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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了相关条款。2015年6月16日晚上因暴雨导致投保地区被水淹没。原告要求被告理赔,因双方对理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涉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上诉至二中院。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6:27:5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6:28:04]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16:28:34]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字第13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承晔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张明良、审判员周荃组成,书记员李瑶菲,由李瑶菲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和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6:28:43] - [上诉人]:清楚。[16:29:13]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6:29:26]
- [被上诉人]:清楚。[16:29:3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16:29:55] - [上诉人]:不申请。[16:30:05]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16:30:11]
- [被上诉人]:不申请。[16:30:1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16:30:23] - [上诉人]:上诉诉请: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付赔偿款8万元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16:30:32] - [审判长]:上诉理由是否有变化?[16:30:47]
- [上诉人]:一审时我们不是保单第一受益人。现在已经取得了农行静安支行的授权,成为合法的受益人。[16:30:54]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16:31:01]
- [被上诉人]:收到。[16:31:08]
- [审判长]: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陈述答辩意见。[16:31:14]
-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诉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获得农行静安支行的授权,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的损失并不是保险标的。第二是损失金额的问题。上诉人报案,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拍照,要求上诉人提交受损物品发票,但是上诉人不能提供,保险公司无法定损。主要是这两个争议焦点。我们认为也是不符合保险标的的。保险单明确载明,保险标的是建筑工程,保险范围中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上诉人财产也不在保险范围内。合同之前主要是电梯,电梯是2013年9月份已经安装了,合同是14年10月份,除了电梯之外就是办公用品的损失。[16:31:20]
- [审判长]:是否有合同约定?是承保不动产和第三者责任?是以保单为准还是条款为准?[16:31:28]
- [被上诉人]:第三条第二款。对的,主要是对在建工程进行承保。开发商开发的房产,建筑工程承保金额是2.4亿。以保单为准。[16:31:34]
- [审判长]:是否取得授权和保险范围的问题,补充发表意见。售楼中心在13年已经安装了,即使受损,被上诉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你方观点?[16:31:40]
- [上诉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中对工程信息、地址都有明确记载,本案损失是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关于电梯是否属于保险范围,我们投的是在建工程险,合同期内没有完成的、没有交付使用的财产损失都是在保险范围内。我们合同期是2014年-2015年10月。保险单是每年签订的,我们的在建工程险都是由人保进行承保,一直到工程移交给业主都是在保险期内的,工程都是在保险期内的。前一年/期的保险也是人保进行承保的。对方提到的是格式条款,我方认为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16:31:46]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有补充?[16:31:53]
- [审判长]:根据保险条款第二条,售楼中心是为了销售而服务的,不是为了建筑工程而建。上诉人投保的是在建工程中工程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两项才在我们承包之列。
查明事实部分是否有意见?[16:31:59] - [上诉人]:没有。[16:32:12]
- [被上诉人]:没有。[16:32:19]
- [审判长]:是否有新事实或新证据补充。[16:32:23]
- [上诉人]:有,1、农行出具的权利义务转让书;证明我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单和发票,证明投保事实和投保范围;3、保险责任事故责任报告和清单,证明2015年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4、保险出险通知书,证明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履行了通知义务;5、电梯检测报告和发票,原始物品购买发票,证明事故发生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及金额;(以提交为准)[16:32:29]
- [审判长]: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发表意见时首先表明是否是新证据。如果是新证据,法庭记录被上诉人意见为质证意见,如果认为不属于新证据,那么法庭将记录被上诉人意见为配合法庭事实调查进行陈述的意见。关于是否属于新证据,由合议庭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后判断。[16:32:40]
- [被上诉人]:明白。我方认为第一项不是新证据,一审中我们要求上诉人提供对方迟迟不提供,而且也没有载明时间。第二第三项证据是一审中已经提供过的。第四项,我们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上诉人写的情况报告。对于第五-第八项,大部分都是一审向法庭提供过的,或者其余发票在一审之前已经形成,也不是新证据。我们在几次开庭过程中要求对方提供发票以方便我方确定损失,但是对方都未提供。[16:32:48]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补充意见?[16:32:55]
- [上诉人]:被上诉人前面认为不是保险标的,后面又认为没有出具发票不予赔偿。权利义务转让书是我们跟农行协商了很久才帮助出具的,没有时间但是不能否认合法性。关于保险责任事故报告,是我们15年暴雨发生之后公司人员出具的,被上诉人也出具过报告,这是为了证明当时暴雨事故的情况。[16:33:01]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16:33:08]
- [被上诉人]:没有。[16:33:14]
- [审判长]: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意见?[16:33:20]
- [上诉人]:没有。[16:33:26]
- [被上诉人]:没有。[16:33:31]
- [审判长]:上诉人,捌万元理赔金额?与被上诉人的保单是什么时候开始的?[16:33:35]
- [上诉人]:受损物品桌椅、打印机等,沙发、电梯修缮,办公室墙面,电梯电脑的维修。工程开始建2013年,就与人保有每年一签的保单。[16:33:41]
- [审判长]:复印机、打印机等是否属于保险范围?[16:33:48]
- [上诉人]:因为也是属于工程相关的财产和费用,是暴雨导致的物质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是综合性的险种,保险范围比较广。2009版第五条,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任何自然灾害导致的物质损害或灭失都应当赔偿。[16:33:54]
- [审判长]:售楼处是在工地处?[16:34:00]
- [上诉人]:项目一期工程,东地块,售楼处是16号16幢建筑物的其中之一。售楼处在建筑结构完成后,售楼中心以上部分是售楼,以下是工程图办公,操纵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地下的部分地下一层的图纸,售楼处地下部分是整体工程之一,不是临时结构。[16:34:06]
- [被上诉人]:上诉人陈述的是售楼处的地理位置,这不是建筑工程。之前是否有保险我不清楚,但是在这份保单一年当中以在建工程为保险标的,一年之后再开发,是要另外再付保险费。我们合同条款约定,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是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16:34:13]
- [上诉人]:保单和保险条例中没有载明只保建筑物,我看到的是工地范围内所有物质财产都受承保的。[16:34:20]
- [审判长]:2015年6月15日晚上,暴雨程度、售楼处地下一层受雨水淹没事实是否有异议?售楼中心位置处于工程地块之内是否有异议?[16:34:26]
- [被上诉人]:均没有异议。[16:34:33]
- [审判长]:本案投保险种是一切险,保险公司对动产是否有其他险种?[16:34:39]
- [被上诉人]:不清楚。[16:34:45]
- [审判长]:保险条款第三条,如何理解“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损失•••”?在建住宅,必须是要销售的。[16:34:51]
- [被上诉人]:我们认为是实施建造工程,我们约定的就是建筑工程,售楼处不是建筑工程有关的。[16:34:57]
- [审判长]:合同条款约定?[16:35:03]
- [被上诉人]:保险单上是建筑工程。保险条款第三条是工程合同相关的,而不是销售合同相关的。我们认为卖的过程不包括在内。一切险并不是全部都承保的。[16:35:09]
- [审判长]:根据第二条,分项列明具体在什么地方?[16:35:16]
- [被上诉人]:如果是需要的话列明,不需要的话就不列明。本案中没有具体的分项列明。[16:35:22]
- [审判长]:是否对16幢分项列明单独承保?[16:35:28]
- [被上诉人]:本案没有必要单独特别列明。我们只是对需要保险的列明。[16:35:34]
- [上诉人]:第三条下面已经列了不承保的范围了。[16:35:40]
- [审判长]:开工时间?电梯购买时间?主张的赔偿损失,是维修还是原始发票金额?[16:35:47]
- [上诉人]:2012年拿到地,规划许可证是2012年。本案楼块不仅仅是售楼处,地下是施工用的。电梯是13年9月。电梯安装的时候是新的,售楼处及地下一层产权都是开发商的,交房后是业主的。现在房子还没有卖出。不能维修的是原始单据,除此之外都是维修的费用。消毒器是不能用的,印刷品也有不能用的。[16:35:56]
- [审判长]:保险公司是否有评估?[16:36:02]
- [上诉人]:保险公司来勘察过,但是以后就没有消息了。第35条,保险人没有发出拒赔通知,我们以为是正在准备赔偿。36条,已经确认的金额先行支付。后来保险公司也没出具拒赔通知书。[16:36:08]
- [审判长]:本案争议焦点,销售中心经暴雨后损失是否在本案承保范围内,关键是对条款如何理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16:36:16]
- [上诉人]:没有。[16:36:23]
- [被上诉人]:关于损失方面,我看了对方提交的证据,除了电梯、墙面是维修,其他沙发、办公桌都不是维修的,票据都是购买的新发票。保险公司不是迟迟不处理,是对方不提供购买的发票,我们无法做出定损。发票都是今天二审提供的。一审对方拒绝提供。[16:36:29]
- [上诉人]:我们在事故发生之后就提供了损失清单和补充信息情况表。[16:36:37]
-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双方作最后陈述。[16:36:43]
- [上诉人]:坚持庭审意见,请求法庭撤回一审判决。[16:36:49]
- [被上诉人]:坚持庭审意见,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6:36:55]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被上诉人进行调解?[16:37:01]
- [上诉人]:愿意。[16:37:07]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上诉人进行调解?[16:37:13]
- [被上诉人]:不愿意。不是承保范围,无法调解。[16:37:1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果有调解意愿或方案,可于庭后书面递交本院,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退庭后请各方当事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者差错可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现在退庭。[16:37:24]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