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直播员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6月22日10时,通州法院审理 “手持借条上法院 对方否认曾借款”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手持借条上法院 对方否认曾借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0:51]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02:32]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04:5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刘某,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某咨询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某,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0:06:39]
  • [原告]:
    没有。
    [10:07:14]
  • [被告]:
    没有。
    [10:08:2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熊伟独任审理,书记员吴迪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10:12:48]
  • [原告]:
    听清了
    [10:13:40]
  • [被告]:
    听清了
    [10:14:0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16:34]
  • [原告]:
    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补充如下:2014年9月,我与张某及其妻子史某通过中间人赵某介绍认识,他们夫妻二人向我借款17万元用于外贸经营。出于对于史某老乡关系、以及张某工作稳定性的信任,我再次于2015年10月18日出借给张某2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但是后来张某从原来的工作单位离职,等我在张某新的工作单位找到他时,他承认没有按时还钱,提出让我缓一下。详见我提交的书面材料。
    [10:19:5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0:20:26]
  • [被告]:
    该笔借款并不存在,并没有实际给付。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是因为原告总是隔三差五找我要钱,我才给写的。第一笔借款17万元是存在的,史某借的,让我去公证处签字,我也签字了,后来原告总是去我单位找我,我就求老板帮我还了这个借款。2015年9月29日老板将钱打到我的账户,我通过我工行的网银给他直接打了12万元。之前史某还给她打了几万元,据史某说每个月1万元。因为这笔借款还清了,我就让原告给我写了一张还清的证明。但是原告说我还的太少了,就让我再给他写一张借条,但是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日期是往后推的,随便写的。
    [10:23:53]
  • [审判员]: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借款是否交付。若存在借贷关系,是否生效。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是否有异议?
    [10:25:39]
  • [原告]:
    没有
    [10:26:35]
  • [被告]:
    没有
    [10:27:03]
  • [审判员]:
    之后庭审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0:29:59]
  • [原告]:
    证据一: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2016年11月9日至2018年2月7日,证明欠款未还清,被告虽承认,但一直以困难为由要求我宽容一下。(交证据)
    证据二: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证明经中间人介绍,原告认识的被告并向被告出借17万元。(交证据)
    [10:32:31]
  • [审判员]:
    关于本案25000元是否有其他证据?
    [10:33:06]
  • [原告]:
    证据三:2015年10月18日借条原件一张,证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交证据)
    [10:34:2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0:35:39]
  • [被告]:
    看后)证据一:认可真实性,聊天内容属实。
    证据二:对该合同不知情。
    证据三:认可真实性,借条是我写的,但是并没有借贷事实发生。
    [10:38:0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0:39:53]
  • [被告]:
    证据一:2015年9月29日证明原件一张,证明被告之前向原告借款已经还清。(交证据)。
    [10:40:47]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质证。
    [10:41:35]
  • [原告]:
    (看后)证据一:认可真实性。
    [10:43:07]
  • [审判员]:
    陈述一下证明的出具情况。
    [10:44:20]
  • [原告]:
    被告跟我说让我去他单位找他,正好被他老板看到的话,他老板就可以替他还。2015年9月29日我向被告主张让他还17万元,但是实际上他只给我转账13万元。还有4万元没有还。但是证明我之前已经给被告写了。所以,就剩下的4万元我向朝阳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执行过程中被告提交了证明,执行就终结了。
    [10:45:51]
  • [审判员]:
    2015年9月29日之前,被告是否就17万元借款进行过偿还?
    [10:46:54]
  • [原告]:
    没有还本金。就是还的利息。按每月利率3%偿还的。
    [10:47:16]
  • [审判员]:
    为什么在2015年9月29日没有还清17万元,你还在2015年10月18日向他出具25000元?2015年10月18日你去被告单位大院是去干吗了,当天从哪里去的被告单位大院
    [10:48:56]
  • [原告]:
    出于信任。他还有一辆京牌面包车,还是天猫运营经理。催款。顺便聊天学点网络销售的事儿。记不清了,应该是家里。
    [10:50:32]
  • [审判员]:
    为什么你去找被告还带着25000元现金,为什么你刚刚说的是去催款又变成了去借款,借款25000元是怎么提出的,陈述一下2015年10月18日借款的发生经过。
    [10:51:30]
  • [原告]:
    因为他也说了要用钱。我那时候资金也比较充分。被告说他经济困难。同时又有每月1万元的收入,我就同意了。之前提出的。(沉默)
    [10:53:11]
  • [审判员]:
    能不能讲清楚当天的事实发生经过
    [10:54:09]
  • [原告]:
    到现在已经2年多了。我给了被告25000元,被告给我打的借条。
    [10:55:32]
  • [审判员]:
    若是你方不能就借款事实进行合理陈述,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是否听清了?
    [10:56:30]
  • [原告]:
    听清了。
    [10:58:55]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一下证明及借条的出具过程。借条中你承诺给的钱是什么钱
    [10:59:36]
  • [被告]:
    我们单位是库房,原告开着车过来,在原告的车上写的。当时原告说要17万元,但是史某是给原告打过钱的,所以我不同意给那么多,就在打款后让他出了结清证明。先是写了结清证明,原告说还的太少了。就又让我给他再写一张借条。我怕他又来我单位找我,我就给他写了这张借条。我怕他来单位找我,老板烦了,让我走人。所以我就是基于要拖延,不想让他找我。我就是不知道史某还了多少钱,心想有钱就再给吧。
    [11:01:18]
  • [审判员]:
    证明是转账之前写的还是之后?
    [11:02:34]
  • [被告]:
    转账之后写的证明。
    [11:03:55]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证明及借条的出具过程。证明出具后,拿到的钱不是17万元而是13万元,差了4万元,当时有没有提出异议
    [11:04:23]
  • [原告]:
    我先写的证明。他后转的钱。我本来要求的是17万元,但是他给我转了13万元。我跟被告说的。被告说让我先拿着13万元。
    [11:05:52]
  • [审判员]:
    本案25000元借款是怎么提出的,本案25000元的来源
    [11:06:29]
  • [原告]:
    被告说自己很困难,还有信用卡没有还,随时可能出问题。我提前就有。
    [11:07:55]
  • [审判员]: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需要依法审查借款来源。你方需要作出合理解释。
    [11:08:28]
  • [审判员]:
    你当时是否同意还这个25000元
    [11:09:10]
  • [被告]:
    不同意。因为原告一直不走。
    [11:10:41]
  • [审判员]:
    2015年10月18日,原告是否去过你单位找你
    [11:11:23]
  • [被告]:
    没有。
    [11:12:45]
  • [审判员]:
    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本院亦予以确认。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因为史某为合同主体一方,史某未到庭,该合同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明真实性本院亦予以确认。
    [11:13:5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15:2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6:2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17:4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1:18:1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9:3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20:55]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11:21:15]
  • [原告]:
    同意。
    [11:21:42]
  • [被告]:
    不同意。
    [11:21:55]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调解工作不再进行。借条原件及银行交易明细原件,本院予以收取。证明原件可能与另案相关,本院不予收取,庭后退还。本按延期宣判。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现在休庭。
    [11:22:2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24:5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