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庭审现场
6月20日15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借钱容易还钱难 出借人无奈告朋友”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17:40]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借钱容易还钱难 出借人无奈告朋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马勇、人民陪审员赵燕茹、人民陪审员刘淑荣组成合议庭,由马勇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璐担任法庭记录。
    [15:22:58]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张某清、被告张某顺双方系多年朋友,2016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9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利息等,后原告向被告给付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5:23:4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5:24:20]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张某清,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张某顺,住福建省莆田市。(未到庭)
    [15:24:48]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原告方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张某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原告张某清诉被告张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马勇、人民陪审员赵燕茹、人民陪审员刘淑荣组成合议庭,由马勇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璐担任法庭记录。
    [15:25:11]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5:25:29]
  • [审判长]:
    原告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25:46]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5:26:0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5:26:24]
  • [原告]:
    2016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90000元,双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了借条,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6你拿9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借款利率按月息3%执行。借条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490000元转至被告账户。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5:26:36]
  • [审判长]:
    因被告张某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5:27:15]
  • [原告]:
    证据1、借条及汇款凭证,证明借款事实及金额。
    [15:27:37]
  • [审判长]:
    因被告张某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举证权利。下面法庭进行询问。
    [15:28:02]
  • [审判长]:
    原告和张某顺什么关系?
    [15:28:25]
  • [原告]:
    本村老乡。
    [15:28:38]
  • [审判长]:
    什么时候认识的?
    [15:28:47]
  • [原告]:
    认识十多年了。
    [15:28:58]
  • [审判长]:
    借款时间是什么时候?
    [15:29:10]
  • [原告]:
    2016年9月26日。
    [15:29:25]
  • [审判长]:
    借款金额多少?
    [15:29:36]
  • [原告]:
    四十九万。
    [15:29:47]
  • [审判长]:
    借款期限?
    [15:29:57]
  • [原告]:
    三个月。
    [15:30:04]
  • [审判长]:
    借款利率?
    [15:30:41]
  • [原告]:
    3%。
    [15:30:56]
  • [审判长]:
    款项怎么给付的?
    [15:31:09]
  • [原告]:
    从我的银行卡转账。
    [15:31:16]
  • [审判长]:
    银行明细显示给款日是9月28日?
    [15:31:33]
  • [原告]: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从28号开始算利息。
    [15:31:57]
  • [审判长]:
    款项几笔?都是多少?
    [15:32:11]
  • [原告]:
    一笔22万,一笔27万。
    [15:32:23]
  • [审判长]:
    收款人均是张某顺本人?
    [15:32:36]
  • [原告]:
    是的。
    [15:32:55]
  • [审判长]:
    借款到期后被告有无还款行为?
    [15:33:07]
  • [原告]:
    没有。
    [15:33:16]
  • [审判长]:
    借款作何用途?
    [15:52:39]
  • [原告]:
    他欠别人钱,没办法了。
    [15:52:52]
  • [审判长]:
    利息有无给付?
    [15:53:18]
  • [原告]:
    没有。
    [15:53:43]
  • [审判长]:
    借条中的手写部分是谁写的?
    [15:54:00]
  • [原告]:
    张某顺本人,签字和手印都是他。
    [15:54:12]
  • [审判长]:
    本案事实还有补充吗?
    [15:54:57]
  • [原告]:
    没有。
    [15:55:1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因被告张某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55:4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56:06]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原告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56:1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6:08:1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