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6月21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网络购物遇虚假标价 诉至法院请求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2:34]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网络购物遇虚假标价 诉至法院请求三倍赔偿”。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王某诉称:2016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在某网站购买被告某公司“ThinkPad官方旗舰店”销售的ThinkPad X1Carbon 20F***-OACD256GB ***商务笔记本电脑,数量1台,金额为9999元。订单号:264821175462****。原告王某收到货后发现被告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网页页面宣传商品原价为10299元,双11价为9999元,实际上该电脑2016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价不是10299元,被告某公司以虚拟原价、虚假折扣价款欺诈消费者。经过北京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确认存在虚拟原价、虚假折扣价款欺诈消费者无误,并下发调查结果告知书。确认被告某公司存在虚构原价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被告某公司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协商退货及赔偿问题,被告某公司不予理睬,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同意原告购买的商品退货退款9999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29997元。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原告王某购买的电脑已经退回了,并且被告某公司已经退还原告的购物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故不同意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4:02:51]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殷文辉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秦华斌担任法庭记录。
    [14:03:30]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4:44]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18:28]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27:13]
  • [审判员]:
    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4:28:05]
  • [原告]:
    原告:王某,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14:28:31]
  • [被告]: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号A-0**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8:5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9:19]
  • [原告]:
    没有。
    [14:29:28]
  • [被告]:
    没有。
    [14:29:34]
  • [审判员]:
    本案由审判员殷文辉独任审判,书记员秦华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换人审理。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29:47]
  • [原告]:
    不申请
    [14:29:58]
  • [被告]:
    不申请
    [14:30:0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被告方有无异议?
    [14:30:18]
  • [原告]:
    没有异议。
    [14:30:26]
  • [被告]:
    没有异议。
    [14:30:33]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30:48]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30:58]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31:0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王某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4:31:18]
  • [原告]:
    2016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在某网站购买被告某公司“ThinkPad官方旗舰店”销售的ThinkPad X1Carbon 20F***-OACD256GB ***商务笔记本电脑,数量1台,金额为9999元。订单号:264821175462****。原告王某收到货后发现被告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网页页面宣传商品原价为10299元,双11价为9999元,实际上该电脑2016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价不是10299元,被告某公司以虚拟原价、虚假折扣价款欺诈消费者。经过北京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确认存在虚拟原价、虚假折扣价款欺诈消费者无误,并下发调查结果告知书。确认被告某公司存在虚构原价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被告某公司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协商退货及赔偿问题,被告某公司不予理睬,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购买的商品退货退款9999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29997元,共计3999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31:43]
  • [审判员]:
    由被告公司针对本诉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首先明确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不同意,请陈述本方的理由。
    [14:32:06]
  • [被告]: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公司不存在虚拟标价的事实。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我方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书,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西城法院管辖,被告实际经营地为西城区,原告收货地址也不在门头沟区。
    [14:48:29]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几个有关管辖权的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要如实回答。
    [14:48:52]
  • [审判员]:
    原被告,收货地址是哪里?
    [14:49:16]
  •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
    [14:49:33]
  • [被告]:
    北京市朝阳区。
    [14:49:40]
  • [审判员]:
    被告,门头沟区某路**号A-0**室是你们的注册地吗?
    [14:49:52]
  • [被告]:
    是的。但是没有实际经营。我们实际经营地是西城区。
    [14:50:08]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意见?
    [14:50:20]
  • [原告]:
    我是在网上买的,对方的实际经营地不清楚。
    [14:50:2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约定合同履行地?
    [14:50:40]
  • [原告]:
    没有。
    [14:50:49]
  • [被告]:
    没有,我们按原告提供的收货地址发货,所以履行地点就是原告收货地点。
    [14:50:59]
  • [审判员]:
    原告你的住所地?
    [14:51:09]
  • [原告]:
    与身份证一致,河北省某开发区。
    [14:51:19]
  • [审判员]:
    被告,西城区有办公场所吗?
    [14:51:36]
  • [被告]:
    有。
    [14:51:45]
  • [审判员]:
    由于被告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不在进行实体审理,先进行管辖权异议审理,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双方看笔录签字。
    [14:51:5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秦华斌和王跃,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4:52:10]
  • [主持人]: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4:5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