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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村民大打出手 受伤后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59:20]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1:01:32]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1:02:1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孔某福,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金(孔某福之女),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史某,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1:03:16] - [原告]:没有异议。[11:03:45]
- [被告]:没有异议。[11:03:5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漷县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孔某福诉被告史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开庭之前的时间为调解期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本案继续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11:04:14]
- [审判员]: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27条第2款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奉一兵独任审理,书记员何忆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1:06:43] - [原告]:听清楚了。[11:06:52]
- [被告]:听清楚了。[11:06:5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1:07:49]
- [原告]: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隔一条村道。2017年9月10日下午,原告在自家门前路边与请的工人商议自家大门院墙修缮事宜时,被告史某从村道另一边扔过来一个水瓶,双方遂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现原告孔某起诉史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 282.74元。[11:09:11]
- [审判员]: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11:10:37]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跟原告东西相邻,原告在马路东边,我在马路西边,中间有一条道。当时我开着电动三轮车回来,从我房的东面过来,我房宅基地的边上有一个饮料瓶子,我拿起来往原告方向扔,扔到马路旁边的水沟。马路的东边有一条水沟,水沟的东边是原告家。我扔的劲有点大了,就过了流水沟,原告出来骂我,说“你丫的皮痒痒”。我去捡瓶子,我开车回家了。进门到家我又回去问原告谁皮痒痒,互相对骂了一会。原告过来了打我,我用手挡了一下,原告给我一巴掌。我急了我俩就打起来了。原告把我打倒我在地上坐着,把我脸打破了。我家人就出来了拉架,我媳妇拽他去了,我起来拿起一个砖头扔过去了,我拿砖头打他的时候有监控探头,但是原告打我的时候探头照不到。就因为一个饮料瓶子引发了这件事情。[11:13:45]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1:15:12]
- [原告]:1.派出所证明。2.诊断证明。3.出院证。4.住院病案。5.病人费用清单。6.医疗费票据9张。[11:18:35]
- [审判员]: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1:19:14]
- [被告]:真实性都认可。[11:20:0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1:20:15]
- [被告]:1.影像诊断报告单。2.患者病历。3.处方。[11:22:27]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1:22:44]
- [原告]:1.不认可。2、3没有异议。[11:24:01]
- [审判员]:被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1:25:21]
- [被告]:没有[11:25:38]
- [审判员]: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证据1显示的骨折是怎么回事[11:25:51]
- [被告]:原来受的伤。[11:26:04]
- [审判员]:被告,这次双方发生纠纷你产生医药费了吗[11:26:23]
- [被告]:连拍片子总共100多块钱,但是票据丢了。[11:26:35]
- [审判员]:原告,你的医疗费计算依据是什么,一共住了几天院[11:27:07]
- [原告]:是以医疗费发票为准,九天[11:27:20]
-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的营养费有医嘱吗,你主张的误工费有医院的假条吗[11:27:46]
- [原告]: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由于是脑震荡,让吃东西注意一下。出院记录上写的注意休息。[11:28:32]
-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依据是什么[11:28:53]
- [原告]:两个人殴打原告,原告事后心理压力较大,晚上睡不好觉,有心理阴影。[11:29:04]
- [审判员]:被告,你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什么意见[11:29:17]
- [被告]:我不承担这些责任。我砖头没有砸到他。[11:29:29]
- [审判员]: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1:29:47]
- [原告]:砖头打到我们了。我没看到录像。[11:30:00]
- [被告]:打架以后派出所给我们解决完了。各瞧自己的病去,看完病去派出所。我看完病去派出所,派出所就调查从头开始怎么发生这件事。我说我不管原告要钱,原告也不问我要钱。我签完字摁完手印,派出所让我回去了。我俩打完架原告就去干活了。住院是住院了,但10号打完架到住院之前原告还在干活。[11:31:1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31:2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2:23]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32:39]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不赔偿。我也挨打了。[11:32:5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1:33:2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3:39]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34:0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1:35:15]
- [原告]:同意法庭调解。[11:36:49]
- [被告]:同意法庭调解。[11:37:03]
- [审判员]:被告请提出调解方案[11:38:22]
- [被告]:我同意赔钱,但是要看具体项目。[11:39:36]
- [审判员]:医疗费同意赔吗[11:40:52]
- [被告]:不同意[11:41:03]
- [审判员]:那你同意赔什么[11:42:22]
- [被告]:我什么都不同意。[11:43:00]
-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11:44:2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46:12]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