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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马上图文直播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敬请关注![10:16:0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16:36]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10:16:45]
- [审判员]:庭前已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强制措施情况、有无前科情况以及是否收到起诉书等情况进行了核对,被告人,上述情况跟起诉书载明的是否一致?[10:16:56]
- [被告人]:上述情况跟起诉书载明的是一致的。[10:17:06]
-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于开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10:17:14]
- [被告人]:收到了。[10:17:2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0:17:31]
- [审判员]: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陈芳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晓晨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震辉。今天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是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任济舟律师。[10:17:43]
- [审判员]: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10:17:52]
- [被告人]:不申请。[10:18:01]
- [辩护人]:不申请。[10:18:06]
- [审判员]:速裁程序告知书和起诉书副本笔录都告知你诉讼权利和义务,你是否都看过?[10:18:14]
- [被告人]:看过。[10:18:24]
-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10:18:33]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0:18:42]
- [审判员]:被告人及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有无异议?[10:18:50]
- [被告人]:无异议。[10:19:00]
- [辩护人]:无异议。[10:19:06]
- [审判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庭将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将适用速裁程序有无异议?[10:19:14]
- [被告人]:无异议。[10:19:22]
- [辩护人]:无异议。[10:19:29]
- [审判员]:你在本案中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清楚后果?[10:19:37]
- [被告人]:是的。[10:19: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0:19:52]
- [被告人]:是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10:20:01]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以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10:20:10] -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将在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至本院或直接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楚了吗?[10:20:18]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20:27]
- [审判员]:庭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10:20:36]
- [审判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楚没有?[10:20:45]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20:52]
- [辩护人]:听清楚了。[10:20:59]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0:21:07]
- [主持人]:本次直播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10:2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