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合议庭

原告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原告向法庭展示亲密付操作细节

法官现场体验亲密付功能

法官向被告核实事实
7月3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手机购买机票后疑遭诈骗 用户起诉携程、支付宝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手机购买机票后疑遭诈骗 用户起诉携程、支付宝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0:0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1:37]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12:01]
  • [审判长]:
    请坐下。
    [09:16:52]
  • [审判长]:
    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09:17:04]
  • [原告]:
    申某,女,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09:18:3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慧超,北京沃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9:18]
  • [被告代理人]: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203。法定代表人:范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9:58]
  • [被告代理人]: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17层1701-1708室。法定代表人:彭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卉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经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9:20:27]
  • [审判长]:
    各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0:55]
  • [原告]:
    无异议。
    [09:21:08]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21:17]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21:26]
  • [审判长]:
    出庭当事人及委托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以及当事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情况有变化,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庭。未及时告知,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各方是否听清,有无异议。
    [09:21:59]
  • [原告、被告]:
    听清楚了,无异议。
    [09:22:43]
  • [审判长]:
    下面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罗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苑国达、付朝晖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世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2、委托、撤销变更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4、对审判组成人员申请回避;5、在涉及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及庭审纪律;2、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3、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佐证;4、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法庭质询;5、保持诉争标的物所有权状态,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6、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未做出生效判决前,不得擅自结婚。
    对于上述事项是否听清,是否明白,有无异议?
    [09:23:08]
  • [原告、被告]:
    听清了,明白,无异议。
    [09:23:56]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09:24:08]
  • [原告、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4:18]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送达地址,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当事人对向法庭陈述的地址是否为一、二审期间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09:24:39]
  • [原告、被告]:
    我方的送达地址以我方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为准。
    [09:24:5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09:25:09]
  • [原告代理人]:
    1、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我方实际经济损失11.89万元;2、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我方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并向我方以公开方式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09:26:30]
  • [审判长]:
    原告,请详细说明你方起诉状所述情况的事发经过
    [09:26:56]
  • [原告]:
    我在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工作,我公司的差旅票一般情况下的是员工自己买,然后去公司报销,偶尔由我订票。2017年8月9日00:55:46,我通过携程手机APP平台为我的同事孙某某订了2张8月10日早10:50自北京起飞的订单编号为4411743702及4411743686的联程机票,是由东方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号为MU2154的由北京到嘉峪关经西安转机的两张机票。其中,北京到西安的机票金额为990元,西安到嘉峪关的机票金额为1250元,所留手机号是我个人的。我付款的途径是携程APP上的绑定工商银行信用卡支付的。
    [09:27:41]
  • [原告]:
    我在第二天上班即2017年8月10日上午10:15收到了署名为东方航空,号码为+85295672718向我在携程注册账号所用的手机185****3686 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孙某某旅客:你好!您原订于2017年8月10日西安-嘉峪关,航班号:MU2154,因起降架故障已被取消。请及时致电客服008617710402984办理改签或退票。(注明:本次航班机械故障,退票全额退款,另民航给每位旅客赔偿300元整.)【东方航空】”。我收到短信的时间是10:15,飞机从北京起飞的时间是10:50,我的同事孙某某在这个时间点已经针对北京飞往西安第一段的航程已经登机,其已经关机,联系不上她。短信显示的是第二段的航班因为故障取消,所有的内容信息与我为同事订票的内容完全一致,包括姓名、航班号、第二段行程的地名、日期、航空公司以及退票的后果,因为我的公司是经营体育赛事相关业务的公司,涉案这次行程是在嘉峪关当地的铁人三项比赛,北京飞嘉峪关的飞机很少,如果第二段的航班被取消会影响公司的工作。因为短信上显示了客服电话,我用我的办公座机电话拨打了短信上的008617710402984,电话接通之后一个女士接通了电话。我问她短信写航班取消了,她核实了我的姓名和电话后,我问她我的航班信息是什么,她准确的说出了孙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号,我说确实是我的航班,她说航班取消需要退还机票款,问我有无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我说我是用信用卡支付的,能不能原路退回,她说因为退款涉及的人比较多,所以要求我提供支付宝或微信的账户,我就提供了支付宝的账户。之后,女客服说要把第二段行程的1250元全部退回到我的支付宝账户。她操作了两次,都没有成功,让我又提供了一遍支付宝账户,然后她说因为没有成功,要通过支付宝亲密付的方式支付,这样会比较快,这是我第一次听说支付宝亲密付功能。然后她教我怎么开通亲密付功能的过程中,我的手机上已经有了工商银行的四条划款短信通知,现在我知道当时亲密付是已经为对方开通了。短信通知我账号名为“开通航空服务”的账户在2017.8.10 10:36付款了5007元,于2017.8.10 10:36 付款了9997.99元,于2017.8.10 10:37付款3003元、于2017.8.10 10:37 付款1001元,总金额为19008.99元。当时我看到工商银行通知我有钱被刷走了,我以为是卡被盗刷了,就把办公电话挂掉了,打算给工商银行打电话的时候,008617710402984的电话就回拨回来了,打到我的手机上,说让我不要挂掉电话,挂掉电话会影响其后台操作,她问我是不是银行卡有钱被划走了,她承认说她们把钱通过亲密付划走的,是因为我挂掉电话影响了她后台操作,现在需要把钱再转回来。她说需要把机票钱和转走的钱转回来,因为亲密付有限额,需要用我的网银转账,我说我没有优盾用不了网银,她让我去开通手机银行,那个时候我已经被她洗脑了,因为我们单位楼下就有一家工商银行,我就去楼下银行柜台开通了工商银行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我在工行开通了手机银行之后,她给我打电话问我开通好没有,我说开通了。当时我在她的要求下填写了对方的名字、银行账户和转款金额。我当时之所以受骗是因为我第一次使用手机银行、第一次使用亲密付,而且与要退机票的事情在一起,我当时很着急,就被洗脑了。我当时通过手机银行给她转账了49988元,我后来回想才想起来当时对方说让我填写验证码为49988的地方实际上是汇款金额,我当时着急没有注意到是转账金额,就填写了49988。填写之后,她说操作失败,让我再填写一次49988,我就又填写了一次49988,所以共向对方转账了99976元。
    [09:50:41]
  • [原告]:
    我还在银行的时候,手机按的免提方式,我在8.10上午11:44分收到招行银行客服95555给我发的短信,短信显示“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11:42向您账户3847发起20020.00元的转账;本短信不作为入账凭证,请查询您的银行账户确认是否入账。[招商银行]”,但是我工行的卡没有短信提示收到钱,我跟她说钱没有收到,她说卡号发错了,就又发了一次“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11:46向您账户3847发起20020.00元的转账;本短信不作为入账凭证,请查询您的银行账户确认是否入账。[招商银行]”,但还是没有收到退款,这时候我才反应过来被骗了,整个过程持续了近两个小时。之后我就报警了,也立案了,但现在还没有结果。
    [09:53:37]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主张的案由。
    [09:54:18]
  • [原告代理人]:
    侵权责任纠纷。我方起诉携程公司是通过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能够认定是上海携程公司对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泄露,才导致了原告的损失。对于支付宝公司,我方认为是因为支付宝亲密付设计缺陷,导致原告被骗19008.99元之后,陷入被洗脑的情形,发生的后续工行转款。
    [09:54:33]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认为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
    [09:54:53]
  • [原告代理人]:
    要求携程承担责任是因为携程没有保管好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发生侵权结果。
    要求支付宝承担责任是因为支付宝设立的亲密付制度实际上是对本人财产的直接处分行为,应当以突出的方式提示本人,并将协议前置,但原告开通亲密付功能时,开通的协议不需要客户必须点开看详情,当事人无法了解亲密付功能的危害性,并且支付宝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7月发布规定要求消费者客户信息必须实名认证的规定,本案事发时开通亲密付的另一方 “开通航空服务”的账号并未进行实名认证。但在2017年11月的时候,支付宝已经进行了升级和改造,在客户信息没有实名认证的时候,已经不能到账了,说明其也意识到存在系统漏洞了。
    [09:55:17]
  • [审判长]:
    为何主张在银行操作转走的10万元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09:55:50]
  • [原告代理人]:
    因为是二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已经被骗2万元之后,才会陷入骗局,再继续被骗。如果不是二被告的原因无法导致原告先被骗2万元,也不会产生最后的后果。
    [09:56:05]
  • [审判长]:
    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6:25]
  • [被告代理人]:
    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简要发表如下,
    第一,亲密付系按照原告要求开通,不存在侵权行为。支付宝亲密付是代付的一种,支付宝亲密付不仅针对年轻人,也有不会使用网络支付的老人和小孩,所谓亲密付类似于银行卡附属卡,用户为亲友开通后,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帮助亲友支付,可以直接从用户的账户支付。通过用户明确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无法核实指令的真实性。
    第二,支付宝软件不存在漏洞。现在亲密付功能的开通流程进行了优化设计,涉案事件事发的时候,使用的是亲密付的中期版本。
    第三,亲密付可以使用他人的账户,原告开通亲密付后显示出来的是服务功能及风险,在支付宝开通亲密付的同时要支付被开通方的支付宝账户,还有每月的额度。本案案发时10:29分向原告手机发布四条信息,只有原告输入验证码及支付密码支付宝才知道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忽略了支付宝多次提示,支付宝提供亲密付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一,本案是因为案外人的诈骗才有损失,原告在情绪焦急的情况下,轻信案外第三人,忽略了我公司的提示,客观上说原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第二在上述四笔付款后,因支付宝亲密付付款后,开通了网银,填写上了诈骗分子银行账户还有转款金额,充分证明如果没有亲密付,也会发生诈骗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0:19:37]
  • [被告代理人]:
    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简要发表如下,
    第一,其他主体也会获得原告的信息,原告不能证明是我方泄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原告在我方网站订立机票之后,我方会把信息传给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信),国内所有航空公司的机票信息都是上传给中航信。本案原告的信息还会传给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订票之后,会收到中国联通发送给原告的订单信息,那么中国联通也会获取原告本人的订票信息。
    第二,我方已经尽到信息保密义务,公司内部有制度规定,在公司内部的信息是进行保密处理的。我公司的数据库系统均进行了加密保护,都进了应尽的保密义务。而且我方的页面上也提示了用户要警惕诈骗。本案中,原告未尽谨慎义务,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收到诈骗,从目前证据看,因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原告的财产损失与我公司无关,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10:20:41]
  • [审判长]:
    原告,请说明你在携程APP登录的流程?
    [10:21:18]
  • [原告]:
    我于2015年12月换了现在的工作,因为新工作主要负责订票,所以这个时间点我记得比较清楚。2015年12月我在携程APP及携程网站上注册了用户,通过用户名和自设密码的方式进行登录。携程网站在注册的时候虽然没有要求必须绑定手机,但是在注册新用户的时候,携程注明的新用户要求是手机号,这样才能完成注册。所以我用我的中国联通185****3686手机号进行了注册,注册的时候密码是我自己设置的。携程没有要求实名认证,但我用的是真名。
    [10:21:44]
  • [审判长]:
    就携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携程主张两点抗辩理由,第一是其他主体也有可能获得信息并进行了泄露,第二是已经尽到信息加密保护的义务,双方围绕上述两点陈述并举证。
    [10:22:31]
  • [原告代理人]:
    均不认可,对于第一点抗辩理由,本案原告是代其同事订机票的,手机号是原告的,个人信息内容是乘机人孙某某的,携程所谓其他主体会获取的订单信息仅为订单信息,故仅为孙某某的信息,能够同时获得原告手机号和孙某某信息的只能是携程。
    [10:23:05]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报给中航信的订单信息是包含原告的手机号的,不能排除中航信和其他主体获取信息的可能性。
    [10:23:45]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携程会将原告的手机号一并提交给中航信。另外,原告是与携程签订的合同,携程应当履行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义务,至于携程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原告无关。
    [10:24:06]
  • [被告代理人]:
    证据同我方6月5日提交的证据10,证明中航信公司也能取得涉案信息。补充一下,原告主张与我方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在原告收到短信之后也没有跟我方核实是否属实就直接根据对方的要求付款了。
    [10:24:29]
  • [审判长]:
    对于携程的第二点抗辩意见,携程公司你方是如何对涉案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保护的?
    [10:24:53]
  • [被告代理人]:
    我方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设立了信息安全部,信息安全部制定了敏感信息处理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订票人的手机号属于二级敏感信息,航班信息不属于敏感信息。如果用户订了机票,所有账户订单信息也包括航班信息都属于二级敏感信息。其他部门根据该规范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加密处理。
    [10:25:12]
  • [审判长]:
    携程公司,对二级敏感信息的处理方式?
    [10:25:34]
  • [被告代理人]:
    根据规范,绑定邮箱和手机要采用加密手段处理,比如证件号中间的几位会不显示。就是在携程内部看到的都是已经加密处理的。证据同我方6月5日提交的证据8,证明我方对订单数据进行了加密处理。
    [10:28:08]
  • [原告代理人]:
    我方希望明确携程制定敏感信息加密处理的制度文件的创建时间。
    [10:28:36]
  • [被告代理人]:
    创建时间与本案无关,文件的修订时间是2014年4月,2018年最新的信息安全规范为V1.5版本。事发时生效的是V1.4版本的信息安全规范。
    [10:28:55]
  • [原告代理人]:
    2014年4月是敏感时间,因为2014年4月携程发生了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其官网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认可,并承诺进行整改。我方不认可该信息处理制度是真实存在的,是为了应对2014年4月的信息泄露时间的补救措施,并不是为了实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说明携程内部实际履行了该制度。携程自己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近年多次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况,表明其并没有实际按照制度履行。
    [10:29:15]
  • [审判长]:
    携程,你方的网站是否出现过如网页显示的被黑客攻击的情况?
    [10:29:37]
  • [被告代理人]:
    很久之前发生过,当时是银行卡支付存在漏洞进行修复的,是被黑客恶意攻击,安全漏洞已经在事发后2小时内修复了,只有93位客户的银行卡信息泄露了。
    [10:29:52]
  • [审判长]:
    携程公司,你方需要将订单信息递交给订机票的航空公司时,信息是如何处理的?
    [10:30:10]
  • [被告代理人]:
    同我方的证据10,我方将信息通过系统交给民航总局下属的中航信公司,用的是中航信给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登录系统后录入涉案订单的信息,会留下携程的电话及原告的电话。因为是事后登录系统做公证,有的信息现在看不到,是因为我方向中航信申请调涉案订单信息,中航信提供代码,我方才查询到的。递交订单信息时是会把出行人的身份证号、订票人的手机号、航班号、用代码表示的航空公司都给中航信,订票成功后中航信会反馈给我方一个PIN码,我方就通知用户订单已经订票成功。
    我方6月5日提交的证据9的第20条规定旅客的信息必须输入到订座系统,就是公证书所载中航信的系统。
    [10:30:28]
  • [原告代理人]:
    携程表示在向东方航空和中航信发送客户信息的时候是不加密的,说明负责传送的员工是能够看到信息的,携程依然不排除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即使的确有加密措施,在该环节依旧不排除泄露信息的可能性。
    [10:30:55]
  • [审判长]:
    携程信息管理规定?
    [10:58:02]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提交的是2018年3月15日相关的版本,事发的时候是第四个版本。第三级是最敏感的,要求是进行加密处理;二级信息指的是客户留的地址及优惠券,相对于三级内部传输不加密,外部传输加密。一级信息指的是常用信息的抬头,进行完整性的校验。
    [10:58:22]
  • [审判长]:
    订单信息保管多久?
    [11:03:21]
  • [被告代理人]:
    6年,6年后统一销毁。最短保管时间为6年。
    [11:03:36]
  • [审判长]:
    就支付宝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支付宝公司存在两点侵权行为,一是因支付宝公司有关亲密付的开通流程存在设计瑕疵,没有明确提示用户风险;二是支付宝在事发时未要求所有用户实名制存在支付风险,双方围绕上述内容进行陈述和举证
    [11:04:06]
  • [原告、被告]:
    好的。
    [11:04:41]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事发时亲密付开通的具体操作和支付流程?
    [11:04:53]
  • [原告]:
    用支付宝APP首页点击更多,出现“亲密付”,点击“替亲友开通”,要求输入支付宝账号,当时通话的女客服给我提供了一个账号,我输入了该账号,这个账号我印象中是个手机号。我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也绑定了支付宝账户。
    开通亲密付及接受亲密付的账号都必须是已经开通支付宝的账号,在输入对方账号后,页面显示“确认替他开通”,之后点击进入,选择“他是你的谁”,显示了对方账号,可以选择的有父母、子女、爱人、兄弟姐妹、其他亲友,在任意选择之后,页面显示的是“替他付钱的额度”,额度的限制是100元-20000元,下方有“查看服务协议”的链接,点击进入之后显示服务协议内容,但是服务协议的内容即使不点开看也能开通亲密付,当时我并没有点击开具体服务协议。开通亲密付功能后,对方就可以通过其支付宝账户消费,直接用为他人开通的账户的资金。
    [11:06:32]
  •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流程是后来的流程版本,不是事发时的流程。但是亲密付版本迭代改版了,我方也无法就事发时的版本进行公证提交证据了,现有的流程同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示。亲密付协议是可以点开的,不点开也可以直接开通亲密付功能,但是当时开通页面是有滚动风险提示的,原告作为一个谨慎的人自己是应当意识到开通亲密付存在风险的。服务协议不点开也可以开通。
    [11:07:02]
  • [原告代理人]:
    认可有查看服务的选项,但是不查看协议也是可以开通服务的。
    [11:07:29]
  • [审判长]:
    开通亲密付功能的制度目的?
    [11:07:45]
  • [被告代理人]:
    一开始就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给爱人和亲属付款。我们是给用户提供了一项便捷的快捷支付方式,只是一项选择。只要对方在额度内点击支付宝账户,就可以直接划扣开通亲密付用户的款项。开通亲密付相当于是用户授权对方用自己的账户消费,对方在消费的时候选择亲密付付款方式的时候,可以直接用用户的款项支付。
    [11:08:12]
  • [审判长]:
    支付宝除了亲密付功能有无其他支付方式?
    [11:08:35]
  • [被告代理人]:
    支付宝账户之间,银行账户和支付宝之间。
    [11:09:16]
  • [审判长]:
    原告,你方主张支付宝公司所违反的银行类管理规章要求的具体规定?
    [11:10:12]
  • [原告代理人]:
    根据《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进行验证。
    [11:10:35]
  • [审判长]:
    支付宝,对于原告提出你方违反上述规定未要求用户实名制,你方意见?
    [11:10:51]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是进行分级账户管理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该规定是分三类账户,对不同账户进行不同的管理。具体如何对用户信息分三类进行管理,同我方提交的书面意见。
    亲密付过去和现在的版本都要求实名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我方发现制度瑕疵进行修正。要求实名制具体是指授权他人使用其账户的人需要实名制,即绑定支付账户的用户需要实名制,但被授权使用他人账户款项的人如果没有绑定支付账户是不要求实名制的,被授权的人只要开通会员就可以了,开通会员是在支付宝注册账户即可,但不能使用余额服务,用邮箱或者手机号就可以注册了。
    即以本案为例,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版本的亲密付,都要求原告实名制,但是不要求原告开通亲密付的相对方必须实名制,相对方是否实名制取决于其是否绑定了支付账户。本案中,原告所开通亲密付功能的相对方账户即“开通航空服务”只是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户,没有绑定任何支付账户,所以没有实名制。
    另外,实名制只是用户提供身份验证方式,也不认证其职业。我方只做形式审查,也不能干涉实名制用户用什么昵称,或者是好人或者恶人,即用不用“开通航空服务”这种昵称,或者是不是诈骗分子。
    [11:11:09]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所有用户包括开通亲密付的相对方也必须都是实名的。因为支付宝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所以导致原告通过亲密付转走了2万元。
    [11:11:49]
  • [审判长]:
    支付宝公司,按照你方所述,不论是事发时或者现在的亲密付版本,开通亲密付的用户均可以授权未实名认证的用户使用其账户是吗?
    [11:12:05]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1:12:22]
  • [审判长]:
    那支付宝就此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11:12:35]
  • [被告代理人]:
    已经尽到了,虽然合同文本不需要点击打开看,但是开通过程已经用图文明确告知用户亲密付的功能,和不需要开通用户再确认以后就会被划扣款项了。
    [11:12:48]
  • [审判长]:
    支付宝公司对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措施?
    [11:13:02]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是按照《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在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必须要求用户输入身份证号,我方通过公安机关系统查询确认其身份信息。然后对客户进行分级管理。
    [11:13:17]
  • [审判长]:
    支付宝账户信息如何存储的,存储期限是多久?
    [11:14:02]
  • [被告代理人]:
    存储时间是5年,但是不会进行销毁,具体什么时候销毁不清楚。
    [11:14:14]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已经刑事立案及刑事案件情况?
    [11:14:26]
  • [原告]:
    2017.8.10发现的当天就到大屯派出所报案了。2017.8.11,我收到了立案告知书,到目前为止,刑事案件没有任何进展。
    [11:14:39]
  • [审判长]:
    有无补充意见?
    [11:14:55]
  • [被告代理人]:
    本案的诈骗分子通过注册支付宝的会员,原告授权其使用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我国的实名制规定有明确规定。
    [11:15:10]
  • [原告代理人]:
    用户在支付宝上进心注册那么其必然有一个账户,并不代表客观的含义;我使用未注册没有实名制的支付宝账户与注册了实名制的支付宝账户正常的支付宝转账,转了7元,最后7元钱被退回。与被告阐述自相矛盾。
    [11:15:32]
  • [审判长]:
    原被告是否有证据补充?
    [11:15:52]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18:46]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19:03]
  • [审判长]:
    针对需要提交给中航信的信息,发表意见
    [11:19:22]
  • [被告代理人]:
    在公证书的第11页,需要提交的有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还有客票信息。这是行业惯例,要定机票就一定要出示这些信息。
    [11:21:3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1:22:14]
  • [原告代理人]:
    本案从原告的角度讲,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原因是携程公司泄露了原告的全部信息。就本案来说携程公司和原告只有服务合同,原告有权向携程公司或航空公司或中航信主张权益,我们主张携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原告通过支付宝功能导致2万元损失之后,需要与诈骗分子进行沟通,原告不应承担这样的损失,两被告否认我自身存在过错,客观上在百度上搜索携程存在大量信息泄露及支付宝亲密付存在诈骗,二被告的过错和原告的过错相比,谁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信息泄露的事实,携程曾在自己的官网进行过道歉,综上,为了督促二被告的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2:31]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携程公司是获取其信息的唯一渠道。在技术和管理上进行客户加密处理,并且有自己完善的处理规范。这些敏感信息都是三级保密信息,我们进行了信息保密的义务。并非是两被告的失误,导致原告被诈骗分子欺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4:11]
  • [被告代理人]:
    支付宝认为原告混淆了一个概念,与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我方从来都没有说过支付宝是绝对安全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原告不断强调支付宝没有尽到应尽的风险提示义务。还原本案,原告能够为对象开通亲密付,完全是因为被对方误导,原告选择相信了诈骗分子。我们认为到这个程度,在侵权法上没有过失。原告通过支付宝支付只有一万九千余元,原告通过汇款转账9万余元,我方认为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4:2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1:25:30]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和庭审中的陈述。
    [11:25:45]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的陈述。
    [11:27:23]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的陈述。
    [11:29:40]
  • [审判长]:
    休庭,阅笔录签字。
    [11:29: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楠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的大力支持。
    [11:33:2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