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3:48:14]
- [主持人]: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3:48:4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13:56:5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02:33]
- [审判员]:请坐。[14:03:10]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14:03:30]
- [审判员]:原告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14:04:04]
- [审判员]:被告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14:04:17]
- [审判员]: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04:40]
- [原告]:没有异议。[14:04:54]
- [审判员]: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05:17]
- [被告]:没有异议。[14:05:33]
- [审判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五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沪0115民初4990号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范一、人民陪审员曹璐、田有娣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范一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顾鼎鼎、朱沈聪担任记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公开开庭审理将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等权利,原告依法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14:08:43]
- [原告]:清楚。[14:09:25]
- [审判员]:被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14:09:42]
- [被告]:清楚。[14:09: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10:19]
- [原告]:不申请回避。[14:10:30]
-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4:10:44]
- [被告]:不申请回避。[14:11:2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4:11:50]
-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搬离并向原告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338号的房屋;
2、判决被告将以浦东新区崂山路338号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证照迁出;
3、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并办妥上述第二项的执照迁出之日止,按照每日4,166.70元的标准计算);
4、确认添附形成的装饰、装修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14:14:02] - [原告]:2014.7原被告签署了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2015.1.1起原告向被告出租系争房屋,面积676.61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5.1.1-2017.12.31,月租金为41667元,年租金50万元。除原告同意被告续租外,被告应当在租期届满前搬离房屋,向工商税务部门注销执照并结清费用,逾期搬离的,要按照5倍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2017.10.29原告发函告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要求被告在2017.12.31返还房屋并清场清理。截止今日,被告未返还房屋,也未履行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其他义务,非法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请如前。我方诉请的依据是合同到期,要求被告迁出并支付费用。[14:24:20]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14:27:11]
- [被告]:虽然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原告是作为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被告所有,本案的房屋所有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说考虑到被告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通过装修提升了房屋形象。截止2017年底,我们在2015年花了大量资金进行了装修,截止2017年期限较短,不能弥补装修损失,双方一直在磋商,所以不存在恶意拖欠使用费。另外,原告提出因为租金低于市场价格,所以要出租给他人或者收回自用,现在被告愿意增加租金至65万元,甚至也同意增加租金到100万元,但是原告仍然要求我们搬离并占有我们的装修,所以认为原告解除合同是为了霸占我们的装修。因此,基于大房东说明以及租金标准来看,我们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而且原告有义务和我们续签合同;即使要解除,原告也要给我们装修补偿,不然我们不同意返还房屋。[14:27:31]
- [审判员]:经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原告是否有义务续签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如果不续签合同,被告是否有理由在原告未给予装修补偿的前提下,继续使用房屋,双方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4:27:49]
- [原告]:补充认为,对于费用主张有无争议也是争议焦点。[14:28:11]
- [被告]:补充一点,占有使用费标准高于了原告实际损失。[14:28:36]
- [审判员]:本院将费用结算是否合理亦列为争议焦点。鉴于简易程序时已经经过庭审,现双方有无补充证据提供?[14:28:51]
- [原告]:没有证据提供。[14:29:05]
- [被告]:没有证据提供。[14:29:13]
- [审判员]:下面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原告是否有义务续签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进行辩论,原告方意见?[14:29:26]
- [原告]:原告没有义务续签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合同3.1、3.2、10.2都明确约定了2017.12.31租期届满,届满之前原告也通过公函及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告知了不再续签,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原告没有法定及约定的义务去续签。[14:29:40]
- [审判员]:被告意见?[14:30:00]
- [被告]: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给了我们加盟同意书,同意我们加盟如家酒店至2020年,因此我们斥资进行装修,这原告也是知晓的。另外,房屋所有权人也同意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继续使用。[14:30:20]
- [原告]:原告确实同意被告加盟如家酒店,但是原告不知道被告加盟的期限,我们只是同意加盟,但是没有看到具体的加盟协议。而且加盟合同和原告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被告应当承担两份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商业风险。被告所说的大房东的情况说明,我们对于该情况说明真实性不确认。而且大房东也没有权利干涉本案合同。[14:30:41]
- [审判员]:下面法庭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如果不续签合同,被告是否有理由在原告未给予装修补偿的前提下,继续使用房屋。原告意见?[14:32:33]
- [原告]:租赁合同到期终止,装饰装修时不需要出租方补偿的,另外,双方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到期终止后,原告有权主张所有财产权利,本案原告基于公平原则,仅仅主张形成附和的装修,所有被告抗辩没有依据。[14:32:48]
-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的确认装修归你所有的依据?[14:33:17]
- [原告]:合同7.1、7.3条,房屋租赁司法解释10.12条。[14:33:23]
- [审判员]:被告意见?[14:33:42]
- [被告]:根据合同7.3条,如果合同终止后乙方撤离的,乙方有权自己搬离设备。目前双方对于合同是否终止还有争议,所有原告无权引用该条款,所有目前装修还是归被告所有的。我方要求装修补偿,从第一次收到律师函就开始了,双方一直在磋商,但是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原告未谈及装修如何处理。但是原告一直表示是租金低了,目前我们同意租金上涨。因此目前我们认为原告无权取得装修。[14:33:53]
- [审判员]:原告认为合同到期无需补偿,被告意见?[14:34:10]
- [被告]:当时2015年我们装修并加盟到2020年的时候,原告是知晓的。当时原告还同意我们安装广告牌。目前原告否认知晓该事实,我们认为不合理。[14:34:20]
- [审判员]:原告意见?[14:34:40]
- [原告]:被告说原告知道其装修金额以及加盟情况,是没有证据支持的。[14:34:52]
- [被告]:原告不仅仅同意了我们的如家品牌酒店的装修,原告还同意我们安装户外广告,这都是有书面函件的。[14:35:06]
- [审判员]:下面法庭审理第三项争议焦点,如果被告需要返还房屋,使用费标准是否合理。首先请原告明确一下房屋使用费主张的依据以及起止日期?[14:38:02]
- [原告]:依据是租赁合同7.1条。我们主张是从2018年1月1日起算的使用费,目前我们在约定5倍租金的情况下,作了让步,是按照3倍标准计算。计算截止到被告搬离房屋并注销相关执照之日止,依据也是合同的7.1条。[14:38:11]
- [审判员]:被告意见?[14:38:29]
- [被告]:合同约定是明显高于市场行情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根据原告表示,最多是2倍租金,被告认为合理租金是上涨10%-20%。但是原告主张3倍租金是过高的,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使用费,我们要求对此予以调整,调整到1.10至1.20倍。对于使用费的计算时间,应当从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此前我们是合法使用的。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是持续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41667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的,2018年6月的也支付了,原告从未拒收或者提过异议,所以事实上合同是正常履行的。[14:38:46]
- [审判员]:原告主张3项执照的迁出,目前这些证照是否属实?[14:39:06]
- [被告]:这3项证照都是有的,也都是注册在系争房屋内的。[14:39:20]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14:39:33]
- [原告]:5倍租金的使用费不是违约金条款,而是双方合意确定的,所以不适用调整违约金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时约定这个标准,就是为了促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目前被告违约,所以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并无不可。另外,被告在2018年以后的付款,我们确认支付到了2018年5月,被告支付的钱款我们无法退还,但我们不认可是租金,我们为了保障权益所以没有退回。[14:39:45]
- [审判员]:针对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终结。关于本案,双方还有无补充意见?[14:42:15]
- [原告]:被告违约是不争的事实。[14:42:29]
- [被告]:如果原告要求我们搬离,我们会拆除装修,不同意原告占用我方装修。[14:42:5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4:43:06]
- [原告]:支持原告诉请。[14:43:12]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4:43:28]
- [被告]:法院依法判决。[14:43:3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14:43:48]
- [原告]:不愿意。[14:44:03]
- [审判员]:被告是否愿意调解?[14:44:16]
- [被告]:愿意。[14:44:22]
- [审判员]: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因此合议庭对本案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本次开庭审理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在评议本案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闭庭以后,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应当阅看法庭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敲法槌)[14:44:3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4:4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