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直播即将开始,敬请期待![14:25:0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14:27:05]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已完毕,请开庭。[14:27:21]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曾某某到庭。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戒具解除。[14:27:51]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14:28:09]
- [被告人]:被告人曾某某(以下简称“被”),男,1980年12月出生于广西省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城桥镇红掌酒吧员工,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八一路165号,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伦屯。[14:28:30]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你以前是否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受过法律处分或刑事处罚?[14:29:14]
- [被告人]:没有。[14:29:35]
- [审判员]:你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何时到案?[14:29:58]
- [审判员 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14:30:12]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本院向你送达的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14:30:47]
- [被告人]:收到了。[14:31:06]
- [审判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徐琼花独任审判,由法官助理马碧文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捷辉。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曾某某辩护的是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上海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正当理由要求调换。[14:31:15]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法庭宣布的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14:32:25]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32:41]
- [审判员]:辩护人,法庭宣布的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14:32:56]
- [辩护人]:听清楚了。[14:33:04]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你是否申请回避?[14:33:21]
- [被告人]:不需要。[14:33:34]
- [审判员]:辩护人,你是否申请回避?[14:33:51]
- [辩护人]:不需要。[14:34:0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曾某某,法庭向你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4:34:24]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34:46]
- [审判员]:辩护人,法庭向你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4:35:06]
- [辩护人]:听清楚了。[14:35:1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35:31]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4:35:52]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14:36:01]
- [被告人]:清楚了。[14:38:01]
- [审判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有没有意见?[14:38:11]
- [被告人]:没有意见。[14:38:31]
- [辩护人]: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有没有意见?[14:38:42]
- [辩护人]:没有意见。[14:39:03]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你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何意见?[14:39:15]
- [被告人]:无异议。[14:39:53]
- [被告人]:无异议。[14:40:07]
- [审判员]:辩护人,你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何意见?[14:42:51]
- [辩护人]:无异议。[14:42:59]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讯问被告人。[14:43:13]
- [公诉人]:无。[14:43:32]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14:43:42]
- [辩护人]:无。[14:43:53]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证据?[14:44:00]
- [公诉人]:没有。[14:44:3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14:44:44]
- [公诉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上述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对本案所犯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仅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发表意见。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14:48:34]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4:48:42]
- [被告人]:没有。[14:48:54]
- [审判员]: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4:49:10]
- [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有如下意见: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悔改。请求法庭从轻处罚。[14:49:2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曾某某,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4:50:19]
- [被告人]:没有。[14:50:38]
- [审判员]: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辩护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曾某某,你听清楚没有?[14:59:28]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59:52]
- [被告人]:听清楚了。[15:12:03]
- [审判员]:闭庭!请法警将被告人还押![15:12:09]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