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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00:3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朱女士诉朱先生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1:1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02:17]
- [主持人]:原告朱女士起诉称,她与被告朱先生均是案外人朱老先生的子女,两人户籍均在朱老先生所承租的原北京市崇文区某公房里,后该公房拆迁,朱老先生、朱女士与朱先生都是被拆迁安置人,被安置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外石榴庄8号院某室中。2000年被告购买涉诉房屋,在购买涉诉房屋后,被告拒绝原告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朱女士认为,涉诉房屋是因为朱老先生承租的公房拆迁而来,拆迁协议上载明她为被拆迁安置人,因此她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被告朱先生拒绝她使用涉诉房屋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对北京市丰台区永外石榴庄8号院某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14:03:45]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法官潘磊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4:1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05:02]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05:32]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4:06:24]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女士诉被告朱先生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磊担任审判长,会同我院人民陪审员盛洪芳、白璆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书聪担任法庭记录。[14:06:52]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4:07:17]
-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4:07:23]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4:08: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4:08: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09:04]
- [审判长]:现在开庭,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09: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朱女士起诉称,我方与被告朱先生均是案外人朱老先生的子女,两人户籍均在朱老先生所承租的原北京市崇文区某公房里,后该公房拆迁,朱老先生、我方与朱先生都是被拆迁安置人,被安置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外石榴庄8号院某室中。2000年被告购买涉诉房屋,在购买涉诉房屋后,被告拒绝原告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我方认为,涉诉房屋是因为朱老先生承租的公房拆迁而来,拆迁协议上载明我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因此我方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被告朱先生拒绝我方使用涉诉房屋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对北京市丰台区永外石榴庄8号院某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14:11:36]
- [审判长]:被告答辩。[14:12: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对方诉求,请求依法判决驳回。
1.根据《物权法》规定,居住使用权非用益物权的法定种类,居住使用权不应作为用益物权的种类予以确认。
2.对方从拆迁补偿协议所列地位来看,对方不享有实体权利,不是原房屋使用权人,又非现房屋所有权人,故不同意对方诉求。[14:13:52] - [审判长]:家庭关系?[14:14: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朱老先生系双方父亲。双方系姐弟。[14:15: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朱老先生系双方父亲。双方系姐弟。[14:15:26]
- [审判长]:房屋情况及来源?[14:15: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诉争房屋系丰台区石榴庄南里某号,为东花市大街某号公房拆迁安置所得,被拆迁人是朱老先生,1999年拆迁安置诉争房屋,2000年被告购买诉争房屋,朱老先生2015年去世。原告户籍和人都在被拆迁房屋,拆迁后没有在诉争房屋居住过。[14:16: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购房款是用的拆迁款,买完诉争房屋拆迁款还有剩余。2006年换发房本。[14:17:05]
- [审判长]:朱老先生配偶情况及有无其他子女情况?[14:17: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在拆迁时朱老先生是离异状态,本案诉争的房屋拆迁就是朱老先生本人的拆迁。原被告是朱老先生和原配妻子所生,双方生母去世后,朱老先生再婚,再婚老婆带着其他子女,和再婚妻子未生育子女,后离婚。[14:18: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14:19:44]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5:01: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出示拆迁协议一份,证明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利。[15:04:12]
- [审判长]:被告质证。[15:04: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对方有居住使用权。[15:04:38]
- [审判长]:被告举证。[15:04: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是涉诉房屋的购买人。
2、房产证,证明被告是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
3、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售房专用发票、手续费收据、印花税发票,证明被告是涉诉房屋的购买人。
4、房地产卖契,证明被告是涉诉房屋的购买人。
5、收据,证明涉诉房屋换发商品房产权证。
6、拆迁补偿协议,证明被拆迁人是朱老先生。
7、朱女士户口登记卡,证明朱女士从未在涉诉房屋居住。
8、(2016)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朱老先生将购买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朱先生合法有效。[16:44:39] - [审判长]:原告质证。[16:51: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对证据1-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仅认可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但不能排除我方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不能排除我方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利。
2.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证实我方系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方安置房屋享有应有权利。
3.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和本案无关联性。
4.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其签署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不能排除我方居住使用权。[16:51:55] - [审判长]:现在房屋由谁居住?[16:52: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朱先生居住。[16:52: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16:52:58]
- [审判长]:如果原告不能居住,是否接受折价补偿?[16:53: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回去核实原告意见,如果不能判决居住,我方主张折价补偿。[16:53:3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16:53: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方连父亲朱老先生什么时候去世的都不知道,双方之间有家庭矛盾,但是我方作为弟弟对姐姐十分关心,当时人口没有面积,多个人是有多些补偿的,关于家庭补偿方案的落实有相关记录,给过对方五六万,但是之前对方起诉的另案中,房地产公司中没有了补偿款的落实记录。[16:54: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在父亲去世才知道房屋转给对方的情况。[16:54:52]
- [审判长]:双方能否调解?[16:55: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方给我方不低于120万,我方不主张房屋居住使用,该案解决。我方按照低于房屋三分之一价值计算得来的。[16:55: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回去询问被告意见。[16:55:56]
- [审判长]:最后陈述。[16:56: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6:56: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6:56:56]
- [审判长]:给双方十五天调解时间,将调解意见提交法庭,逾期不提交视为无意见,本案依法裁判。[16:57:24]
- [审判长]:闭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16:57:33]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7:22:5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2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