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合议庭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6月27日9:20,顺义法院审理“称保密协议限制就业 劳动者起诉请求撤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保密协议限制就业 劳动者起诉请求撤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内部员工保密协议,在此之前,原告曾在2018年4月11日看过要签订的合同,当天的合同与4月18日签订的合同内容完全不一致。后通过咨询律师,原告得知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平等条款,如约束原告未来十年的就业条件等。原告找被告协商,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撤销保密协议,被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拒绝解除保密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42:40]
  • [书记员 张铁砾]: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4:50]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0:19:59]
  • [双方]:
    听清了。
    [10:20:14]
  • [审判长 李秀文]:
    (核实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0:45]
  • [双方]:
    无异议。
    [10:20:56]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乔立娟、刘泽伶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张铁砾担任庭审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0:21:03]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0:21:45]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0:21:55]
  • [原告]:
    2018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内部员工保密协议,在此之前,原告曾在2018年4月11日看过要签订的合同,当天的合同与4月18日签订的合同内容完全不一致。后通过咨询律师,原告得知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平等条款,如约束原告未来十年的就业条件等。原告找被告协商,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撤销保密协议,被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拒绝解除保密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诉讼请求无变化。
    [10:22:04]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10:22:25]
  • [被告]:
    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不同意解除保密协议,对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极其不合理,且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本人是在清醒、不受他人限制的条件下签署的保密协议,我们也给了她足够时间去了解协议内容,所以完全是在个人自由意志下签订的合法协议。第二,我将提交证据录像,对方当时向我们说的,当天下午返回要解除协议,她说如果协议不解除,她老公将如何对待她,并没有说过律师,也从未有律师跟我们联系过,我们也从电话另一段听到她老公说话、态度。第二天早上,原告及其爱人来到我们办公场地与我们谈话,录像中有,显示内容与前一天基本一致,其爱人见到我们第一句话就对原告很不客气。第三,原告说我们协议对其限制不合理,但是我们是一个培训机构,且原被告双方是在做同一领域内的教育培训,被告在全国获过多次大奖,原告来的时候我与原告单独谈过,原告主张其他老师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这不是事实,我们的老师分为不同等级,我们的基础老师是不用签这份协议的。原告来的时候我们进行了多次洽谈,我本人对她也有一定期望值,我们说过希望有天被告的校区能够由原告管理,我曾表达过将来有一天我公司所有公章、材料都可以转交原告,由她管理。
    [10:22:33]
  • [审判长 李秀文]: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质证。
    [10:23:45]
  • [原告]:
    1.教师劳动合同书及员工保密协议,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因为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我希望保密协议可以一起解除。另外我没有领取过被告公司的劳动报酬,也没有接触过被告方任何实质性资料,因此我不存在保密义务。另外,保密协议中存在诸多不平等条约,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如第一页“本协议所称商业机密但是不限于……教学方法、课程案例、教学内容……”,我是一名乘务员,直到来被告公司面试,我才辞去我的乘务员工作,辞职后我就去了被告公司,不存在恶意窃取信息,但是被告限制我十年的自由,我从未接触过被告任何教学方法、经验等,不会存在泄密问题,我没有接触过被告任何纸质、实质性培训经验、培训材料、培训标准、课程教案、自由知识产权、课题研究成果、学员信息、专有技术、产品与配套资料设施信息、经营信息和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也没有接触过操作手册等第一条商业秘密的所列举的所有内容。而且我认为,被告方内部员工保密协议明显存在偏袒被告利益、违反保密协议条款公平公正的原则。
    [10:23:54]
  • [被告]:
    认可真实性,内容也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保密协议独立于劳动合同,第二,对方所强调的第一条中的信息她都没有接触过,但是原告已经添加了多位学员的微信,与学员有交流,因此掌握了部分学员信息;教学相关内容,我单独为其进行了讲解,如何培训,我几乎把我所有内容都交给了她;经营信息,原告已经知道我们现在人员配置、场地等信息;各项文件,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内容都属于我们内部文件;在培训中,原告是拿着笔纸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记录。
    [10:37:34]
  • [原告]:
    我确实有一些学员的联系方式,都是他们主动加的我,并没有长期交流,但是被告所说的其他所有材料我从来没有接触过。我作为旁听,当时只听了一个小时的培训,我可以提供记录,记录中没有任何实质性东西。
    2.录音,证明协议只有我一个签署了,整个公司其他老师都没有签署。第二天上午我和爱人来到被告办公地,我们请求被告将保密协议解除,对方拒绝。
    [10:38:02]
  • [审判长 李秀文]:
    限原告方庭后两日内提交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没有提交录音证据。
    [10:38:47]
  • [原告]:
    好的,听清楚了。
    [10:38:59]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方提交光盘及文字材料后,被告方针对该组证据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1:15:30]
  • [被告]:
    好的,听清楚了。
    [11:15:45]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还有证据吗?
    [11:15:59]
  • [原告]:
    没有了。
    [11:16:11]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举证。
    [11:16:20]
  • [被告]:
    1.视频光盘,证明签署合同有详细讲解、原告参与了我们的培训,了解我们的培训内容、并进行了记录,原告的解除协议理由和在庭中的表述不一致,之所以签署协议,是因为我们希望有好的合作,甚至希望原告可以成为我的接班人。
    [11:16:31]
  • [原告]:
    认可光盘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法人认识我的时候确实非常认可我,但是从未说过希望我当接班人的想法,也没有说过对我寄予厚望,从未表述过将公章之类的东西转交给我。我只旁听过他一小时的培训,那堂课他只讲了一个问题,我没有掌握他们的任何信息。他说我的前后说辞不一样,我不认可,我是事后咨询了律师和家人之后才去找他的。
    [11:16:44]
  • [被告]: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她明确书感谢我的指导,证明我曾对其进行过指导。
    [11:17:04]
  • [被告]:
    认可真实性,但是我只是礼貌性的表达谢意。我没有接触过他任何教学经验,我去试讲的时候的材料也都是我自己准备的。签合同之前半个月左右我就已经去过被告公司了,这半个月我还没有离职,确定入职之后我才去原单位办理了辞职。4.18正式到公司报道,之前就是去试讲过一回,材料还都是我自己准备的。其他时间都没有在被告公司呆过,也没有与被告公司员工接触过,只是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和他的助理有微信联系。
    [11:17:15]
  • [被告]:
    不认可原告所述,我们接触时间长达两个月,我们有相关汇款记录,微信记录也可以看出来已经超过一个月了。庭后提交我的办公室录像,证明我们有长期交流。还在一起吃过饭。
    [11:17:54]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11:18:05]
  • [被告]:
    现在没有。
    [11:18:13]
  • [审判长 李秀文]:
    当时原告入职时约定的岗位、职务职责是什么?
    [11:18:24]
  • [原告]:
    教师,负责培训。
    [11:18:33]
  • [被告]:
    认可。
    [11:18:46]
  • [审判长 李秀文]:
    劳动合同中的职级为中级教师,是什么意思?
    [11:18:52]
  • [原告]:
    这都是被告定的规则,我不知道什么意思,劳动合同中的字是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安排下我写的。
    [11:19:04]
  • [被告]:
    中级教师是我刚才说的老师的职级,职级不同也牵扯到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11:19:14]
  • [原告]:
    据我了解和咨询,其他员工是他们都是中级老师,但是都没有签署和我一样的保密协议。
    [11:19:24]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之前的工作是什么?
    [11:19:33]
  • [原告]:
    乘务长。
    [11:19:42]
  • [被告]:
    认可。
    [11:19:49]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公司的主要营业范围是什么?
    [11:20:13]
  • [被告]:
    做乘务员、安全员的相关培训,以就业为主的培训。
    [11:20:21]
  • [原告]:
    认可。
    [11:20:32]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在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1:20:39]
  • [双方]:
    没有。
    [11:20:45]
  • [审判长 李秀文]:
    鉴于此案还有证据需要补充,此次开庭先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为另行通知,将证据原件返还当事人,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20:5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张铁砾和网管员朱春明。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1:21:0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1: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