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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鼓掌、喧哗;
2、吸烟、进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员(长)的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域,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14:46:43] - [审判员]:请坐下。
书记员(向审判人员汇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14:48:43]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已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今天原告欧士机(上海)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慕某、王晓某,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奥列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报告完毕。[14:51:00]
- [审判员]:(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现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欧士机(上海)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奥列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蔡婷婷独任审理,法官助理陈曦担任本案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4:51:33]
- [原告]:听清楚了。[14:51:45]
- [被告]:听清楚了。[14:51:5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52:03]
- [原告]:不需要回避。[15:03:44]
- [被告]:不需要回避。[15:04:0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15:17:03]
- [原告]:诉讼请求调整为;1、判令被告支付未结清货款2949662.3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货款的违约金7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被告欠款金额是3713466元,加上协议书中遗漏的2017.12.26发票的金额14849.59元,再加上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供货的已出库未开票金额63118.65元,扣除被告在协议书后的付款300000元,另扣除原告同意抵扣的退货金额541771.87元,最终得出被告未结清的货款金额为2949662.37元。违约金按诉请金额的25%计算取整,为原告自愿降低。[15:18:21]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15:39:18]
- [被告]:关于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被告认为双方在2018.1.15已经对截止到2018年1月份被告应付的货款进行了结算,并确认了应付货款金额为3713466元,原被告双方在该日期之间的结算款金额应以双方合意确认的金额为准,在此金额基础上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00元,余额应为3413466元。原告主张的协议书之后增加的63118.65元已出库未开票金额,因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被告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该项主张理据不足。对于被告在2018.3.2通过以货物抵债方式向原告交还的97.97万元货物,在被告欠付的货款金额中,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扣减。因此被告确认应付原告货款金额应为3713466元扣减300000元再扣减979700元,最终金额为243376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被告在协议书签订后在1月份如期支付了货款,在2月份因回款紧张,已向原告申请以货抵债,原告同意并取走了货物,按照原价可以抵扣被告在2、3、4月份的货款,因此被告没有逾期付款。退一步讲,即使被告逾期,原告主张73万元违约金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第4条,明确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承担欠款利息,双方已经达成了明确约定,原告引用的特约经销商基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该条款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作为适用的款项,因此是无效的。原告主张的73万元违约金过高,原告因逾期所产生的损失是资金的利息损失,在原告并没有证据主张其相应存在73万元违约损失的情况下,其损失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予以计算。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15:39:46]
- [审判员]:对原告主张的在对账后送货金额63118.65元有无异议?[15:39:59]
- [被告]:对送货事实和送货金额没有异议。[15:40:14]
- [审判员]:原告举证。[15:40:30]
- [原告]:证据1、《特约经销商基本合同》(2017年版)。
证据2、《OSG A-CLUB经销销售协议书(2017年版)》。
证据1、2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原告的特约经销商。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当月结算,30天内付款。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两种计算方式,方式一,约定了违约金金额为100万元;约定了对被告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考虑到被告的履约能力,原告选择违约金额较低的计算方式(按方式一),原告现考虑被告履约功能,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证据3、欧士机(上海)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沪(2018)02号-附件.协议书》,证明被告认可存在恶意欠款事实,双方村协商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
证据4、原告统计的被告拖欠货款的计算表,证明2017.3至2017.12原告供货及开票记录,被告拖欠货款的记录。
证据5、被告付款记录,证明被告最后两笔款项的支付记录。
证据6、2017年12月26日发票,证明《协议书》未含2017年12月26日发票的14849.59元,被告理应支付。
证据7、《奥列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明细表》、奥列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的《送货单》及《快递单》,证明《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继续供货,产生已出库未开票货物63118.65元,被告理应支付。
证据8、2018年3月1日回复被告的邮件,证明原告收到被告邮件后,已明确告知被告其行为构成违约,并未表示同意被告的退货。故,原告去拉回货物,仅仅是一种自力救济,不能证明原告同意按原价全部退货。
证据9、不可接受退货清单统计表,证明原告可接受退货的金额541771.87元,剩余437980.37元货物不同意退货,这批货物存在问题,原告无法二次销售。
证据10、《关于不同意贵司437980.37元货物退货的通知》及附件《不可接受退货清单统计表》、寄送通知及统计表的EMS快递单、原告将通知及统计表发送被告的邮件,证明原告已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告知被告,不同意其437980.37元的退货。[15:41:31] - [审判员]:退货的准确金额为多少?[15:46:15]
- [被告]:我方认可退货金额是979752.24元。[15:46:30]
- [被告]:被告质证。[15:46:42]
- [被告]:证据1、2 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内容、关联性有异议,第一份基本合同第4条,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选择第一项作为双方履行的合同条款。该合同14条第5款也约定有双方在债务未结的情况下,可以以库存货款抵债的约定。
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该协议书对欠付货款总金额进行了确认,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双方在协议书中共同确认的金额存在误解或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该协议书第4款已经对货款支付的逾期责任达成了新的约定,逾期情况下,被告承担的责任是欠款利息,而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基于该证据所主张的2017年12月的一笔款项及已出库未开票的款项,被告不予确认。双方货款结算金额应以协议书为准。
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明被告在积极履行协议书。
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双方在协议书中已经对2018年1月份之前的货款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应以此为结算依据,双方无权再提出主张。
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该部分货款原告一直没有开具发票,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送货单上显示的月结30天等信息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其除了证明有交付事实外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被告没有盖章,也不能表示被告同意该等表述。送货单上的签字不是被告方人员签字。基本合同第3页约定,对订单的确定是要加盖合同章。[15:47:12] - [审判员]:出库清单是内部的,还是被告签字确认的?[15:47:26]
- [原告]:签字是被告人员签字的,之后由快递人员带回给原告。[15:47:39]
- [审判员]:被告继续质证。[15:47:50]
- [被告]: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该内容仅表示在被告回款紧张的情况下,原告停止供货,并没有原告自力救济的意思表示,邮件涉及的以物抵债的事实,是先由被告提出,后原告同意,并实际接受退货,证明双方是通过合意进行的以物抵债。原告主张的自力救济没有相应的依据,基本合同14条也约定了以物抵债的情形。
证据9、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具体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告主张的不能二次出售没有相应的客观依据,原告在取回货物时没有提出过,在之后的几个月也没有提出,现临时主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15:49:22] - [审判员]:被告举证。[15:51:54]
- [被告]:证据1、电子邮件(2018.2.28),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以物抵债,原告同意,并安排负责人员前往被告处收取货品。
证据2、货品签收清单(2018.3.2),证明2018.3.2原告负责人员朱江茂、彭希欣等人前往被告清点抵债货品,并运走货物,原告负责人彭希欣代表签名确认签收,货品价值979752.242元。被告并无违约,根据双方2018.1.15达成的协议书,被告承诺每月还款30万元,协议签署后,被告在2018.1还款50万元,2018.2因回款困难且逢春节假期,经向原告申请以货抵债,原告于2018.3.2一次性提走97.97万元的货物,应视为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该等货物价值数额至少涵盖了2018年2月、3月被告应还的总计60万元。故原告在2018.4.4起诉之时,被告并无违反协议书约定还款义务的情况,其主张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足。
证据3、被告整理的OSG退货清单,证明原告提走的抵债货物详单明细,对应为OSG丝锥、OSG钻头及手写部分。表中内容标注了具体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总额。
证据4、原告公司销售确认单,证明被告以物抵债的货品是原告生产并销售的货品,抵债价格系以原告对被告销售的出厂价计算。
证据5、名片,证明朱江茂是原告华南、中西区域营业经理,彭希欣是原告广州分公司营业担当。
证据6、电子邮件(2018.3.3),证明原告取走抵债货品后,被告积极联系原告以确认抵债数额,但原告一直不予回应。在被告等待原告答复过程中,原告就一纸诉状提起本案诉讼。[15:52:52] - [审判员]:原告质证。[15:53:08]
- [原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对该邮件原告已经及时进行了回应,原告没有同意以物抵债的要求,被告以该邮件为由认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内容不认可,该清单仅有签字并无其他说明,证明原被告没有达成以物抵债的相关约定。
证据3证据效力不认可。
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确认单上的货物与其退货是同样的货物。
证据5真实性认可。
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从邮件内容看,不能显示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一致意思表示。[15:53:22] - [审判员]:电子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的依据?[15:53:36]
- [原告]:该邮件的收件人邮箱是原告公司,但是跟当事人核实后,当事人并没有收到邮件。[15:53:48]
- [审判员]:原告就事实方面对被告是否需要提问?[15:56:12]
- [原告]:关于付款方式,既然被告否认关于30天的约定,被告认为付款方式是什么?[15:56:31]
- [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当月月底对当月全部订单进行核对,并在次月月底前支付上月已核对并开票的货款,也存在结算确认后两个月内付款的情形,这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15:56:45]
- [审判员]:被告就事实方面对原告是否需要提问?[15:56:57]
- [被告]:没有。[15:57:09]
- [审判员]:双方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确认?[16:01:57]
- [被告]:代理人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核实。[16:03:22]
- [审判员]:原告陈述付款方式应为什么?[16:03:34]
- [原告]:第4条第1款进行付款,实际履行过程中是原告向被告发货后,被告就将出库清单发回,在清单发回给原告30天内被告就应付款,每月结算一次。合同条款中没有填写内容,因此付款和开票没有关系,是和出库清单关联的,每张出库清单下方都注明了月结30天,因此应该是收货后30天付款。[16:03:47]
- [审判员]: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是先送货后开票有无异议?[16:03:58]
- [被告]:没有异议。[16:04:09]
- [审判员]:处涉案2017年经销合同业务外有无其他业务往来?[16:04:20]
- [原告]:代理人需要庭后核实。[16:04:33]
- [被告]:有往来,已经结清。[16:04:43]
- [审判员]:在被告主张的以物抵债后,有无向原告付款?[16:04:56]
- [被告]:没有,因为原告没有对抵债金额进行确认,且引发了本案诉讼,所以被告没有再付款。[16:05:10]
- [审判员]:库存清单的价格是原告对被告销售的出厂价有无异议?[16:05:23]
- [原告]:没有异议。[16:05:33]
- [被告]:没有异议。[16:05:42]
- [审判员]:原告主张的协议书漏计算的发票有无其他证据佐证?协议书的金额是如何形成的?[16:05:55]
- [原告]:当时签订的协议书应该有清单,但是现在已经提供不出了,协议书金额的组成比较复杂,代理人目前没法说清楚。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付款的金额原告可以庭后统计后提供法庭。[16:06:10]
- [被告]:协议书中明确的是欠款总额,具体明细也需要庭后核实。[16:06:22]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整理的开票金额有无异议?[16:06:32]
- [被告]:没有异议。[16:06:43]
- [审判员]:被告认为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利息应该如何计算?[16:08:46]
- [被告]:从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起计算,最早是从2018年2月计算。[16:10:03]
- [审判员]:原告对协议书第4条只约定利息的意见?[16:10:14]
- [原告]:协议书中没有任何一条显示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的意思表示,第4条中的利息仅仅是一种表述,既包括之前的违约金也包括之后的逾期利息,并没有更改原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之间对原有违约责任达成约定的话,在协议书中应有明确的体现。[16:10:26]
- [审判员]:按照协议书,双方有无带款提货的行为?[16:10:41]
- [原告]:被告没有额外支付过进货款。[16:10:52]
- [被告]:是的,没有额外支付进货款。合同第3条的意思是原告按照被告上月还款的半数进行供货,但是在被告支付300000元后,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150000元的货物。[16:11:05]
- [原告]:我们认为收到金额的一半是不明确的,2月份的时候被告已经提出没有钱付款,原告也不可能再供货。协议书之后的6万多元的供货是从2018.1.23到2018.2.28,供货数量是根据被告的需求进行的,被告会向原告下订单,不存在原告故意不供货的情形。[16:11:23]
- [审判员]:根据原告统计,2017年3月到2017年12月的开票金额是342万元?[16:18:15]
- [原告]:这只是针对被告的欠款金额。[16:18:31]
- [审判员]:2018年1月协议书中确认的欠款产生的时间段?[16:18:43]
- [原告]:2017年3月到2017年11月期间发票项下的欠款。[16:18:54]
- [被告]:我们认为协议书已经写的很清楚,对应的时间是2017年3月到2018年1月。[16:19:04]
- [审判员]:2017年3月到2017年12月的全部实际开票金额是多少?[16:19:17]
- [原告]:需要庭后跟当事人核实。[16:19:27]
- [被告]:需要庭后跟当事人核实。[16:19:35]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及证据还有无补充?[16:19:49]
- [原告]:没有。[16:19:59]
- [被告]: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双方是在被告存在一定回款压力的情况下,达成的被告按约还款,原告配合滚动供货的协议,原告的供货义务是被告能够顺利回款并履行还款责任的一个有力条件。在被告2月存在还款困难的情况下,提出以物抵债,并不构成原告可以单方停止供货的约定情形,原告停止供货也是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内容的表现。[16:20:11]
- [审判员]:原告表示供货需要被告下订单。[16:20:22]
- [被告]:是的,但是2月底原告向被告发送了邮件表示停止供货。被告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下单后原告拒绝供货。[16:20: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24:54]
- [原告]:一、对于被告没有争议的金额,原告不再重复,对于14849元的货款,原告提供的出库证据,被告如果认为已经支付应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责任。协议书签订后产生的6万多元货款,该笔货款是原告应被告发送订单履行协议书的具体体现,被告在2018年2月告知原告无法付款,责任在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是月结30天,与开票与否没有关联。被告目前没有任何付款迹象,在本案中应一并处理该两笔款项。二、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第4条第1款进行了填写,说明双方照此进行履行,即使被告对此有所怀疑,双方在违约金第2款也进行了100万元的约定,原告现在的主张没有达到上限。被告抗辩的协议书中已经明确不执行违约金的说法,协议书并没有否认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因此被告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三、关于退货,被告主张原被告已经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但是以物抵债这种对双方有重大影响的约定,应双方达成正式的约定,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没有显示出双方对以物抵债、抵债金额达成任何一致。合同约定的回收产品并不代表以物抵债,是原告行使自力救济的方式,在被告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提供相应担保,原告取回货物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视为以物抵债。且原告现在已经进行了退让,以物抵债了部分货物,被告主张的全部退货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原告不能同意。[16:26:40]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32:14]
- [被告]:一、被告认为欠款金额应以协议书确定的金额为准。二、以物抵债有合同约定在先,也有双方的实际行为证明,可以证明以物抵债的事实。合同约定实际就是以物抵债的约定情形,而非原告主张的自力救济情形,从事后客观情况来看,是被告提出以物抵债,原告同意并实施,因此以物抵债并无争议。三、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后续达成的协议书,就是双方对货款结算达成的最终意思表示,逾期付款责任的承担应该是最终依据,原告主张的原基本合同的条款,被告已经答辩表述过,双方并没有按照该款履行。[16:32:29]
- [审判员]:双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32:39]
- [原告]:没有。[16:32:49]
- [被告]:没有。[16:32:5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你的最后陈述意见是什么?[16:33:15]
- [原告]:支持原告诉请。[16:33:26]
- [审判员]: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16:33:50]
-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16:34:03]
-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敲法槌)[16:34:1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16:34:3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3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