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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父亲钱款被无故转走 子女诉上法庭求返还”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3:49:51] - [主持人]:原告靳某诉称,原告父母于2013年离婚,原告父亲自己独立生活。2015年原告父亲突发脑部疾病导致言语不清、肢体异常,原告便委托母亲进行照料。2017年7月父亲再次疾病复发,于2018年2月15日死亡。原告在整理遗物时,发现父亲多张银行卡在其首次发病至去世期间被注销,现在持有的银行卡发生了三次大额转账给彭超,金额达87万元。彭超与父亲没有任何关系,且拒绝解释清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87万元。[13:51:15]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51:3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3:51:51]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见前)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5:53:56] - [原、被告]:没有异议。[15:54:46]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包括:
1、申请回避的权利(简单解释);
双方是否申请回避[15:55:07] - [原、被告]:不申请回避。[15:55:20]
- [审判长]:2、提供证据的权利;
3、辩论权、请求法庭调解权;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权;
5、最后陈述权。
你们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你们双方听清了吗[15:55:40] - [原、被告]:听清了。[15:55:5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二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5:56:03]
- [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与诉状一致,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87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的理由:二原告父亲靳某与母亲王某与1995年1月23日结婚,婚后育二原告。2013年7月31日,二原告父母因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父亲靳某自己独自生活,2015年3月11日,靳某突发颅内疾病,言语不清伴肢体异常,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治疗,经过治疗,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无法表达和意识不清。因原告靳某在外地上班,无法照顾父亲靳某日常生活,遂委托母亲王某照顾。随着靳某身份恢复,虽然不能说话,但能自己走路,经常外出,有时夜里偶尔也不回来居住,考虑到靳某有其它住所,王某也没有过多干涉。2017年7月初,靳某颅内疾病再次复发,紧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病情持续恶化,于2018年2月15日死亡。靳某去世后,原告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靳某生前有多张银行卡在其首次发病至死亡期间被注销,现在持有的银行卡发生了三次转帐给被告彭某的大额现金,金额达87万元。经原告了解,靳某生前与被告彭某的大额现金,金额达87万元。经原告了解,靳某生前与被告彭某没有业务的往来,也没有亲属关系,不应当发生转帐给被告彭某大额现金的理由,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彭某要求其说明情况,解释清楚,但被告彭某置之不理。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彭某从原告父亲靳某出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济往来业务关系,属于不当得力,被告彭某的这种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为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事项,请贵院裁判。[15:58:04] - [审判长]:原告主张的87万元是什么时候转过去的。[15:58:36]
- [原告]:工商银行卡号621288020000153****,于2017年3月9日转一笔72万元,于2016年1月16日转一笔10万元,2016年3月5日转一笔5万元,总共87万元。[15:58:52]
- [审判长]:原告认为这笔钱属于你们的遗产应该由你们继承是么。[15:59:27]
- [原告]:是这样的。[15:59:36]
- [审判长]:靳某就两个儿子么。[15:59:47]
- [原告]:就两个儿子。[15:59:56]
- [审判长]:他的父母还在么。[16:00:05]
- [原告]:他的父母已经先于他去世了。[16:00:1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6:00:21]
- [被告]:首先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依据二原告起诉中所陈述的事实及所举证据,其主张的是二原告的父亲去世之前分三笔钱向被告转帐,主张这三笔钱应属不当得利,我们认为根据原告自己所述,这三笔钱转给了钱,根据民法通则的第92条规定,如果原告认为受损失人是原告的话,主体不是个,受损失的人显然是靳某,从民法通则有关内容的规定主张增加的,才能是适格的主体,财产减少方不是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财产所谓增加减少的,钱是从靳某那里转出来的,不是从原告那里转出来的。二原告之所以起诉,二原告声称靳某的继承人,他应当是被继承人才能继承,在死者死亡时所一流的财产,才是遗产,根据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提出的时间是2018年2月15日,客观事实我们也认可,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一流的财产,三笔琴不是靳某死亡的时候留下的遗产,粮店原因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我们认为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起诉,我们假定非要弄一清二楚,二原告机遇靳某夫子关系,有权利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予以驳回,以下留点理由,来支持我们的答辩意见。第一、依据原告起诉的主张的事实,二原告的母亲与二原告的父亲于2013年7月31日离婚,二原告起诉状中,靳某自己独立生活,其独立生活,其的财产权利也是独立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二原告也无权干涉。第二、二原告在起诉中陈述靳某发病的治疗情况,以及手术后治疗的情况,等情况均与客观事实情况不符,以下三点:二原告之父发病不是原告所说的,应当是2015年12月11日,第一次就诊治疗是在宣武已经医院进行治疗,宣武医院就诊的病例能够反映第一次发病的时间。作为二原告在起诉状陈述的情况,说明了二原告对其父亲到底关心到什么程度。疾病复发期间,精神和身体状况无问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有大量生活来往,以及靳某与被告一起来往的视频,被告带靳某去医院看病的视频等等,都可以证明靳某先生到2017年6月期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靳某与被告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对外做生意、共同生活的照片,对外是以夫妻名义,靳某看病医院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被告照顾靳某。从2014年到2017年6月,其前妻将靳某联系,失去了照顾的权利,但是在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期间,但是他们之间互相照顾,其转帐的理由合法依据有很多中原因,分配、处分财产的原因,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原告与被告似路人。我们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应由原告举证,原告目前对不当得利的关键事实,合法性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无法律的原因,应予以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负举证责任,其本人是主动的,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被告大量证据可以证明靳某与被告是同居关系,双方转帐也有分配共同财产的可能,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的需要,二人生活的事项主要由被告负责,到2015年的时候靳某生病了,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的,家里的工作很多是由被告负担的,靳某赚钱给他,用于生活的开支是正常的,比较大的款项仍然有上述需求,借贷经营放宽的业务,由靳某向外放款,分配给被告,被告有权利,完全合法合理的,有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据可以证明。我们注意到起诉中引用的,该发生生效之前,其法律依据在当时是不存在的,有权替其父主张权利,也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同书面答辩意见)。[16:00:38]
- [审判长]:靳某得的是什么病。[16:00:50]
- [被告]:胶治脑瘤。[16:00:57]
- [审判长]:靳某与被告是什么时候在一起的。[16:01:06]
- [被告]:是2014年年初在一起的。[16:01:14]
- [审判长]:这个钱是靳某转过去的么。还是被告自己转过去的。[16:01:23]
- [被告]:是靳某转过去的,第一笔是活期转帐自助终端是自己操作的,第二笔atm交易也是自主操作的,法院可以调取相关银行监控录像,我们主张是靳某自己的操作的。[16:01:32]
- [审判长]:87万元是干吗用的。[16:01:41]
- [被告]:居住在新贤家园,用于生活、后期生病看病买药等等。[16:01:5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由二原告出示证据。[16:02:05]
- [原告]:1、住院病例5份。证明靳某在住院期间神志不清,第一次住院的时候靳某还有死者靳某驾驶人,所有的手续都是原告和靳某司机给办的。[16:02:14]
- [被告]:天坛医院的病例资料起始时间来看,我们不否认靳某先生发病的事实,时间反映不了三笔钱转帐的时间的情况。第二部分资料天坛医院2017年7月20日到7月28日,既往病史的相关记载,第一页,患者于做肿瘤切除术,2017年7月20日往前一个月,往前提一两个月没有出现这两个症状,原告的证据恰恰反映了我们的主张,这是第二部分资料反映的相关问题。首都医科大学反映的情况来看,我们是看这个相关的主诉入院记录第一页,这个时间我们认为也是2017年7月28日往前推两个月,才出现肢体不利、言语不清的。解放军医院入院记录情况,两年突发意识丧失,时间点入院之前或者是哪一天两天,第五部分,北京中医院病例首页,患者家属脑瘤术后两年余等。北京中医医院17年12月16日18年2月15日,没有特别详细的记载,怀柔中医院肢体右侧活动不利半年余,15年3月第一次发病,住院时间大概不到一个月,后边五部分17年的7月往后,主次陈述等等内容都反映在17年6月之前言语、肢体没有问题。恰恰证明了我们的主张。[16:02:32]
- [原告]:2、银行转帐记录2张。[16:02:42]
- [被告]:三笔钱转帐发生的基本事实我们不持异议,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的,记载的内容来反映,应当是靳某先生自己的问题,钱由靳某那转到被告那,如果证明不当得力的事实我们不认可。[16:02:55]
- [原告]:3、户口本、出生证明、出生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1份。二原告和靳某的身份关系,还有靳某和王某的关系。[16:03:05]
- [被告]:靳某户口本真实性不持异议,我们认为反映的靳某的母女关系,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出生证明没有写名字,真实性保留。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不持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靳某的户口本真实性不迟异议,关联性不认可。派出所证明真实性不持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身份证复印件真实性不迟异议、关联性不认。结婚证复印件不持异议,没有关联性。离婚登记证不持异议,没有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于认定二人为父子关系没有异议。[16:03:1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16:03:30]
- [被告]:1、证人3位。证明2014年到2017年6月之间被告与靳某的关系,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二人一起居住,一起生活,一起对外做生意,关系的事实。我们结合与二人有接触的事实,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证明转款的依据,证明靳某在此期间民事行为能力。[16:03:38]
- [审判长]:请证人入庭。[16:03:47]
- [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庭后补签一份保证书。[16:04:03]
- [证人一]:好的[16:04:56]
- [审判长]:今天来要证明什么。[16:05:10]
- [证人一]:证明靳某的行为能力是没有问题,证明靳某与被告是恋爱关系,72万元在他俩去海南之前,他们是2017年2月24日去的,他们去海南买房,聚的时候跟我们说要去海南卖方,准备他们俩一起去买房,靳某说如果两个人不能一起买,还给被告的钱买一套房屋,72万元是他们两个人合着一块买房。房子后来没有买,钱什么的可能都花了,四处为靳某寻医,他们俩个人共同做生意,共同生活,公司放贷,我在那借过钱,我前前后后借了100万元,当时是靳某给我担保。[16:05:20]
- [审判长]:在海南买房子了么。[16:05:33]
- [证人一]:靳某买了一套房子写自己名下了,因为他们两个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能写一块,靳某给被告钱买房子。[16:05:45]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问的么。[16:06:15]
- [被告]:你是什么时候认识靳某和被告的。[16:06:25]
- [证人一]:2014年认识靳某的,我跟被告很早就认识了,被告给我介绍让我去靳某那买材料,在2014年9月就和靳某一起吃过饭。[16:06:35]
- [被告]:2014年认识靳某的时候,你认为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16:06:44]
- [证人一]:那会儿是恋爱关系,他俩的关系在一起一直到15年做手术,做手术之后他们两个人一直在新贤家园租房一起住。[16:06:56]
- [被告]:靳某手术以后,你认为其行为能力如何。[16:07:05]
- [证人一]:行为能力没有问题,清楚的交流是没有问题的,走路没有任何问题,不用任何人搀扶。[16:07:17]
- [被告]:你有没有机会见到被告。[16:07:32]
- [证人一]:买完房子以后写的是靳某的名字,彭某给打了72万元,让彭某买房。[16:08:08]
- [被告]:你认为靳某和彭某是他们一起共事么。[16:08:28]
- [证人一]:是的。[16:08:41]
- [被告]:借贷往来的手续,大量的合同,有靳某签字,是他本人签的么。[16:08:52]
- [证人一]:我见到是他本人签的。[16:09:02]
- [被告]:签文件的时候,还有谁在场。[16:09:11]
- [证人一]:王某、任某,都是其公司的员工。[16:09:21]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问的么。[16:09:40]
- [原告]:他们两成立一个贷款公司,叫什么公司。[16:09:51]
- [证人一]:是理财公司,叫什么公司记不清了。[16:10:06]
- [原告]:得第一次病以后开始同居的,在同居以后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出资你清楚么。[16:11:00]
- [证人一]:不清楚。[16:11:08]
- [原告]:你在这个公司借钱谁给你办的手续。[16:11:17]
- [证人一]:毛某和任某。[16:11:27]
- [原告]:靳某在2017年给你写过字么。[16:11:47]
- [证人一]:写过,亲笔写的。[16:11:55]
- [原告]:买房不能写两个人共同名字。[16:12:10]
- [证人一]:因为两个人没有结婚证,不能写一起。[16:12:29]
- [原告]:是卖房不给写么。[16:12:37]
- [证人一]:卖房不给写的。[16:12:47]
- [原告]:是被告跟你说的,还是你跟着来着。[16:12:56]
- [证人一]:是被告跟我说的。[16:13:05]
-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16:13:16]
- [证人一]:好的。[16:13:25]
- [审判长]:请下一位证人入庭。[16:13:34]
- [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后补签一份保证书。听清了么。[16:13:47]
- [证人二]:听清了。[16:13:55]
- [审判长]:今天来要证明什么。[16:14:06]
- [证人二]:证明2014年5月底,靳某与被告系亲密关系,当时他们称呼是老婆老公,我跟他俩曾经一起居住过,在海滨总医院一起化疗治病,被告此后靳某无微不至的。[16:14:17]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问的么。[16:14:27]
- [被告]:你什么时候认识靳某和被告的。[16:14:41]
- [证人二]:2015年4月份在海军总医院陪我先生放化疗,被告陪靳某做化疗。[16:14:51]
- [被告]:你们住在一起是什么情况。[16:14:59]
- [证人二]:他们先租下来一套房子,让我也一起居住。[16:15:09]
- [被告]:在海军医院治疗是被告陪着靳某一起去医院么。[16:15:52]
- [证人二]:是的。[16:16:01]
- [被告]:在这一个月期间你认为靳某的精神状态如何,行走、语言交流方面都正常么。[16:16:10]
- [证人二]:都正常,偶尔说一个字不清楚,我们都能听懂。[16:16:22]
- [被告]:你什么时间又见过靳某和被告。[16:16:42]
- [证人二]:2016年9月10日到怀柔来,他们两口子接待的我们。当时他们的精神状态相当的好。[16:19:02]
- [被告]:你手里保存了靳某和被告的照片么。[16:19:12]
- [证人二]:有照片和视频。[16:19:22]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问的么。[16:19:37]
- [原告]:没有。[16:19:46]
-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16:20:02]
- [证人二]:好的。[16:20:13]
- [审判长]:请下一位证人入庭。[16:20:26]
- [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后补签一份保证书。听清了么。[16:20:37]
- [证人三]:听清了。[16:20:46]
- [审判长]:今天来要证明什么。[16:20:54]
- [证人三]:证明被告和靳某在我公司做业务,他们俩个人在我上了保险。房子也是经过我发信息,我们公司有房源,后来他们说要买这个房子,后来带他们去海南看房。[16:21:04]
- [审判长]:买房的钱是谁出的,你知道么。[16:21:13]
- [证人三]:不知道。[16:21:22]
- [审判长]:买保险是什么时候。[16:21:34]
- [证人三]:2015年6月份。买保险的时候被告说老公怎么着,我一直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后来才知道他们不是夫妻关系。[16:21:45]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问的么。[16:21:54]
- [被告]:你第一次见他们是什么时候。[16:22:03]
- [证人三]:第一次见被告是2014年,2015年6月份他们跟我打电话说要上保险,被告给我打的电话说要上保险,给二原告上的保险。[16:22:11]
- [被告]:你跟他们两个人么。[16:22:22]
- [证人三]:在一个茶楼[16:22:31]
- [被告]:你跟靳某有交流么。[16:22:41]
- [证人三]:有交流。[16:22:48]
- [被告]:靳某能正常交流么。[16:22:59]
- [证人三]:能。[16:23:07]
- [被告]:保险是靳某本人签名么。[16:23:16]
- [证人三]:是本人签名。[16:23:23]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问的么。[16:23:51]
- [原告]:保险单都是靳某签的么。[16:24:00]
- [证人三]:都是靳某签的字。[16:24:08]
- [原告]:如果签字不是他本人签的字。[16:24:16]
- [证人三]:是他本人签的,我承担法律责任。[16:24:26]
-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16:24:34]
- [证人三]:好的。[16:24:43]
- [审判长]:双方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16:24:52]
- [原告]:不能采信,第一位证人只是听被告说,就相当于被告自述一样。也不能证明第二个证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因为没有过多的接触。第三位证人说的不属实,所有的字都不是靳某本人写的。[16:25:02]
- [被告]:我们认为可信、真实,也会有客观证据佐证,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北京会海中医院住院病例、证明情况各1份。证明2015年8月份到医院康复,联系人姓名以女朋友身份陪同靳某在医院治疗。[16:26:49] - [原告]:我们申请被告提交完整的病例,只是入院的病程,真实性认可,但是被告只是朋友关系,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份病例出院情况对这份证据进行具体举证。[16:27:12]
- [审判长]:双方有无其他证据提交。[16:27:21]
- [原告]:庭后再提交其他证据。[16:27:29]
- [被告]:申请延期提交其他的证据材料。希望法庭能允许我们,给我们一些时间。[16:27:37]
- [审判长]:这个案子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是15天,但是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给双方一周的举证期。双方听清了么。[16:27:47]
- [原、被告]:听清了。[16:27:54]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16:28:06]
- [原、被告]:没有补充。[16:28:15]
- [审判长]:下面休庭,阅笔录无误签字。[16:28:3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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