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案件合议庭

上诉方

案件审判长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6月25日14时,二中院审理“认为不合标准 诉求十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认为不合标准 诉求十倍赔偿“案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9:25]
  • [主持人]:
    徐某诉称,自己从某公司店面购买三文鱼蔬菜泥,商品包装标注为婴幼儿罐装食品,配料表中含有洋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婴幼儿食品配料的规定,故要求某公司退货退款1047元并十倍赔偿。某公司辩称,商品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某公司已尽到查验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08:45]
  • [书记员 张净慧]: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非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现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书记员就坐)
    [14:25:41]
  • [审判长 闫飞]: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14:26:01]
  • [审判长 闫飞]:
    经核对,今天到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14:37:32]
  • [审判长 闫飞]:
    现在开庭。今天,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徐某与上诉人某公司万家好来超市、原审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是徐某、某公司万家好来超市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998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名单。本庭由本院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法官潘伟组成合议庭,吕小彤担任本案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张淨惠担任法庭记录。各方是否听清?
    [14:38:03]
  • [徐某]:
    听清楚了。
    [14:39:51]
  • [上诉人 某公司分店]:
    听清楚了。
    [14:40:22]
  • [审判长 闫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上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4、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6、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司法礼仪,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上诉人听清楚了吗?
    [14:40:35]
  • [徐某]:
    听清楚了。
    [14:40:55]
  • [上诉人 某公司分店]:
    听清楚了。
    [14:41:23]
  • [审判长 闫飞]: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回避?
    [14:41:38]
  • [徐某]:
    不申请。
    [14:41:52]
  • [原审被告某公司]:
    不申请。
    [14:42:18]
  • [审判长 闫飞]: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某公司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
    [14:42:45]
  • [徐某]:
    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与书面上诉状一致。
    [14:43:06]
  • [上诉人 某公司分店]:
    某公司分店对此发表答辩意见。
    [14:43:22]
  • [上诉人 某公司分店]:
    详见书面答辩状。
    [14:45:18]
  • [审判长 闫飞]:
    某公司对徐某的上诉意见。
    [14:45:36]
  • [原审被告某公司]:
    同意万家好来店意见。
    [14:51:16]
  • [审判长 闫飞]:
    万家好来店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14:57:55]
  • [某公司分店]:
    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与书面上诉状一致。
    [15:00:20]
  • [审判长 闫飞]:
    徐某发表答辩意见。
    [15:01:01]
  • [徐某]:
    不同意万家好来店的上诉意见。
    [15:01:19]
  • [审判长 闫飞]:
    某公司对万家好来店的上诉意见发表意见。
    [15:01:31]
  • [原审被告某公司]:
    同意万家好来店意见。
    [15:01:47]
  • [审判长 闫飞]:
    徐,有无二审新证据提交?
    [15:02:03]
  • [徐某]:
    有。
    [15:02:46]
  • [审判长 闫飞]:
    向某公司和万家好来店送达徐某提交的新证据。
    [15:02:58]
  • [原审被告某公司]:
    收到。
    [15:03:15]
  • [审判长 闫飞]:
    公司与万家好来店二审有无新证据提交?
    [15:03:30]
  • [原审被告某公司]:
    没有。
    [15:03:44]
  • [审判长 闫飞]:
    徐某,出示你方新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内容、证明目的。
    [15:04:03]
  • [徐某]:
    证据1,判决书,判决内容及结果可以证明:即使洋葱被列为蔬菜,也属于香辛料,不得加入婴幼儿辅助食品。
    [15:04:41]
  • [审判长 闫飞]:
    公司,对此发表质证意见。
    [15:04:54]
  • [原审被告某公司]: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15:05:08]
  • [审判长 闫飞]:
    徐某,继续出示证据。
    [15:05:27]
  • [徐某]:
    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行政部门根据香辛料与调味品 名称,这一推荐性标准认定洋葱为香辛料,涉案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15:05:43]
  • [审判长 闫飞]:
    某公司,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5:57]
  • [原审被告某公司]: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15:06:14]
  • [审判长 闫飞]:
    徐某,继续出示证据。
    [15:06:28]
  • [徐某]:
    证据3,最高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证明,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作为抗辩。
    [15:06:44]
  • [审判长 闫飞]:
    公司,对此发表质证意见。
    [15:06:59]
  • [原审被告某公司]:
    涉案商品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徐不是普通消费者。涉案商品销售范围广,影响大。
    [15:07:16]
  • [审判长 闫飞]:
    本案二审举证期限截至本次庭审,本次庭审后,法庭不再接受任何新证据,除非法庭要求各方提交的,各方听清了吗?
    [15:07:32]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15:08:00]
  • [审判长 闫飞]:
    徐,你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15:08:25]
  • [徐某]:
    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辅助食品不得添加香辛料,洋葱在我国被纳入香辛料的管理,涉案商品添加洋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方作为销售者,应当尽到查验义务,但仍出售涉案商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5:08:39]
  • [审判长 闫飞]:
    某公司,对此发表意见。
    [15:08:53]
  • [原审被告某公司]:
    根据我国强制性标准,洋葱是蔬菜。徐所称洋葱被列入香辛料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涉案商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徐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添加洋葱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15:09:07]
  • [审判长 闫飞]:
    公司,你方如何审查涉案商品是否符合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所要求的不得添加香辛料这一规定。
    [15:09:58]
  • [原审被告某公司]:
    我方查验了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检验报告、合格证,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是一个形式审查义务。洋葱是蔬菜,不属于香辛料。
    [15:10:12]
  • [审判长 闫飞]:
    徐某,对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15:10:26]
  • [徐某]:
    根据生活常识,洋葱具有辛辣刺激眼睛的味道,因此洋葱属于辛辣性香辛料。
    [15:10:43]
  • [审判长 闫飞]:
    公司,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15:10:57]
  • [原审被告某公司]:
    没有。
    [15:11:12]
  • [审判长 闫飞]:
    法庭调查结束,徐某发表辩论意见。
    [15:11:25]
  • [徐某]:
    根据最高院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食品销售者应对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洋葱不是香辛料。我国标准规定,洋葱属于天然香辛料,不需要加工。陈述完毕。
    [15:12:16]
  • [审判长 闫飞]:
    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5:12:37]
  • [原审被告某公司]:
    公司与万家好来店均无其他意见。
    [15:12:51]
  • [审判长 闫飞]:
    法庭辩论结束。
    各方有无和解意愿。
    [15:13:09]
  • [原审被告某公司]:
    需要回去请示。
    [15:13:24]
  • [徐某]:
    听对方意见。
    [15:13:36]
  • [审判长 闫飞]:
    鉴于各方无明确调解意见,法庭不再当庭调解。
    庭审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5:14:04]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研究室王鑫刚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5:14:52]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