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外景

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缺席)
2018年6月8日09:0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01:42]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09:04:42]
  •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严某与被告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短期借款。2017年6月2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7万元,同日,被告签写《借据》及《收据》给原告。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并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现金方式陆续归还原告9万元借款,尚欠8万元,后被告不再归还,原告亦联系不到被告,原告遂诉至法院。
    [09:05:01]
  • [主持人]:
    担任今日庭审的合议庭审判长是:审判员张卫文,合议庭法官为:审判员唐沁、人民陪审员为王颖。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09:05:5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6:29]
  • [书记员]:
    请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严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未到庭)
    [09:15:4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卫文、唐沁,人民陪审员王颖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卫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毕再成担任法庭记录。
    [09:17: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09:18:34]
  • [原告]:
    听清楚了。
    [09:20:1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1:14]
  • [原告]:
    不需要回避。
    [09:21:26]
  • [审判员]:
    被告杨燕萍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09:21:46]
  •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
    [09:21:59]
  • [审判员]:
    借款经过?原、被告工作?资金来源?
    [09:22:36]
  • [原告]: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2017.6.2在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482号原告店铺里双方签订借据。当日,原告委托其朋友叶志桐拿着原告的银行卡至上海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17万元,后,被告和原告的朋友叶某回到原告店铺内,被告出具收条。到期后,被告陆续用现金归还原告9万元。原告开店经营钟表,被告工作原告不清楚,当时借款时,被告称自己是做生意的。原告的资金来源是自己的积蓄。
    [09:22:50]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09:23:06]
  • [原告]:
    1、借据2份,以证明2017年6月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借据,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被告在借据上签字。双方在借据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数额、利息、违约责任。
    2、收条2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2017年6月2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的银行卡转入17万元,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
    3、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处理涉案纠纷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7000元。
    4、2017年7月1日至起诉之日2018年2月1日期间的中国工商银行流水,以证明被告借款后未通过转账形式还款。
    [09:23:40]
  • [审判员]:
    借款如何交付的?
    [09:24:07]
  • [原告]:
    转账给被告的。
    [09:25:12]
  • [审判员]:
    什么时候被告找不到的?
    [09:25:24]
  • [原告]:
    被告房子卖掉说还款,但是卖完房子就找不到她了。具体是几月份记不清了。大概是起诉前一个月,大概2017年7月份就找不到了。
    [09:25:35]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还本付息?
    [09:25:53]
  • [原告]:
    原告通过现金归还过90000元本金。
    [09:26:12]
  • [审判员]:
    90000元的性质是什么?归还的本金还是利息?
    [09:26:30]
  • [原告]:
    本金
    [09:26:4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09:27:12]
  • [原告]:
    放弃主张。
    [09:27:21]
  • [审判员]:
    原告主张律师费费的依据?
    [09:27:38]
  • [原告]:
    借条中有约定的。具体金额没有约定。
    [09:28:05]
  • [审判员]:
    有无其他证据?
    [09:28:27]
  • [原告]:
    没有。当时被告承诺卖房子会还钱的,但是卖完就找不到了。
    [09:28:42]
  • [审判员]:
    今天被告未到庭,原告应向法庭真实陈述,若有虚假,今后查实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09:29:01]
  • [原告]:
    知道了,全部真实陈述。
    [09:29:14]
  • [审判员]:
    对证据、事实有无补充?
    [09:29:28]
  • [原告]:
    没有。
    [09:29:41]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09:29:54]
  • [原告]:
    依法判决。
    [09:30:10]
  • [审判员]: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要求召开宣判庭还是同意邮寄送达裁判文书?
    [09:30:38]
  • [原告]:
    邮寄送达。
    [09:30:49]
  • [审判员]:
    今日庭审到此,参与人阅看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签名确认。休庭。(敲法槌)
    [09:31:02]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09:31:13]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