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第三人

网络直播员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全景
6月29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买房八年未过户 诉至法院要维权”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2:1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买房八年未过户 诉至法院要维权”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通过某中介机构于2010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12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杨某位于门头沟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82.92平方米。由于购买时房屋没有房产证并且该房屋性质是由被告杨某与其单位的共有产权房,故原、被告双方征询了单位的意见,单位负责人对买卖房屋行为予以认可。被告杨某一直承诺很快督促单位办理房产证,但时至今日,原告张某听说被告杨某虽然已经取得房产证,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杨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某名下。
    被告杨某辩称:出售房屋时被告杨某没有取得房产证且该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其无权出售,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在,房产证虽然已经办下来了,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的是房屋使用权,被告杨某多次告知原告张某如果其想要房屋产权,需要加钱,但张某不同意,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02:52]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张天泽担任法庭记录。
    [09:03:30]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03:54]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04:34]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04:45]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09:05:04]
  • [原告]:
    原告:张某,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某单位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35]
  • [被告]:
    被告:杨某,男,1942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某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18号。
    [09:06:06]
  • [第三人]:
    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7:2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7:52]
  • [原告]:
    没有。
    [09:08:03]
  • [被告]:
    没有。
    [09:08:09]
  • [第三人]:
    没有。
    [09:08:15]
  • [审判员]:
    原被告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书记员张天泽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9:0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09:28]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09:33]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09:39]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本案曾于2018年5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双方诉辩意见及第三人陈述意见与庭前会议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变更或补充?
    [09:09:54]
  • [原告]:
    没有变更。补充一下,就是我们提交的交付购房款的购房款的银行明细,本身就是原件,是银行的打印的本身就是黑的。还有交易底单,上次没有交原件,这次带来了。
    [09:10:07]
  • [被告]:
    与庭前会议一致,没有变更。
    [09:10:31]
  • [第三人]:
    与庭前会议一致,没有变更。
    [09:10:38]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09:19:44]
  • [原告]:
    上次交的两张中国银行交易单没有原件,今天带来了,提交法庭,证明2012年12月15日将全部购房款一并打入被告账户。再补充提交一份证据就是天然气发票原件一张,证明我们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
    [09:19:55]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20:12]
  • [被告]:
    没有意义,这个事实认可。
    [09:20:21]
  • [审判员]:
    第三人发表意见?
    [09:20:39]
  • [第三人]:
    与我方无关。
    [09:20:48]
  • [审判员]:
    被告、第三人有无证据?
    [09:21:01]
  • [被告]:
    没有。
    [09:21:10]
  • [第三人]:
    没有。
    [09:21:16]
  • [审判员]:
    出示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与涉案房屋现居住人沈某(音)的调查笔录(宣读,略)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09:21:31]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1:52]
  • [被告]:
    根据街坊反映是一群东北人在这住,太吵,让我回来,是谁住我也不知道。
    [09:22:03]
  • [审判员]:
    本院拍摄的涉案房屋现场照片,双方质证意见?
    [09:22:17]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2:26]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2:32]
  • [第]:
    与我方无关。
    [09:22:41]
  • [审判员]:
    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调查工作记录,以及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09:23:03]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3:13]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3:19]
  • [第三人]:
    与我方无关。
    [09:23:28]
  • [审判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09:23:41]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3:57]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4:02]
  • [第三人]:
    与我方无关。
    [09:24:12]
  • [审判员]:
    根据各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归纳无争议事实: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11号楼5单元401号房屋(简称401号房屋)原系杨某所购成本价房改房,杨某于1998年4月10日向单位交纳购房款46 554元,当时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2010年12月11日,杨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用权)》,约定杨某将自己享有40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金额为110万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的一切相关手续,房屋更名到乙方名下后,办理房屋权属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010年12月15日,杨某、贝某向单位提交《申请》,提出401号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其欲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请领导做见证。杨某原工作单位某科科长王某以证明人身份在申请书上签字。当日,张某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12万元。2011年3月2日,杨某签署保证书,承诺在一个月内协助张某办理401号房屋的产权证。当日,杨某将401号房屋交付给张某,张某实际占有使用401号房屋至今。2017年11月6日,杨某(乙方)与北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401号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甲方出售住房后,产权归乙方所有,可使用、继承、抵押,可依法出售;乙方住房上市交易买卖、转让时须经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中心同意,并出示书面《意见书》方可出售或转让。2017年12月13日,杨a取霜得4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杨某,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房改房(成本价)。双方对上述事实有无异议?
    [09:24:30]
  • [原告]:
    没有异议。
    [09:26:47]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6:53]
  • [第三人]:
    与我方无关。
    [09:27:09]
  • [审判员]:
    下面回答法庭询问。原告,你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由第三人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
    [09:30:45]
  • [原告]:
    是。
    [09:31:24]
  • [被告]:
    是。
    [09:31:29]
  • [审判员]:
    被告,你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处签名的是贝某是谁?
    [09:31:41]
  • [被告]:
    她是我的妻子。
    [09:32:03]
  • [审判员]:
    2017年你与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写房屋价款43900元、公共维修基金2134元是否交纳?何时交纳的?
    [09:32:24]
  • [被告]:
    已经缴纳了。1998年就交了。
    [09:32:37]
  • [审判员]:
    为什么交了112万?
    [09:32:47]
  • [原告]:
    被告急用钱。
    [09:32:56]
  • [被告]:
    当时打官司我损失了2万。
    [09:33:0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归纳辩论焦点: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3、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由第三人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
    [09:33:18]
  • [原告]: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时是附条件的房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限购文件在后,不违法规定。所以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当初还是房屋没有房产证,当时找了单位单位也同意交付,所以就已经符合法律条件了。我们是通过第三人做的,要不然我们不会知道交易信息。
    [09:44:28]
  • [被告]:
    这是我的唯一一套住房,这么多年我一直在外面租房住,我当时是因为家里有两个病人,所以卖房,我跟对方明确的说没有房产证,我也不懂法,我是觉得等以后我有钱了我再买回来。我写的积极办理过户手续时威逼利诱的,后来原告说把钱给退回去,我就在筹款的过程中被骗了。房产证下来不用了20年,我认为合同上是使用权,现在是产权了。
    [09:44:52]
  • [第三人]:
    对前两个焦点与我们无关我不发表意见,针对第三个焦点,既然原告方起诉我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我方有关,另外,我们从事的是中介服务,我们经过认真的查找,根据目前的查找结果和管理办法,我们的档案只有5年,我们没有找到原告所述的材料和人员。作为中介公司我们从事业务都会有中介的公章并且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我们参与。2011年3月2日,被告写的保证办理完毕产权,但是原告2018年才起诉,我们认为原告怠于行使权利。
    [09:45:1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09:45:38]
  • [原告]:
    我们没有怠于履行,是因为房产证下来以后才办下房产证,并拒绝履行合同。
    [09:45:48]
  • [被告]:
    没有补充。
    [09:45:58]
  • [第三人]:
    没有补充。
    [09:46:08]
  • [审判员]:
    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09:46:2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09:46:3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46:43]
  • [第三人]:
    坚持答辩意见。
    [09:46:49]
  • [审判员]:
    因本案不具备调解基础,本庭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按照查明的事实择日进行宣判。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09:47:0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张天泽和袁小北,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09:48:1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09: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