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法官庭审中

法庭调查

举证质证

庭审现场
6月14日15:30,通州法院审理 “房屋登记在母名下 分家后确认所有权”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登记在母名下 分家后确认所有权”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25:02]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5:27:3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30:36]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李某怀,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浩,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被告:李某和,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被告:李某汉,男,1946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
    被告:李某霞,女,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被告:李某俊,女,195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因被告李某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5:32:29]
  • [原告]:
    没有异议
    [15:33:03]
  • [被告]:
    没有异议
    [15:33:3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漷县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李某怀诉被告李某浩、李某和、李某汉、李某霞、李某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开庭之前的时间为调解期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本案继续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
    [15:35:53]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27条第2款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奉一兵独任审理,书记员何忆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5:37:08]
  • [原告]:
    听清楚了。
    [15:37:47]
  • [被告]:
    听清楚了。
    [15:38:0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40:25]
  • [原告]:
    李某与朱某系夫妻,二人共生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汉、李某怀、李某浩、李某和、李某霞、李某俊。1988年1月,在父母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分家协议,协议约定将旧房五间归原告所有,1992年土地登记时,将土地登记在母亲朱某名下。双方遂发生争议。现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李某汉所有。
    [15:44:09]
  • [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5:46:45]
  • [被告]:
    我们都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在1999年,原告将这个房卖给我了,我同意分家单上的房给他。
    [15:47:30]
  • [审判员]:
    那你认为现在这个房是谁的
    [15:48:09]
  • [被告]:
    我的,我已经起诉到法院了
    [15:48:25]
  • [审判员]:
    李某和、李某汉、李某霞,卖房的事你们知道吗
    [15:48:53]
  • [被告]:
    我们没见过合同,但当时分家时是分给原告了。以后这个房怎么回事我们就不清楚了。
    [15:49:10]
  • [审判员]:
    因被告李某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15:49:5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5:51:23]
  • [原告]:
    1.土地登记审批表。2.派出所证明信。3.分家单。4.计生委说明。5.房屋照片打印件。
    [15:54:04]
  • [审判员]:
    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5:55:50]
  • [被告]:
    对这些证据都没有异议。
    [15:57:1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5:59:40]
  • [被告]:
    买卖房产契约复印件。原件在通县家里放着。
    [15:59:57]
  • [审判员]:
    各方对于被告李某浩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6:00:13]
  • [原告]:
    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原件,不记得签过这个字。
    [16:02:30]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李某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就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
    [16:03:53]
  • [审判员]:
    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双方,朱某清名下的房产在分家时分给原告了,双方有异议吗
    [16:04:20]
  • [原告]:
    没有异议
    [16:04:34]
  • [被告]:
    没有异议
    [16:04:43]
  • [审判员]:
    涉案房产门牌号多少,有人户口在这个房上吗
    [16:05:03]
  • [被告]:
    某号,没有
    [16:06:31]
  • [审判员]:
    朱某清共有几个子女,朱某清夫妇都去世了吗
    [16:07:37]
  • [原告]:
    本案原被告六人。都去世了
    [16:08:13]
  • [审判员]:
    涉案房屋谁建的?还有其他人参与吗
    [16:09:11]
  • [原告]:
    父母建的。没有
    [16:10:39]
  • [审判员]:
    原告,你跟李某浩之间签过买卖协议吗,你跟李某浩说过卖房的事吗
    [16:11:09]
  • [原告]:
    没有,我原来说欠他钱,他说拿房产抵,我没有同意卖房。
    [16:12:36]
  • [审判员]:
    现在这个房有人住吗,房的钥匙在谁手里
    [16:13:06]
  • [原告]:
    李某浩有时候在这住,李某浩手里
    [16:14:32]
  • [审判员]:
    房本在谁手里
    [16:14:55]
  • [原告]:
    不清楚是在李某浩手里还是在李某怀手里
    [16:15:11]
  • [审判员]:
    1988年分完家后谁在这居住
    [16:16:43]
  • [原告]:
    当时我在服役,我母亲居住。1993年左右我复员转业回来了,我母亲还在这居住。有时候我在这个房居住。
    [16:17:15]
  • [审判员]:
    你什么时候把钥匙给李某浩的
    [16:18:48]
  • [原告]:
    这个房没有钥匙,后来大队修了以后才有的钥匙
    [16:19:10]
  • [审判员]:
    李某浩,合同履行完了吗
    [16:20:44]
  • [被告]:
    履行完了,房已经给我了。我对这个房进行了装修、修缮。
    [16:21:07]
  • [审判员]:
    你是这个村的农民吗
    [16:22:29]
  • [被告]:
    是本村农民,现在还是农业户口。
    [16:23:49]
  • [审判员]:
    本案买卖房产契约的真实性比较关键,下次组织开庭时被告李某浩向法庭提交买卖房产契约的原件。
    [16:24:11]
  • [审判员]:
    因被告李某俊经过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其进行法庭询问。
    [16:25: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27:00]
  • [原告]:
    双方有分家协议,按照分家协议履行。
    [16:28:56]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29:13]
  • [被告]:
    分家协议我没有异议。但是这个房已经卖给我了,这个房是我的。当时原告欠我10000元,后来还了4000元,房款就给清了。
    [16:30:3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6:31:0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32:55]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6:33:18]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34:46]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李某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法庭辩论及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也无法进行法庭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6:36:0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6:37:5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