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2018年7月4日14:0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13:51:1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1:34]
  • [审判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现在开庭,今天对原告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先核对本案的当事人。
    [13:51:53]
  • [原告代理人]:
    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未到庭;原告代理人,叶某,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代理人,李某,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14:02:10]
  • [被告代理人]:
    杭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03:58]
  • [审判员]: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道喆依法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秦晓金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14:04:43]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4:05:07]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4:05:35]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被告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14:05:41]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07:29]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07:4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4:08:13]
  • [原告代理人]:
    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605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3605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08:30]
  • [审判员]:
    被告答辩意见?
    [14:08:58]
  • [被告代理人]:
    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要求主张的欠款360545元,实际是未使用完毕的预付款。原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在3月15日至4月14日,被告提供客房,原告支付房款,被告一直配合履行,到2017年4月14日止原告还有剩余预付款未使用完毕,2017年6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同意将剩余预付款延期至2017年11月6日,如延期时间内,剩余预付款仍未使用完毕,则未使用完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原告要求的欠款,被告认为是该欠款为未使用完的预付款,根据协议,未使用完的预付款未在协议期限内使用完毕的,该笔费用不予退还。
    二、原告的诉状上没有写欠款的理由,并没有说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是违约的责任,而不是欠款的责任,原告应当明确要求被告承当违约还是欠款的责任。三、基本事实有误,被告并未以低于原告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给原告在飞猪网的预定时间诉状上写的是2017年10月28日,证据中是10月29日,被告的底价是900元(不含早餐),在飞猪上是1150元,即使房价上浮15%的价格是1035元,也没有高于飞猪上的价格,被告没有违反协议约定。原告2017年11月1日的是一个测试单,是原告从被告处拿到客房预订价后,原告通过自己的代理去销售客房,原告的渠道会有二级和三级的代理商,该测试单的人不是我们酒店对外销售的渠道,根据酒店的订房系统反映,测试单显示李某是通过原告的渠道过来的,价格是800元,远远低于被告给予原告的价格。2017年10月30日是星期二,正常的价格是900元,不是诉状中的1000元,该笔订单也未实际生成,而且已经取消了,根据被告推断,原告诉状所列的三单都是测试单,都没有实际履行。第二单和第三单的李某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另外一个李某在2017年11月19日预定显示的也是来自于原告的渠道。第二单和第三单都是原告的渠道,第一单的价格是合理的。
    [14:12:27]
  • [审判员]: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原告认为违约表现为被告给与他方低于给与原告的底价,双方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出示本案两次证据交换笔录。双方对证据交换中的意见有何异议?
    [14:16:48]
  • [原告代理人]:
    坚持之前证据交换中的意见。
    [14:20:30]
  • [被告代理人]:
    坚持之前证据交换中的意见。
    [14:20:37]
  • [审判员]:
    今天双方有何新的证据提供?
    [14:20:43]
  • [原告代理人]:
    补充提交公证书。证明被告要求我们提价,证明原告将底价提高了,但被告在其他渠道没有提价,导致原告销售不利。
    [14:21:0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意见?
    [14:21:2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没有关联性。根据补充协议,被告有权对价格调整。原告经常出现低价行为,在行业内是正常的,如通过测试单证明低价是被告发出,那么应由被告清理,违约责任也仅是多开放一天的房间给原告。如是原告导致低价,原告则减少一天的预定量。房型价格上浮15%给其他渠道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14:21:43]
  • [审判员]:
    原告有何补充?
    [14:24:20]
  • [原告代理人]:
    当天9月3日的底价是900,加早餐是1160元,被告给去哪网的价格是963元,远远倒挂了底价。
    [14:27:28]
  • [被告代理人]:
    房价963是高于920元的,只要高于920元就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而且原告提出这个问题后,我们已经处理了,而且最终并没有人以963元的价格入住酒店。故被告没有违约。
    [14:28:1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何新的证据?
    [14:28:17]
  • [原告代理人]:
    10月30日的27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他渠道无数次出现低于原被告合同的价格,原告对此测试,由公司员工在去哪网上预订被告房间进行测试。
    [14:32:32]
  • [审判员]:
    被告质证意见?
    [14:37:09]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无意义,关联性有异议,该测试单已经撤销,说明没有实际入住,说明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去哪网的代理商是天翼商旅,并非被告的代理商,如是被告销售就是酒店直销。如果原告认为天翼商旅是被告代理商,原告应举证。
    [14:37:27]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何证据?
    [14:40:19]
  • [原告代理人]:
    317号公证书。员工李某下测试单后,向酒店打电话核实订单,酒店员工明确告知有这个订单可以直接入住。现在被告说订单没有,说明被告系统有问题。
    [14:40:4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4:40:50]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没有电话号码,不能证明是打给前台,只能证明预订,没有实际入住。没有实际入住的记录是没有系统记录的。
    [14:41:15]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4:41:26]
  • [原告代理人]:
    公证书上有电话号码。
    [14:41:41]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14:42:21]
  • [被告代理人]:
    即使是前台接,也不代表实际入住。
    [14:42:38]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14:42:53]
  • [原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4:43:19]
  • [审判员]:
    被告有何新的证据?
    [14:43: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证据。对273号公证书发表补充意见。附件19被告回复已经清理,1059元是高于920元,符合合同约定。附件20的价格800元上浮后也是920元,1049元也是高于920元,符合合同约定。后面1046元也是高于920元。被告并未底价倾销。
    [14:43:55]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4:46:44]
  • [原告代理人]:
    底价和底价的比较不能加入早餐。被告用没有早餐的800元与加早餐的1046元比较没有可比性。800元加早餐上浮后应当是1104元。1046元是低于1104元的。
    [14:48:02]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14:48:32]
  • [原告代理人]:
    双方约定的15%的上浮不应加入早餐。餐饮和住宿是分开的,不可能合在一起核算。
    [14:49:12]
  • [审判员]:
    被告认为双方仅约定了房价的上浮,不含早餐,有何依据?
    [14:50:00]
  • [被告代理人]:
    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仅指房间价格,备注里也是分开的。
    [14:51:24]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4:51:43]
  • [原告代理人]:
    原告销售就是15%酒店给的差价,如果酒店把两份早餐160元不包含在底价中,给外面渠道的价格包括早餐,那被告没有理由去包销房间。
    [14:51:58]
  • [审判员]:
    补充协议写清价格不含早,当时签订协议时怎么理解的?
    [14:53:10]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不是这么理解的。
    [14:53:33]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
    [14:53:5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55:07]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55:19]
  • [审判员]:
    原告认为发生低价销售的次数是否3次?
    [14:55:26]
  • [原告代理人]:
    3次都是测试单。不止这3次,但只能提供3次的证据。
    [14:55:43]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4:56:0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在其他渠道挂的价格是低价包含早餐,被告应提供合同证明。谈包房都是净房价,底价不可能包含早餐的。否则原告包房是无法进行的。其他没有意见。
    [14:56:42]
  • [被告代理人]:
    被告销售价格都是高于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价格。且不存在多次底价销售的行为。被告已经给被告顺延了13天,被告未使用完预付款是其自身原因,与被告无关。
    [14:58:3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15:02:57]
  • [原告代理人]:
    希望支持原告的诉请。
    [15:09:57]
  • [被告代理人]:
    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请。
    [15:10:14]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5:10:20]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5:10:30]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5:10:47]
  • [审判员]:
    庭后听取双方调解意见,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今天庭审至此,当事人阅笔录无异议后签字。
    闭庭。
    [15:10:5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5:12:07]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