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郑红艳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被告人正在受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6月25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向他人出售毒品 男子贩毒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16:0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3:16:28]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向他人出售毒品 男子贩毒被公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16:57]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郑红艳。
    [13:22:47]
  • [主持人]:
    郑红艳,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13:23:41]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24:00]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日,买毒人张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次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皂君庙路某国际商务会馆附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贩卖白色可疑晶体一包,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0.2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13:24:17]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24:3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3:24:4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25:43]
  • [审判员]:
    请值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13:39:06]
  • [审判员]:
    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13:39:34]
  • [被告人]:
    李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人,无业。
    [13:39:5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还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独任法官审理?是否申请回避?
    [13:41:30]
  • [被告人]:
    听明白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不申请回避。
    [13:43:55]
  • [辩护人]:
    听明白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不申请回避。
    [13:44:3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3:44:47]
  • [公诉人]:
    2018年4月1日,买毒人张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次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皂君庙路某国际商务会馆附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贩卖白色可疑晶体一包,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0.28克。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审判。
    [13:45:09]
  • [审判员]:
    被告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是否一致?你们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13:45:49]
  • [被告人]:
    一致。没意见。我认罪。
    [13:47:14]
  • [辩护人]:
    一致。没意见。做罪轻辩护。
    [13:47:31]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13:47:57]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证据一并出示。宣读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出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检验报告,毒品、聊天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出示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13:48:40]
  • [审判员]:
    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有无证据出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13:50:23]
  • [被告人]:
    我认罪。没有意见。没有证据出示。不申请。
    [13:51:52]
  • [辩护人]:
    没有意见,没有证据出示。不申请。
    [13:52:46]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
    [13:52:58]
  • [公诉人]:
    被告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拘役。
    [13:53:2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13:54:53]
  • [被告人]:
    没有要说的。我认罪悔罪。
    [13:55:15]
  • [审判员]: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3:55:35]
  • [辩护人]:
    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贩毒数量较小。综上,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13:56:0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3:57:35]
  • [被告人]:
    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我。
    [13:58:1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故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判决为当庭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13:58:41]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4:03:51]
  • [审判员]:
    现在宣布闭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法庭。
    [14:04: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4:04: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08:0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4:08:24]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周宇航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4:08:3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08:5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