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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即将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交通肇事罪。2018年2月19晚,被告人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撞及同车道在前朱某驾驶的车辆,导致顾某某车内的曹某某伤势过重死亡。经鉴定,顾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直播即将开始,敬请收看![14:01:5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14:04:14]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顾某某到庭。[14:04:33]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14:05:07]
- [审判员 被告人]:被告人顾某某(以下简称“被”),男,1954年7月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已退休,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55弄7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05弄39号。[14:05:12]
- [审判员]:被告人顾某某,你以前是否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受过法律处分或刑事处罚?[14:07:28]
- [被告人]:没有。[14:07:47]
- [审判员]:你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何时到案?[14:07:52]
- [被告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14:08:00]
- [审判员]:被告人顾某某,本院向你送达的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14:08:17]
- [被告人]:收到了。[14:08:2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徐琼花独任审判,由法官助理马碧文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洋阳。今天出庭为被告人顾某某辩护的是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宏发(以下简称“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正当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顾某某,你是否申请回避?[14:08:48]
- [被告人]:不需要。[14:09:33]
- [审判员]:辩护人,你是否申请回避?[14:09:55]
- [辩护人]:不需要。[14:10:0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顾某某,法庭向你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4:10:20] - [被告人]:听清了。[14:14:57]
- [审判员]:辩护人,法庭向你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4:15:05]
- [辩护人]:听清了。[14:15:2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15:37]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4:15:45]
- [审判员]:被告人顾某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14:16:04]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16:24]
- [审判员]:被告人顾某某,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清楚了吗?[14:16:43]
- [被告人]:清楚了。[14:16:57]
- [审判员]:被告人顾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有没有意见?[14:17:15]
- [被告人]:没有意见。[14:17:30]
- [审判员]: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有没有意见?[14:17:48]
- [辩护人]:没有意见。[14:17:55]
- [审判员]:你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何意见?[14:18:09]
- [被告人]:无异议。[14:18:17]
- [审判员]:辩护人,你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何意见?[14:18:40]
- [辩护人]:无异议。[14:18:48]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讯问被告人。[14:19:02]
- [公诉人]:公诉人不需要讯问被告人。[14:19:14]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14:19:28]
- [辩护人]:不需要。[14:19:4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14:19:57]
- [公诉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上述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对本案所犯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仅对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发表意见。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八个月刑罚。[14:20:25]
- [审判员]:被告人顾某某,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4:21:47]
- [被告人]: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14:22:0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顾建刚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4:22:11]
- [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有如下意见:第一,被告人顾建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4:22:29] - [审判员]:公诉人有没有新的意见?[14:22:43]
- [公诉人]:没有。[14:22:58]
- [审判员]:辩护人有什么新的意见?[14:23:17]
- [辩护人]:没有。[14:23:3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顾某某,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4:23:41]
- [被告人]:没有。[14:23:57]
- [审判员]:被告人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辩护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顾某某,你听清楚没有?[14:24:05]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27:29]
- [审判员]:辩护人,听清楚没有?[14:28:10]
- [辩护人]:听清楚了。[14:28:16]
- [审判员]:被告人退庭!闭庭![14:28:39]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4: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