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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天然气单价高 被告拒付货款”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天然气单价高 被告拒付货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6:24]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日照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天然气罐装设备并供应天然气。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共计价款666696元的天然气,但被告尚有516696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天然气单价过高,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09:47:23]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47:5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48:10]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0:35:42]
- [原、被告]:没有。[10:35:51]
- [审判长]: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
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宣布当事人法庭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原、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36:14] - [原、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0:36:5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0:37:22]
-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天然气款项5166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份原告开始给被告供气,已支付燃气款15万元,至今尚欠496045.7元燃气款未给付。[10:37:33] - [审判长]:诉讼请求有变更吗?[10:37:47]
- [原告]:有。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天然气款496045.7元。[10:37:57]
- [审判长]:被告答辩。[10:38:06]
- [被告]:一、原告成立于2018.1.12原告在起诉的事实理由中于2017年11月份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当时原告的主体尚未存在。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0:38:1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10:38:40]
- [原告]: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供货的时间在微信聊天记录第6.12.17.22.25-26页均记载原告送货时间。[10:38:49]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39:01]
- [被告]:证据一 、不足以证明其请求,无法确认李某是被告法定代表人。聊天记录从2017年开始,原告尚未成立,里边所体现的严某不是原告主体。微信体现的发货时间是严某担保方陈述未得到被告认可。[10:40:15]
- [审判长]:是严某发的微信是吗?[10:40:25]
- [原告]:是。[10:40:37]
- [审判长]:严某是后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0:40:52]
- [原告]:是。[10:41:01]
- [审判长]:你是否同意跟被告买卖关系的债权有原告承受?[10:41:12]
- [原告]:同意。[10:41:22]
- [审判长]:是否承认微信是;李某和严某说的吗?[10:41:44]
- [原告]:不承认。认为不是李某发的微信。[10:41:53]
- [审判长]:原告举证?[10:42:10]
- [原告]:证据二、影视资料,证明原告为被告送气的总方数84522方,是被告单位读表的表数。[10:42:25]
- [审判长]:刚才看了视频共两块表一块是25191方,一块是59332方?[10:42:58]
- [原告]:是,差了一方我们少算了一方。以84522方为准。[10:43:07]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43:16]
- [被告]:真实性认可,不能体现原告或其他单位实际供气数量,只能说明我们用的其,不能说明供的气数量。因为度表数是基数加上给你供气的数。表是严某装的。表装的时候本身有多少读数我们不知道。[10:43:25]
- [审判长]:两块表是你装的吗?[10:43:36]
- [原告]:是我装的。表是新装的,当时有确认的 但是没有变相关证据。这两块表走的字都是我供的气。[10:43:48]
- [被告]:这个不是市政供气是自己供气。供气设备是我们安装的别人不能在里边加气,只能我们能控制,别人控制不了。[10:43:59]
- [审判长]:除了严某或原告供气外还有别人供气?[10:44:09]
- [被告]:没有别人供气了。是严某操作的供气,只有他能操作。不管是日照还是其他人都是通过严某给我们供的气。[10:44:2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0:44:3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原告是一人有限公司,严某是公司发起人和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自愿确认并认可,原告起诉无不当,原告可以选择向原告或严某履行义务。严某开庭前已经确认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一、严某在原告成立前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严某同意将权利义务转给原告;二、被告与严某有买卖关系;三、价格和购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认定。[10:44:4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公司股东行为不必然等于公司行为;二转让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行为有谁承担责任由对方当事人选择;四、天然气由谁提供我方无法确认,只能证明严某经手不能说明谁供气。原告无法证明与被告有买卖关系。[10:45:0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0:45:1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45:2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45:28]
- [审判长]: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签字。[10:45:3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46:1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0:47:24]