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上诉人

被上诉人
2018年6月20日9:15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原告某贷款公司与被告陈某、段某、罗某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因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贷款且三被告无一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不服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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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56:1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09:15:09]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8:33]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现在开庭。
    [09:18:51]
  • [审判长]:
    上诉人陈新、段小光、罗罡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普陀延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周菁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周荃、审判员张明良组成,书记员杨蓓蕾,由杨蓓蕾担任庭审记录。
    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在开庭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
    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09:25:22]
  • [上诉人]:
    收到
    [09:31:3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09:31:58]
  • [被上诉人]:
    收到。
    [09:32:1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和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09:32:28]
  • [上诉人]:
    清楚。
    [09:33:2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09:33:39]
  • [被上诉人]:
    清楚。
    [09:33:5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09:34:09]
  • [上诉人]:
    不申请。
    [09:34:3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09:34:49]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09:35:0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09:35:29]
  • [上诉人]:
    上诉诉请: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14844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1、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程序错误,一审中我方要求追加世纪天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我方认为世纪天源公司是本案查明的必要当事人,一审法院不同意追加存在程序错误。2、一审中,我方要求追加案外人上海嗣圣投资公司就本案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没有被采纳,该公司是本案债权物权担保人对物权担保是否存在且我方是否放弃,一审没有查明,导致本案事实不清。3、本案的被上诉人是出借人,本案借款实际贷款人是世纪天源公司,本案上诉人陈新是名义借款人,罗罡、段小光是世纪天源公司借款的担保人。被上诉人和世纪天源公司有关联,被上诉人法人是胡黎明,该人也是本案借款的策划人,本案借款是基于世纪天源公司欠浦发银行一笔到期借款,为了还该借款,由胡黎明组织世纪天源公司的几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商议解决,最终胡黎明决定由陈新和另案世纪天源公司财务总监作为名义借款人和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陈新是受世纪天源公司委托作为代理人向被上诉人借用本案系争款项,是胡黎明组织落实的,一审认为被上诉人不知道陈新和世纪天源公司的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上诉人现任法人李国敬,事发时是被上诉人的法务总监且是世纪天源公司的董事,同时还是延华智能公司的副总裁,该人委托陈新实施贷款行为,被上诉人应当知道陈新是世纪天源公司的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盛想福是世纪天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订确认,该人同时是胡黎明担任法人的延华智能公司的法人助理,可见借款行为实施前,各方商议由陈新作为世纪天源公司代理人实施借款行为的事实,被上诉人、胡黎明、李国敬都是明知的,本案借款合同陈新是受托人,应该直接约束被上诉人和世纪天源公司。4、本案债权存在物权担保,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查明。被上诉人一审中就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是否明确要求主张质押的物权都没有明确表态,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责任判定错乱。5、本案法律适用错误,本案陈新是受世纪天源公司委托向被上诉人借款且被上诉人明知,应该适用合同法402条直接追加世纪天源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且向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责任。6、本案债权有物权担保,若被上诉人放弃物权担保,本案两保证人有权在被上诉人放弃物权责任内免责,本案股权价值远超本案债权,被上诉人放弃物权范围超过了保证范围,保证人可以免责。
    [09:36:13]
  • [审判长]: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09:43:50]
  • [被上诉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是陈新,世纪天源公司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且至今没有证据证明陈新是世纪天源公司代理人,该款项是公司经营的,和受公司委托不是同一概念。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陈新向我方借款750万元事实。2、上海嗣圣投资公司的股权质押,出质登记备案没有完成也没有实现,我方不在本案中向其主张。依据物权法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被上诉人要求段小光、罗罡为陈新向我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3、段小光、罗罡认为保证合同对期限和责任加重其责任,我方认为该合同是双方协商签署的,不是格式条款。
    [09:45:15]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有无异议?
    [09:47:26]
  • [上诉人]:
    补充:1、判决第八页倒数第四行有异议,本案所有款项都是世纪天源公司放款的且被上诉人向世纪天源公司出具过相应的票据,被上诉人明知借款是世纪天源公司。2、判决第九页,胡黎明在该段时间是被上诉人公司的法人。3、判决第11页,2016.5.9第二次董事会决议签名包括本案三上诉人,李国敬、盛想福共五人。4、判决第11页,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是为了世纪天源公司不违约,被上诉人出于对世纪天源公司的维护借款。5、判决第12页第二段,另案中和陈新类似借款的张志刚的款项是世纪天源公司归还的。6、判决第13页,一审驳回追加上海嗣圣投资公司作为第三人有误。
    [09:50:0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有无异议?
    [09:53:21]
  • [被上诉人]:
    无。
    [09:54:1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补充?
    [09:54:32]
  • [被上诉人]:
    个人代公司借款是有效的,陈新转款给世纪天源公司,世纪天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不改变本案的法律关系。我方和世纪天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案贷款发生时延华智能公司将世纪天源公司股份转让给上海嗣圣投资公司,我方和延华智能公司没有关系。
    [09:54:48]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补充?
    [09:55:35]
  • [上诉人]:
    1、我方从未向被上诉人要求发票开给世纪天源公司,是被上诉人自己开票给世纪天源公司且我方没有看到被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方通知其开票给世纪天源公司。2、被上诉人称本案借款发生前,股东身份转让给了上海嗣圣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和延华智能公司没有关系,但是胡黎明在微信中称被上诉人出于对世纪天源公司的维护实施了本案的借款。3、被上诉人称商业管理人存在个人名义借款,我方认可,但是不能推断本案是这样的性质。本案陈新只是代理人且该人是实际贷款人世纪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股份,该借款对其没有必要且没有拿到任何中介费,恰恰证明陈新只是作为代理人借款的事实。
    [09:55:54]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新证据提交?
    [09:59:48]
  • [上诉人]:
    1、被上诉人企业基本信息,证明李国敬在一审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的人,事发只是法务总监,不是被上诉人的法人,李国敬是企业的核心高管,对被上诉人的控制力很强且和胡黎明关系密切,2015年的董事会决议,被上诉人是明知的。2、用章申请表,是世纪天源公司为了该借款走流程时内部的用章申请,上面有盛想福的签名,该人是世纪天源公司董事且是胡黎明担任延华智能公司法人的总裁助理,证明胡黎明对本案事实清楚且被上诉人对该借款是明知的。3、费用申请单、合署办公协议。证明延华智能公司欠付世纪天源公司款项是事实,该债务以被上诉人对陈新有债权进行抗辩,被上诉人和延华智能公司有利益关系且自认陈新的借款实际是世纪天源公司的借款。4、商事登记薄查询,证明本案还有物权担保。
    [10:01:0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请质证。
    [10:05:10]
  • [被上诉人]:
    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以上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借款用途是用于世纪天源公司的经营,无法证明本案的借款关系。
    [10:06:4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新证据提供?
    [10:09:47]
  • [被上诉人]:
    没有。
    [10:10:1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证据3如何得来?
    [10:10:47]
  • [被上诉人]:
    费用申请单原件在延华智能公司,我方有延华智能公司工作人员转给世纪天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
    [10:12:00]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认为是世纪天源公司实际借款,请陈述几家公司的关系且为何都知道借款方和用途?
    [10:12:40]
  • [上诉人]:
    被上诉人是实际出借人,2016年5月12日实际借款时的法人胡黎明,法务总监李国敬,本案真正用款人世纪天源公司,名义借款人陈新是世纪天源公司总经理,世纪天源公司还有董事李国敬、盛想福、段小光、罗罡。延华智能公司是被上诉人的大股东也曾经是世纪天源公司的大股东,2016年4月延华智能公司把世纪天源公司股份转让给上海嗣圣投资公司,2016上半年,世纪天源公司有一笔浦发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还款,胡黎明召集世纪天源公司董事、高层商议,胡黎明安排陈新和张志刚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借用1300万元款项,其中陈新借款750万元,张志刚借款550万元,世纪天源公司本身有对外负债,若其名义审批借款可能不成功,故安排陈新、张志刚两名董事作为名义借款人代世纪天源公司向被上诉人借款,该决议作出后世纪天源公司2016年5月9日形成股东会决议,世纪天源公司五位股东(盛想福、李国敬、陈新、段小光、罗罡)均有签字。签署决议后世纪天源公司内部和陈新、张志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世纪天源公司和陈新、张志刚的权利义务,陈新作为受托人没有在本案贷款中收取任何利益,5月12日陈新和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750万元同时担保人段小光、罗罡和被上诉人签署保证合同,上海嗣圣投资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5月13日陈新收到被上诉人750万元的转账,同日陈新将款项转给世纪天源公司且世纪天源公司将款项汇给浦发银行归还贷款。之后世纪天源公司每月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被上诉人直接向世纪天源公司开具收到本息的发票。2016年6月原有借款到期,世纪天源公司没有归还所有本息,胡黎明召集股东代表和高管建立微信群商讨世纪天源公司的款项如何处理,该群中胡黎明称世纪天源公司的欠款,被上诉人出于对世纪天源公司的维护借款给其,之后世纪天源公司陆续在还款,2017年6月世纪天源公司向被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书且继续向被上诉人归还陈新名义下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且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向世纪天源公司出具发票,之后被上诉人提出本案的诉讼。
    [10:16:31]
  • [审判长]:
    上诉人,上海嗣圣投资公司和被上诉人是什么关系?
    [10:25:54]
  • [上诉人]:
    上海嗣圣投资公司是被上诉人控股,本案借款是胡黎明主导下发生的。
    [10:26:5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上诉人所称的身份你方是否确认?
    [10:27:29]
  • [被上诉人]:
    确认。胡黎明事发是延华智能公司的董事长。
    [10:27:5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此时你方和上海嗣圣投资公司有无关系?
    [10:28:10]
  • [被上诉人]:
    没有关系,我方和延华智能公司都和上海嗣圣投资公司没有关系。
    [10:28:2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记录是否核实?
    [10:29:04]
  • [被上诉人]:
    一审已经确认是真实的。胡黎明和我方有来往,但是不能否定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10:31:3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包括本案750万元和张志刚的500万元,张志刚的欠款如何偿还?
    [10:32:01]
  • [被上诉人]:
    已经偿还且向法院撤诉,具体怎么还款我方不清楚。
    [10:32:2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本案中陈新的750万元还款的利息是谁还的?
    [10:32:43]
  • [被上诉人]:
    均是通过世纪天源公司账户转款。我方出具发票上注明是陈新偿还利息。
    [10:33:2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陈新借款为何发票开给世纪天源公司?
    [10:33:53]
  • [被上诉人]:
    陈新要求把发票开给世纪天源公司。
    [10:34:2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欠款还到何时?
    [10:35:16]
  • [被上诉人]:
    还到2016年10月25日,之后除了2017年还款的100万元均未还款。
    [10:35:32]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款情况是否属实?
    [10:36:41]
  • [上诉人]:
    是的,但是开票不是陈新要求被上诉人开给世纪天源公司的。
    [10:36:5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借款是陈新,还款且开票都是给世纪天源公司是什么原因?
    [10:37:19]
  • [被上诉人]:
    陈新是世纪天源公司法人,出面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很正常,我方按其操作发放款项。
    [10:38:1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方是否知道用款方是世纪天源公司?
    [10:38:55]
  • [被上诉人]:
    知道。但是我方认为借款主体还是陈新。
    [10:39:1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方发放款项有无审批程序?
    [10:39:36]
  • [被上诉人]:
    在上海本地可以借款,在其它地方只放款给股东或者高管,但是实际借款人我方是清楚的。
    [10:39:5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世纪天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包括委托陈新借款的事实你方是否清楚?
    [10:40:43]
  • [被上诉人]:
    借款时不清楚。
    [10:41:14]
  • [审判长]:
    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否知晓?
    [10:41:26]
  • [上诉人]:
    胡黎明是明知的,合议情况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用章申请上盛想福签字,盛想福是胡黎明在延华智能公司的助理,可见被上诉人自始至终主导、策划、落实本案借款,被上诉人和世纪天源公司曾经有过借贷,本案是世纪天源公司欠款,胡黎明指派陈新代理借款。
    [10:41:42]
  • [审判长]:
    上诉人,两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是否知晓是世纪天源公司委托陈新借款?
    [10:43:32]
  • [上诉人]:
    知道,该两保证人是世纪天源公司董事且明知陈新是世纪天源公司借款的代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上海嗣圣投资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基于以上签署的保证合同,该节事实胡黎明明知。
    [10:44:1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股权质押在工商已经做过登记是否了解?
    [10:45:37]
  • [被上诉人]:
    一审时不了解。
    [10:45:57]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要求履行物权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0:46:17]
  • [上诉人]:
    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物的担保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担保法规定。
    [10:46:5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于物的担保你方有何意见?
    [10:47:24]
  • [被上诉人]:
    我方不在本案中主张。
    [10:47:53]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补充?
    [10:48:14]
  • [上诉人]:
    2016年6月本案主债务到期,股权质押期间若和保证人保证期间相同,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若因被上诉人代为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超过,自行承担责任。
    [10:48:55]
  • [审判长]:
    上诉人,保证期间和格式条款的问题你方有何补充意见?
    [10:50:09]
  • [上诉人]:
    我方尊重法院判决。
    [10:50:30]
  • [审判长]:
    上诉人、被上诉人,判决第九页代付陈新750万元借款本金是陈新和被上诉人有委托代为还款关系还是陈新和被上诉人仅仅存在借款关系?
    [10:51:03]
  • [上诉人]:
    是陈新名义的款项,为了区分是陈新、张志刚的借款,该代付,我方认为是真正还款人,陈新只是代理人。
    [10:51:47]
  • [被上诉人]:
    证明陈新和被上诉人的借款关系。
    [10:53:00]
  • [审判长]:
    上诉人,陈新、段小光、罗罡是否还在世纪天源公司任职?
    [10:53:20]
  • [上诉人]:
    不清楚,庭后核实。
    [10:53:3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若不是以陈新名义借款而是世纪天源公司直接向你方借款,你方会向其发放贷款吗?
    [10:53:52]
  • [被上诉人]:
    不会,上海以外的借款只限于个人层面。
    [10:54:1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世纪天源公司和你方还有无其它借款关系?
    [10:54:46]
  • [被上诉人]:
    不清楚。
    [10:55:2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方何时知道本案实际用款人是世纪天源公司?
    [10:55:52]
  • [被上诉人]:
    具体时间不清楚。
    [10:56:15]
  • [审判长]:
    各方有何补充?对事实有无相互提问?
    [10:56:39]
  • [上诉人]:
    无。
    [10:57:02]
  • [被上诉人]:
    无。
    [10:57:27]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发表辩论意见。
    [10:57:33]
  • [上诉人]:
    代表陈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实际出借人在和陈新签署借款合同时明知陈新是作为实际用款人世纪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借款行为,该事实不论是一审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开票的发票、胡黎明组建的微信群自行陈述、世纪天源公司内部用章申请向被上诉人交送文件、庭审中陈述胡黎明、李国敬、盛想福身份的事实,都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对陈新委托代理身份明知认可。被上诉人和陈新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借款人和世纪天源公司,陈新在借款中没有任何原因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交予公司使用且作为受托人没有收取任何利益,从合同法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关系看,陈新承担向被上诉人的还款义务显失公平。我方要求根据合同法402条规定追加世纪天源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由世纪天源公司直接向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以陈新个人名义借款是因为世纪天源公司欠款,为了尽快落实该款项,胡黎明指派张志刚、陈新作为名义借款人以便被上诉人尽快放款,不存在若世纪天源公司签署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
    代表段小光、罗罡: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1、两保证人签署合同时确实知道实际借款人是世纪天源公司,也是因为该债务同时存在上海嗣圣投资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前提签署的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法物保优先原则和物权法关于担保物保人保的规定,物权法没有就债权人放弃物担保是否可以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做规定,我方认为担保法物保优先原则符合事实。从保证人合同推断,保证期是2016年6月到期,截止目前,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物的担保丧失诉讼时效,我方认为视为被上诉人放弃物权权利主张,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共同代理意见:本案存在程序错误,没有追加世纪天源公司和上海嗣圣投资公司导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方要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所有上诉请求。
    [10:57:52]
  • [被上诉人]:
    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是陈新,世纪天源公司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法402条规定可知上诉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和合同法402条法规不是同一法律概念,陈新作为世纪天源公司法人直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段小光、罗罡的保证合同是平等协商一致签署的,我方要求其为陈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清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07:4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1:23:11]
  • [上诉人]:
    愿意。
    [11:25:01]
  • [被上诉人]:
    愿意。
    [11:25:14]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后请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如果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1:25:24]
  • [上诉人]:
    清楚。
    [11:25:47]
  • [被上诉人]:
    清楚。
    [11:26:05]
  • [审判长]:
    现在退庭。
    [11:26:11]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