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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4:39:33] - [书记员]:原告:合肥博斯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2号安徽大学科技园创新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刘盼盼,董事长。(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博锐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69-06室。
法定代表人:熊剑波,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46:1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14:54:3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55:34]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身份已核对无误。[14:55:53]
- [审判员]:请坐下。[14:56:10]
- [审判员]: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合肥博斯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锐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春海独任审判,书记员沙芝瑜担任记录。[14:56:36]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已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庭对此不再重复,原、被告双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56:59]
- [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15:00:13]
- [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15:00:3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15:00:55]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1364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11136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明确违约金诉请为:要求以111364元为基数,从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标准计算。[15:01:1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15:01:52]
- [被告]:第一,原告主张的货款实为货物的质保金,涉案货物应质量不合格导致整个项目不能验收,设备也无法投入运行,目前不具备支付质保金的条件。第二,原告与凌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签订订货合同前原告知晓涉案合同用于许继集团公司2016年特高压通道可视化巡检装备项目,设备用于高压铁塔上,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货物投运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才支付货物质保金,由于原告原因导致涉案货物尚未投入运营,故被告有权不予支付质保金。原告主张按照日1‰、按照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果要计算违约金应该以质保金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15:02:0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5:03:08]
- [原告]:证据1、订货合同4份(16年10月12日、16年10月31日、16年11月28日、17年2月21日),证明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述4份合同总金额为1113640元。
证据2、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杭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的供货情况,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票,被告仅支付了合同总款的90%。
当庭提供证据3、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凌山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向原告采购本案所涉产品后卖给了乃尔公司,乃尔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供应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该情况说明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手机发给代理人,是一个扫描件,该扫描件是乃尔公司出具后通过邮箱发给原告法定代表人。质保金已经达到了支付的条件。[15:23:54] - [审判员]:被告质证。[15:29:11]
- [被告]: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清晰记载了质保金支付条件是货物正常投入运营满一年后支付质保金,由于原告设备有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行,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充分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90%的货款,不存在欠款的问题。
证据3、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原件,且被告对此不清楚,待原告提供原件,被告认可真实性,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原件,被告不认可真实性。[15:29:28] - [原告]:该情况说明就是一份扫描件。[15:30:15]
- [被告]:扫描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希望看到纸质原件,这与被告的利益也相关。[15:30:55]
- [原告]:纸质原件原告无法提供。[15:31:30]
- [被告]:鉴于此,对于该情况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15:31:49]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15:32:15]
- [被告]:当庭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证明只有货物投入运营满一年未出现问题,被告才应向原告支付货物质保金。
证据2、被告与凌山公司于16年5月6日签订的订货合同、凌山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原告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原告与凌山公司实为同一控制人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管理团队相同,实为一家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货合同之前,知晓被告与凌山公司签订有合作框架协议,且知晓涉案产品投运在特高压项目上,货物达到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方可计算质保期。16年度凌山公司的报告所载明的联系电话65732123与被告和原告、被告和凌山公司签订合同上载明的联系电话是一致的,16年度凌山公司的报告所载明的联系电话18949849517,该电话是张浩的手机号码,张浩也一直用该手机号码与被告联系。
证据3、合作框架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已清楚的知晓涉案产品投运在特高压项目上,货物送达项目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才能实际投运,方可计算质保期,原告开始履行质保义务。该协议书也约束原告。
证据4、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货物的负载输出过载保护电压值为“35±1.75”,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该检验报告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QQ在被告与凌山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前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
证据5、乃尔公司发给原告的告知函,证明因涉案货物不合格,导致整个项目无法通过验收,设备根本无法实际投入运行;由于货物尚未投入运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物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同时保留向原告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证据6、原告法定代表人发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风光互补控制器整改方案(草案)》及QQ截图,证明原告交付的风光互补控制器的负载端输出电压值:30V-70V,远超其产品设定标准值(负载输出过载保护电压值),属不合格产品,因此导致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相应责任和后果由原告承担。货物未能投入运行因原告导致,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15:32:27] - [审判员]:原告质证。[15:33:18]
- [原告]: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
证据2、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与凌山公司是关联公司,他们是否实际上为关联公司代理人不清楚。[15:34:09] - [审判员]: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所涉及的产品、被告与凌山公司签订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是否都是运用于同一项目?[15:34:37]
- [原告]:是的,都是用于许继集团2016年特高压通道可视化巡检装备项目。
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无法证明被告要证明的内容,该份协议书只能约定被告与凌山公司之间,不能约束原告。
证据4、需要进一步核实,庭后5日内向法院提供书面核实意见,即使检验报告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产品是不合格的。
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涉案货物不合格。
证据6、需要进一步核实,庭后5日内向法院提供书面核实意见。[15:35:34] - [审判员]:原告就事实方面是否需要向被告提问?[15:51:52]
- [原告]:没有。[15:52:12]
- [审判员]:被告就事实方面是否需要向原告提问?[15:52:37]
- [被告]:没有。[15:52:52]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回答法庭的提问。合同订立及实际履行情况?[15:53:19]
- [原告]:双方于16年10月12日、16年10月31日、16年11月28日、17年2月21日签订,原告向被告发货(发货时间段为合同签订后通常为10日内,实际情况也是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的方式发货),发货前被告支付了90%的货款,付款时间为提供的付款回单为准。最后一次交付货物的时间是17年2月21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可以确定的是4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均已经送货完毕,具体的交货时间无法进行明确。送货地址约定的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镇双新工业园区高远路15号。[15:55:38]
- [审判员]:本案所涉合同的货物都交给被告后,双方后续是否进行过沟通?[15:56:00]
- [原告]:质量问题没有进行过沟通,催款进行过很多次。[15:56:23]
- [被告]:合同订立了4份,交货时间没有进行详细的统计,收到首付款后25日内发货,可以确定的是4份合同项下的产品均已交付完毕,送货地址都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镇双新工业园区高远路15号,被告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货物交付给被告后,双方就质量问题、款项的支付一直在沟通,原告的产品是项目的一部分,只有统一安装后才能进行统一调试,原告的产品是安装在锂电池盒子里面的。[15:56:46]
- [审判员]:诉请的理由和依据?[15:57:02]
- [原告]:被告尚欠货款111364元,被告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原告主张的111364元实际就是质保金,是总货款的10%。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为合同第10条。
被:质保金目前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目前无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日1‰的标准过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由于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多少损失,同时合同总金额是被告分文未付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总金额来计算,但是被告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故如果要计算违约金,应该以未支付金额作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15:57:29] - [审判员]:双方对于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是否有约定?[15:57:43]
- [原告]:根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设备正常运行满一年10个工作日内付尾款10%,现在设备已经正常运行了,而且被告在此期间并没有向原告提出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认为产品已经正常运行满一年了,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才提出了质量问题,这是为了不付款找的借口。[15:57:59]
- [被告]:根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设备正常投运满一年被告才支付质保金,目前设备尚未投入正常运行,没有通过业主验收,所以没有达到正常运行满一年。对于产品的用途等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告知了原告,才会有了设备正常投运满一年才支付质保金,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设备已经正常投入运营满一年。[15:58:16]
- [审判员]:本院注意到本案合同所涉产品用于浙江特高压通道可视化及巡检装备项目,项目的业主方为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乃尔公司于18年1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以此证明其供应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被告向本院递交了乃尔公司18年4月16日告知函,该函件中载明控制器已全部送货并且安装完毕,已进入调试验收环节,控制器存在着输出过压等问题,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陈述不一,对于产品的实际状况有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15:58:41]
- [原告]:没有。[15:58:55]
- [被告]:没有,但是被告提供的告知函和18年6月3日的整改方案可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产品最终的用户是许继集团,乃尔公司也只是许继集团的供应商,本案产品放在锂电子盒子里面,锂电池负责是乃尔公司,风机、控制器由乃尔公司负责,整个系统由许继集团全面组装。[15:59:09]
- [原告]:风机、控制器由乃尔公司提供给许继集团,控制器组装在锂电池盒子里面,原告向被告销售控制器,被告将控制器给了乃尔公司。[16:01:15]
- [审判员]:本院注意到,对于本案合同所涉货物送货时间双方均无法具体明确,但肯定的是合同所涉货物均已交付完毕,被告,原告向被告交付控制器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16:01:33]
- [被告]:调试(17年年底)出问题的时候就口头告知过原告,都是通过电话、当面的方式告知原告的。[16:01:58]
- [原告]: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乃尔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也没有提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16:02:18]
- [审判员]:被告,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为设备正常投运满一年正常运行后10个工作日内,合同约定的设备是否指本案所涉的控制器?[16:02:56]
- [被告]:是的。[16:03:23]
- [审判员]:该控制器是否正常投入运行?[16:03:46]
- [被告]:没有,还处于调试整改阶段。[16:04:06]
- [审判员]:原告,设备正常投运满一年正常运行后10个工作日内,合同约定的设备是否指本案所涉的控制器?[16:04:29]
- [原告]:是的。[16:10:02]
- [审判员]:该控制器是否正常投入运行?[16:10:18]
- [原告]:是的,但是具体正常投入运行的时间原告不清楚。[16:10:31]
- [审判员]:是否可以提供设备正常投入运行的证据?[16:10:47]
- [原告]:按常理推断,并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风光互补控制器使用期为5年,现在就最早的供货已经超过2年了,原告催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16:11:09]
- [审判员]:产品质量双方是否有具体的约定?[16:15:59]
- [原告]:合同第7条对于产品质量反馈时间进行了约定,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产品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到场,需方可自行检验,检验结果、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准执行,如果前述标准有冲突,以这些标准中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为准。供方对需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需方的索赔申请。等等。[16:16:17]
- [被告]:合同第7条确实有约定,收货后10个工作日对产品的表面质量、数量进行检验,但是货物是否合格还是按照安装调试的情况为准。[16:16:38]
- [审判员]:货物交付时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过索赔或检验?[16:16:57]
- [被告]:被告对于货物的外观、型号、数量进行了核对,都没有问题。[16:17:20]
- [原告]:没有,对于货物的外观、型号、数量都核对无误。[16:17:42]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是否需要补充?[16:17:55]
- [原告]:没有。[16:18:13]
- [被告]:涉案设备是工程项目上的,工程项目本身验收周期比较长,该产品是用来控制锂电池、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的输出,必须组装完毕后才能调试,调试后才能运行,该特殊情况,被告在签订框架协议前就提醒过原告,原告对与设备交付后应当知晓短期内不会进行安装调试,从整个项目看最早一批是16年5月签订合同,供货在16年6、7月,至今也就2年,验收大约是一年半,这是正常的周期,原告作为专业的企业对此应该是知晓的,并没有超过正常的范围。。[16:18: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所涉质保金是否达到或满足约定的支付条件;在被告未按约支付质保金的情况下,被告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围绕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56:59]
-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同意争议焦点的归纳,原告认为质保金的支付达到了条件,被告坚称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验收合格,该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向被告提供涉案产品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才提出了涉案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无法进行,这是拖欠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16:57:12]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57:26]
- [被告]:第一,涉案设备尚未投入运转,不满足质保金支付的条件,原告认为设备已经正常投运应该举证,被告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设备没有投入运转,由于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进行验收,故无需支付质保金,被告保留追究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第二,即便计算违约金也应该以质保金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多少损失。庭后提供书面代理意见。[16:57:40]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57:52]
- [原告]:没有。[16:58:03]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58:14]
- [被告]:没有。[16:58:2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是什么?[16:58:39]
- [原告]:支持诉请。[16:58:46]
- [审判员]:被告,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是什么?[16:58:57]
- [被告]:驳回诉请。[16:59:1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6:59:30]
- [原告]:愿意。[16:59:37]
- [被告]:愿意,设备整改完毕后被告可以提前支付一部分的质保金。[16:59:52]
- [原告]:暂时没有具体的方案,但是被告如果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可以不主张违约金。[17:00:05]
- [审判员]:鉴于此,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本案等候处理,宣判的时间另行通知。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闭庭。[17:00:1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17:00:32]
- [主持人]: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