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8年6月8日8:4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
    [12:01:34]
  • [主持人]: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7至29日,被告人施某通过他人帮其用支付宝“飞猪未来酒店信用住”APP软件预订酒店,后以入住酒店为幌,实为利用“信用住”有5000元人民币的垫付额度,在多家酒店内以挂账方式消费及骗取茅台、五粮液等物后逃逸,嗣后将酒低价出售给他人牟利,其诈骗金额共计29,534.29元。
    庭审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12:02:3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2:04:1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2:05:10]
  • [审判长]:
    核对基本情况。
    [12:05:33]
  • [被告人]:
    被告人施某,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海门市某街某号。
    [12:06:21]
  • [审判长]:
    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2:07:07]
  • [被告人]:
    无。
    [12:07:21]
  • [审判长]: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12:07:34]
  • [被告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12:07:58]
  • [审判长]:
    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前收到?
    [12:08:18]
  • [被告人]:
    是的。
    [12:08:29]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施某诈骗一案。由于被告人对事实提出异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唐鸿发、审判员邱纯杰、人民陪审员徐国亮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霁雯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俊律师受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担任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
    被告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2:08:46]
  • [被告人]:
    不申请。
    [12:10:03]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2:10:18]
  • [辩护人]:
    不申请。
    [12:10:30]
  • [审判长]:
    被告人,除律师为你辩护外,你在法庭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
    [12:10:41]
  • [被告人]:
    听清。
    [12:10:50]
  • [审判长]: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
    [12:11:06]
  • [被告人]:
    听清。
    [12:11:16]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2:12:54]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2017年5月27至29日,被告人施某通过他人帮其用支付宝“飞猪未来酒店信用住”APP软件预订酒店,后以入住酒店为幌,实为利用“信用住”有5000元人民币的垫付额度,在多家酒店内以挂账方式消费及骗取茅台、五粮液等物后逃逸,嗣后将酒低价出售给他人牟利,其诈骗金额共计29,534.29元。
    [12:13:32]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有无异议?
    [12:13:51]
  • [被告人]:
    没有。
    [12:14:00]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12:14:11]
  • [辩护人]:
    罪名无异议,对房费是否计入诈骗总金额有异议。
    [12:14:23]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2:14:34]
  • [公诉人]:
    你怎么想到利用信用住预订的?
    [12:14:47]
  • [被告人]:
    我以前使用过飞猪,自己预订入住过。但是我之前大笔挥霍,然后没有钱了,就想到这个方法。和别人达成协议,给别人六七成房费,然后我再骗购商品变现。
    [12:14:59]
  • [公诉人]:
    你的目的是什么?
    [12:15:10]
  • [被告人]:
    骗商品获利。
    [12:15:21]
  • [公诉人]:
    如何诈骗呢?
    [12:15:30]
  • [被告人]:
    别人订好后,我就入住,然后去挂账消费。
    [12:15:45]
  • [公诉人]:
    不用付现的?透支?
    [12:15:57]
  • [被告人]:
    对,额度五千。
    [12:16:04]
  • [公诉人]:
    五千以内你就可以挂账消费,得到商品?
    [12:16:18]
  • [被告人]:
    对。
    [12:16:28]
  • [公诉人]:
    你如何预订的?
    [12:16:39]
  • [被告人]:
    我叫别人预订的。
    [12:16:49]
  • [公诉人]:
    什么方法?
    [12:17:00]
  • [被告人]:
    通过QQ群找到的,以我要入住为由,让别人预订。和他们达成协议给他们6、7成房费帮我预订。
    [12:17:14]
  • [公诉人]:
    你为何不自己预订?
    [12:17:24]
  • [被告人]:
    自己支付宝芝麻信用不够,订不了。而且我就算自己支付宝预订后,我挂账消费后也要偿还。我通过别人预订,骗购商品后不用我偿还。
    [12:17:36]
  • [公诉人]:
    芝麻信用分需要多少?
    [12:17:47]
  • [被告人]:
    600。
    [12:17:56]
  • [公诉人]:
    所以你利用别人的支付宝预订,就不用你自己支付了?
    [12:18:08]
  • [被告人]:
    对。
    [12:18:17]
  • [公诉人]:
    你挂账的这些费用是否会给这些预订的人?
    [12:18:31]
  • [被告人]:
    不会。
    [12:18:40]
  • [公诉人]:
    酒店怎么拿到这笔费用?
    [12:18:59]
  • [被告人]:
    我离店后,酒店向支付宝发起扣款申请,支付宝再向预订的人发起扣款申请。
    [12:19:08]
  • [公诉人]:
    你骗取的物品是否属实?包括一些服务消费?
    [12:19:17]
  • [被告人]:
    对。
    [12:19:29]
  • [公诉人]:
    酒是如何处理的?
    [12:19:41]
  • [被告人]:
    卖掉了。
    [12:19:50]
  • [公诉人]:
    卖到哪里?
    [12:20:00]
  • [被告人]:
    苏州。
    [12:20:09]
  • [公诉人]:
    卖了多少?
    [12:20:19]
  • [被告人]:
    总共三千多。
    [12:20:30]
  • [公诉人]:
    如何处理?
    [12:20:38]
  • [被告人]:
    有些花掉了,被抓的时候身边有三千,退赔了。
    [12:20:49]
  • [公诉人]:
    你目的是为了使用五千额度去骗购商品?
    [12:20:59]
  • [被告人]:
    对。
    [12:21:10]
  • [公诉人]:
    你说你给了下单人房费,你如果不付这笔六七成的房费呢?
    [12:21:30]
  • [被告人]:
    那他就不会帮我下单。
    [12:21:42]
  • [公诉人]:
    当时支付宝是和下单人挂钩的,他们为何只收你六七成的价格?
    [12:21:56]
  • [被告人]:
    具体我不清楚。我自己认为,是对方没钱花了,以这种方式套现。
    [12:22:12]
  • [公诉人]:
    你认为他们是为了套现,以后有钱再还?也可能不还?
    [12:22:21]
  • [被告人]:
    这我就不清楚了。
    [12:22:29]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2:22:40]
  • [辩护人]:
    你在公安的时候说你和下单人事先约定好,如何约定?
    [12:22:55]
  • [被告人]:
    就是他预订酒店,我给他六七成房费。
    [12:23:06]
  • [辩护人]:
    没有约定房费之外的消费谁来负担?
    [12:23:16]
  • [被告人]:
    对。
    [12:23:25]
  • [辩护人]:
    有没有约定房费是谁来负担?
    [12:23:35]
  • [被告人]:
    也没有。
    [12:23:45]
  • [辩护人]:
    他是否知道原价是多少?还是他以为你给他的就是全部房价?
    [12:23:56]
  • [被告人]:
    他应该是清楚的,因为他预订的时候是看的到房费价格的。
    [12:24:09]
  • [辩护人]:
    也就是说他明知道房费价格,仍愿意以六七成的价格帮你预订?
    [12:24:21]
  • [被告人]:
    对,我把截图发给他,再和他商量一个价格支付给他。
    [12:24:32]
  • [辩护人]:
    你有无诈骗房费的故意?
    [12:24:44]
  • [被告人]:
    这个房费我是和对方达成协议的,我给他六七成,他自愿帮我预订的。但是房间里的消费我是刻意隐瞒的。
    [12:24:55]
  • [审判长]:
    你在酒店登记后你是否实际入住?
    [12:25:06]
  • [被告人]:
    我骗购商品后就直接离店了,没有实际入住。
    [12:25:15]
  • [审判长]:
    你支付六七成房费的目的是?
    [12:25:27]
  • [被告人]:
    为了成功让他帮我预订。
    [12:25:37]
  • [审判长]:
    也就是这个房费是你为了诈骗的钥匙,是为了实际进入酒店消费?
    [12:25:46]
  • [被告人]:
    对。
    [12:25:55]
  • [辩护人]:
    我认为这个有诱导的嫌疑。
    [12:26:05]
  • [审判长]:
    不存在诱导,客观了解事实。
    [12:26:14]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12:26:25]
  • [公诉人]:
    1、证人许某、刘某、黄某、董某、周某、张某的证言;
    2、证人丁某的证言;
    3、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酒店住宿记录及挂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发还清单;
    5、“酒店信用住”补充条款,各酒店关于“飞猪”垫付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追账情况及光盘。
    [12:26:3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没有异议?
    [12:28:07]
  • [被告人]:
    没有。
    [12:28:27]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12:28:51]
  • [辩护人]:
    阿里提到两笔,一个是追账成功,一个是结账成功,能否对应清楚?
    [12:29:01]
  • [公诉人]:
    结账成功是雅居乐万豪陈某那笔,施某离店后,陈某报案说他支付宝账号被盗,飞猪平台自动承担这笔损失,不再追究支付宝账户者的责任,因此这笔费用是飞猪承担。追账成功是第一笔穆某,她说她的账号是借朋友使用,她不清楚的。这个钱也不是她主动结算给支付宝的,是案发后五个月支付宝一直在扣划,有一天她的账号有了这笔钱,支付宝自动扣划成功,挽回了损失。
    [12:29:12]
  • [审判长]:
    追账成功是飞猪垫付前还是之后?
    [12:30:01]
  • [被告人]:
    之后。
    [12:30:10]
  • [公诉人]:
    6、随案移送清单;
    7、被告人施某的供述。
    [12:30:22]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12:30:45]
  • [被告人]:
    没有。
    [12:31:00]
  • [辩护人]:
    没有。
    [12:31:16]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2:31:35]
  •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完毕。
    [12:31:44]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2:31:56]
  • [被告人]:
    没有。
    [12:32:06]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
    [12:32:15]
  • [辩护人]:
    没有。
    [12:32:24]
  • [审判长]:
    事实还有无补充?
    [12:32:34]
  • [辩护人]:
    陈某帮你预定的那笔,绿地万豪那笔,你有无支付给他房费?
    [12:32:45]
  • [被告人]:
    最后那笔吗?没有。
    [12:33:04]
  • [辩护人]:
    你付给穆某明捷万丽那笔付了多少房费?
    [12:33:14]
  • [被告人]:
    500多吧。
    [12:33:41]
  • [辩护人]:
    第二天又续订,是找谁预订的?
    [12:33:49]
  • [被告人]:
    具体我不知道,也是QQ群,付了500多。
    [12:33:57]
  • [辩护人]:
    宝华万豪那次呢?
    [12:34:07]
  • [被告人]:
    具体金额忘记了。
    [12:34:13]
  • [辩护人]:
    谁为你预订的?
    [12:34:25]
  • [被告人]:
    忘记了。
    [12:34:30]
  • [辩护人]:
    豫园万丽是付给谁的?
    [12:34:45]
  • [被告人]:
    不太清楚,真实姓名不知道,也是付了的。
    [12:34:53]
  • [辩护人]:
    雅居乐万豪付过吗?
    [12:35:02]
  • [被告人]:
    付过。
    [12:35:27]
  • [辩护人]:
    虹口三至喜来登付过吗?
    [12:35:37]
  • [被告人]:
    没有。
    [12:35:42]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2:35:55]
  • [公诉人]:
    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争议焦点是房费的问题,首先解释一点,本案被告人是通过他人预订的,他和这些人并不认识,这些下单人也不一定就是支付宝账户持有人。第一节是说借给朋友使用,对帮被告人下单完全不知情,而陈某是报案说支付宝被盗的,因此下单人不一定就是支付宝账号持有人。第二,这到底是不是房费,公诉人认为严格意义上不是,是预订酒店的好处费,不付这笔钱就不帮预订酒店,无法使用这个五千额度骗取物品。被告人本人无法使用信用住,让他人下单给他人钱款,是参照房费六七成的比例,冠房费之名实际是好处费,是为诈骗更大的利益的犯罪成本,不能予以扣除。第三,飞猪信用住是为了轻松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被告人利用这个漏洞给飞猪造成损失,至今没有完全弥补,短短三天骗取五家酒店财物,希望飞猪根据现有漏洞及时防范,防微杜渐,适当投放法律宣传公益广告,倡导诚信消费。被告人诈骗金额29000余元,到案后退赔了三千元,鉴于本案的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10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请法庭公正裁判。
    [12:36:00]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
    [12:37:05]
  • [被告人]:
    没有。
    [12:37:22]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2:37:38]
  • [辩护人]:
    对罪名无异议,对本案涉及的诈骗金额有不同意见,当然这金额的差异和量刑不会有太大的差异,但是基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还是要提出。持有人角度说,他明知道五星级要千元左右,仍愿意六七成帮他预订,我不同意这是好处费,被告人本人讲的很清楚,这就是房费。至于对方为何同意,这也是本案没有完全查清的地方。这七个预订人有户籍资料,是真实存在的,甚至有人还通过电话。我希望强调下,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有条件有能力找到的,公安机关必须保证一切和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充分提供证明的条件。本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了有这七个人存在,但只说打电话联系不上就结束了。本案如果没有这七个人,也就不会发生了,所以很重要。把这些诈骗金额都算到被告人头上,难道那几个人就一定是无辜者吗?具体就不展开了。希望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从轻。希望适当考虑被告人支付的代订房费的成本。
    [12:37:47]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公诉意见?
    [12:38:23]
  • [公诉人]:
    收取六七成房价费用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最后支付支付宝账号的那个人,他未必有收取到那六七成的费用。第二,公安机关提供了七个人的身份、支付宝和手机情况,进行了实质性侦查。除穆某打通,其他均不接电话。他们不配合公安机关,而且分布各地,取证有困难。凭现有证据就可以认定被告人诈骗的成立。
    [12:38:3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新的辩解?
    [12:38:46]
  • [被告人]:
    没有。
    [12:38:55]
  • [审判长]:
    辩护人新的辩护意见?
    [12:39:02]
  • [辩护人]:
    穆某的确是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到的,她提到了这个过程。她对自己钱款被支付宝强行划款后的异议看不到,阿里的情况说明也只说追账成功,说到底如果穆是被害人,被害人应该是有证言的,哪怕亲笔陈述。现在只有工作情况,且无法表示异议,我们如何相信?另外,公安机关调查要相互配合是不现实的,我们是公民,公权力行使是公民配合,而不是相互配合。公安机关应通知证人到指定地方,他不来是他的问题,不能仅凭一个电话。
    [12:39:10]
  • [审判长]:
    本案焦点是房费是否要扣除的问题。
    [12:39:31]
  • [辩护人]:
    穆的那笔应该要扣除的,这笔损失是不存在的,飞猪拿到了钱,穆也不是被害人。
    [12:39:41]
  • [审判长]:
    法庭提醒一点,这一笔是立案后五个月后才追账成功的,是在飞猪垫付后的。
    [12:39:54]
  • [辩护人]:
    所以我认为是扣房费,而不是扣全部。
    [12:40:06]
  • [审判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
    [12:40:10]
  • [被告人]:
    我是初犯,希望从轻处罚。
    [12:40:2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12:40:3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支付部分房费应予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支付“房费”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作为犯罪成本,飞猪作为被害单位已经垫付所有费用,包含了房费,故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千元一并发还被害单位,犯罪工具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12:40:40]
  • [审判长]:
    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2:41:19]
  • [审判长]:
    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2:41:39]
  • [主持人]:
    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2: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